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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监察机构普遍存在对企业排污执法难的问题,如果能够正确处理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得到他们有力的支持和帮忙,将有利于执法,从而实现环保法规的正确执行。
【关键词】环境监察;关系;联合执法
搞清和理顺环境监察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环境监察工作在现场,直接与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实施环保局做出的各种处罚决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目前我国法治条件薄弱,而环境法制尚未广泛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明知故犯、行政处罚无法执、行政干预执法等现象经常会发生。只有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公依赖各方面的力量,互相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才能顺利实施环境监察。这种关系不仅包括环保局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与政府其他执法、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人大立法司法监督部门的关系。
1.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其他部门的关系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一般由三个系统组成,即宏观环境管理与决策系统,现场监督执行系统和支持保证系统。宏观环境管理系统由环保局机关内各主要职能部门组成,有污染管理、综合计划、法制、宣传等科室,主要运用政策、制度、规划、计划、协调等措施,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决策,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并统揽全局的业务工作。现场监督执行系统则是以环境监察机构为核心,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参与处理违法行为,执行环保局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支持保证系统由监测站,科研所、产业协会、学会等组成,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1.1环境监察机关与环保局机关各部门的关系
首先,环境监察机构要经环保局委托,才能开展现场执法活动。目前环境监察机构独立执法的依据还不完备,它只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执法代表机构(地方法规授权的除外)。
第二,环境监察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从业务上看,它是环保局有关现场监督检查的统一负责单位。从工作特点看,它是环保局的专职执法队伍。它些都与其他环境管理部门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环境监察机构是环保局的执行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与其他部门之间进行密切的信息沟通,才能获取足够的执法依据。其他部门则应积极支持并及时将有关管理信息转送给环境监察机构,所做出的决定才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
第四,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反馈信息,提出调查报告及建议,参与有关环境管理决策。环境监察部门是环境监督管理系统的末梢,从系统学角度看它本身就应具有反馈调节的功能。在实际环境管理工作中,许多决定如规划、政策等都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和资料制定的。环境问题涉及的自然、社会因素十分复杂,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要经常调整有关决定,适应不断变化了的实际。环境监察部门工作在第一线,直接观察、检查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最了解有关决定的适应性,在协助环境管理其他部门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方面可以起到强有力的支持。
1.2环境监察机构与环境监测站的关系
环境监察工作具有政策性强的特点,环境监察具有科学技术性强的特点。环境监察部门在现场执法中以环保法规为准绳,以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依据。环境监测是实施环境监察的支持与保证。
环境监测是在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分析方法,有目的地对环境中污染物或能够代表环境质量的某些特征值,进行监视、测定的全过程。监测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并评价监督污染防治的效果。总的来讲,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环境监督的手术手段之一,是环境决策的依据,是科学管理环境的基礎。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要为环境管理服务。同样,环境监察也依靠环境监测,分析排污收费或超标违法排污行为的判定,都离不开环境监测提供准确科学的数据。
在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部门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点要特别明确,即环境监察部门没有监测分析权,只有采样权。合法的环境监测数据只能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环境监察部门根据辖区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制定监督性监测计划,委托监测站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有关数据。除了常规监督性监测要求外,环境监察部门还常常需要获取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相关的数据,这需及时与监测站沟通,委托监测。为了适应环境监察的特点,许多地区建立应急监测单,监测站及时安排监测并提供有效数据。还有些地区,尝试在环境监察机构常设一个隶属于监测站的污染站的污染源监测室,以配合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更普通的做法是环境监察机构专门委托培训一些监察员,掌握一些简单项目的现场即时监测技术,如烟尘黑度测试、噪声级测量、常规水质化验等项目。但这些监察人员必须经监测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监测部门授权并持证上岗。其监测数据还要得到监测站的认可,否则不能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
2.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
由于我国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各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与企业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管理体制,环境监察部门发现了违反环保法规的情况,考虑环境行政处罚或执行处罚决定时还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同时,环境监督管理处罚手段比较有限,力度不够,执行权也很有限,需要取得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此外,环保法规中规定的有些处罚手段不能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行使,只能提出建议、或去督促,例如吊销营业执照、信贷限制、资源使用限制等。这需要取得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与合作。为了解决相互间的配合问题,除了多做工作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外,还有以下一些方法在实际中得到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1搞联合执法检查
