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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消费者于2013年12月在兴隆台地下商城某鞋店花费569元,购买一双皮靴。一天后拉链损坏不能穿着,经营者返厂无法维修。鞋店同意换货,可鞋店因没有同款皮靴,要求消费者更换其他款式的皮靴。消费者在挑选其它款式皮靴时,喜欢的款式没有合适鞋号,有合适鞋号的鞋又不喜欢。消费者与鞋店协商要求退款,可商家在不给任何答复情况下,将此纠纷一直拖延至今。
【处理结果】 2014年3月20号,兴隆台分局鹤翔工商所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因皮靴返厂无法维修,鞋店又没有同款式皮靴,证实消费者所诉案情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无偿退款569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12315点评】 本案中商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可消费者购买后穿着一天,因质量问题就损坏了,力应履行退后义务,本案消费者莫认商家返厂修理。在厂家无法修理又没有同款皮靴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更换其它款式的皮靴不予退货,显然存在强制交易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不能一味的听取经营者处理意见,也要尽量了解掌握一些商品交易或者接受服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处理结果】 2014年3月20号,兴隆台分局鹤翔工商所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因皮靴返厂无法维修,鞋店又没有同款式皮靴,证实消费者所诉案情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无偿退款569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12315点评】 本案中商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可消费者购买后穿着一天,因质量问题就损坏了,力应履行退后义务,本案消费者莫认商家返厂修理。在厂家无法修理又没有同款皮靴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更换其它款式的皮靴不予退货,显然存在强制交易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不能一味的听取经营者处理意见,也要尽量了解掌握一些商品交易或者接受服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