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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研究统计,中国媒体遭起诉时的败诉率是69.27%,而在美国,媒体在遭起诉时的败诉率仅为8%。即是说在新闻诉讼中,我国法院给媒体的言论自由权重仅仅30%多一点,而在美国,法院给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权的权重是92%。两者对比,可见我国媒体在新闻诉讼中处于非常劣势的地位。虽然社会各界未曾对媒体正面提出“准确无误”的要求,但是高败诉率却以另一种方式严厉地告诫媒体:不许出错!
不允许媒体出错,跟不允许司法机关逮捕嫌疑犯一样,都是不合逻辑的。宽容媒体,让媒体放心进行监督,可以预防和减少重大弊案的发生。相反,若媒体频频败诉,他们就难免畏首畏尾,就会有意减少批评性报道,即使发现一些不良事件初露端倪,也会佯装不知,闭口不谈。这最终伤及的还是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允许媒体负责任地畅所欲言,才能保证舆论监督的力度。越南媒体就依据越南新闻法,大胆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因此腐败案件大多是媒体揭出来的,然后政府和司法机关跟进。
要宽容媒体出错,当前情况下以下三点需要重视。
首先,判断是否严重失实,不能没有公众利益的视角。为了让舆论监督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应该在程序设计上和法律执行上给予媒体更多的保护。
其次,借鉴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在官员为原告的案件中免除或减轻对媒体失实报道的处罚。根据美国的“实际恶意”(actualmalice)原则,官员如果要向做出不实报道的新闻媒体提出诉讼并获得赔偿,就必须是原告举证,除了要证明报道的确虚假外,还要证明被告(即媒体)在作虚假报道时确有恶意。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保证言论自由,也大大削减了媒体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诉讼中的责任。这样就能促使媒体大胆而负责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利益。
最后,应借鉴“即决判决”,减少无休止的诉讼。“即决判决”程序,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重要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官在开庭前根据无争议的事实做出法律上的判决,这样做,既加快诉讼进程,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减少媒体为诉讼所消耗的人力和财力。
不允许媒体出错,跟不允许司法机关逮捕嫌疑犯一样,都是不合逻辑的。宽容媒体,让媒体放心进行监督,可以预防和减少重大弊案的发生。相反,若媒体频频败诉,他们就难免畏首畏尾,就会有意减少批评性报道,即使发现一些不良事件初露端倪,也会佯装不知,闭口不谈。这最终伤及的还是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允许媒体负责任地畅所欲言,才能保证舆论监督的力度。越南媒体就依据越南新闻法,大胆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因此腐败案件大多是媒体揭出来的,然后政府和司法机关跟进。
要宽容媒体出错,当前情况下以下三点需要重视。
首先,判断是否严重失实,不能没有公众利益的视角。为了让舆论监督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应该在程序设计上和法律执行上给予媒体更多的保护。
其次,借鉴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在官员为原告的案件中免除或减轻对媒体失实报道的处罚。根据美国的“实际恶意”(actualmalice)原则,官员如果要向做出不实报道的新闻媒体提出诉讼并获得赔偿,就必须是原告举证,除了要证明报道的确虚假外,还要证明被告(即媒体)在作虚假报道时确有恶意。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保证言论自由,也大大削减了媒体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诉讼中的责任。这样就能促使媒体大胆而负责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利益。
最后,应借鉴“即决判决”,减少无休止的诉讼。“即决判决”程序,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重要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官在开庭前根据无争议的事实做出法律上的判决,这样做,既加快诉讼进程,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减少媒体为诉讼所消耗的人力和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