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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或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国家提出了在我国上市公司“二元制”治理模式下,吸收“一元制”的“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本文认为,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的诸如财务造假等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我国上市公司现已采用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身。世界实践已经证明,两种治理模式都是行之有效的。“邯郸学步”人所共知,关键在于抿据自身环境对制度的合理安排和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