联合执法检查分两种,一种是人大组织的,既检查环保法规落实情况,又检查各级环境执法部门尤其是环境监察部门的执法情况。第二种是由环保局组织,由政府主管首长牵头,由工商、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环境执法组,搞声势浩大的“环保战役”。如某城市每年都搞三次大规模联合执法,其中春季以控制大气低空污染为主,重点是消灭冒黑烟的烟囱。二季度以控制大气高架源污染为主,三季度针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污费交纳情况。这种联合执法内容各异但形式上基本一致,即由生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环境监察部门、司法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保证有关环境行政处罚正确并得以及时执行,使有关污染源治理污染。如果只有环境监察部门一家去执行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帖一个封条了事,但电照供、水照送、营业执照仍旧合法有效,该拆除的设备依然完好,环境监察人员一走,企业仍就可以正常生产,对此环境监察部门很难处理,而联合执法则解决了这些问题。
2.2积极争取司法部门的支持
环保司法监督的目的是实现环保法规的正确执行。这从各方面对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学法、懂法、守法和正确执法。另一方面,与司法行政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的合作,取得他们对环境执法的支持,可以保证环境监察的顺利实施和有关环境决策的最终贯彻落实,尤其是保证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执行。
2.3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
国家实行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排污收费的催缴、扣缴、划拨、交换信息都需要财政、金融部门的支持。
总之,环境监察机构处理好了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执法,为人民服好务,还人民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科]
【关键词】环境监察;关系;联合执法
搞清和理顺环境监察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环境监察工作在现场,直接与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实施环保局做出的各种处罚决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目前我国法治条件薄弱,而环境法制尚未广泛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明知故犯、行政处罚无法执、行政干预执法等现象经常会发生。只有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公依赖各方面的力量,互相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才能顺利实施环境监察。这种关系不仅包括环保局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与政府其他执法、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人大立法司法监督部门的关系。
1.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其他部门的关系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一般由三个系统组成,即宏观环境管理与决策系统,现场监督执行系统和支持保证系统。宏观环境管理系统由环保局机关内各主要职能部门组成,有污染管理、综合计划、法制、宣传等科室,主要运用政策、制度、规划、计划、协调等措施,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决策,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并统揽全局的业务工作。现场监督执行系统则是以环境监察机构为核心,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参与处理违法行为,执行环保局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支持保证系统由监测站,科研所、产业协会、学会等组成,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1.1环境监察机关与环保局机关各部门的关系
首先,环境监察机构要经环保局委托,才能开展现场执法活动。目前环境监察机构独立执法的依据还不完备,它只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执法代表机构(地方法规授权的除外)。
第二,环境监察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从业务上看,它是环保局有关现场监督检查的统一负责单位。从工作特点看,它是环保局的专职执法队伍。它些都与其他环境管理部门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环境监察机构是环保局的执行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与其他部门之间进行密切的信息沟通,才能获取足够的执法依据。其他部门则应积极支持并及时将有关管理信息转送给环境监察机构,所做出的决定才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
第四,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反馈信息,提出调查报告及建议,参与有关环境管理决策。环境监察部门是环境监督管理系统的末梢,从系统学角度看它本身就应具有反馈调节的功能。在实际环境管理工作中,许多决定如规划、政策等都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和资料制定的。环境问题涉及的自然、社会因素十分复杂,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要经常调整有关决定,适应不断变化了的实际。环境监察部门工作在第一线,直接观察、检查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最了解有关决定的适应性,在协助环境管理其他部门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方面可以起到强有力的支持。
1.2环境监察机构与环境监测站的关系
环境监察工作具有政策性强的特点,环境监察具有科学技术性强的特点。环境监察部门在现场执法中以环保法规为准绳,以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依据。环境监测是实施环境监察的支持与保证。
环境监测是在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分析方法,有目的地对环境中污染物或能够代表环境质量的某些特征值,进行监视、测定的全过程。监测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并评价监督污染防治的效果。总的来讲,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环境监督的手术手段之一,是环境决策的依据,是科学管理环境的基礎。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要为环境管理服务。同样,环境监察也依靠环境监测,分析排污收费或超标违法排污行为的判定,都离不开环境监测提供准确科学的数据。
在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部门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点要特别明确,即环境监察部门没有监测分析权,只有采样权。合法的环境监测数据只能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环境监察部门根据辖区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制定监督性监测计划,委托监测站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有关数据。除了常规监督性监测要求外,环境监察部门还常常需要获取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相关的数据,这需及时与监测站沟通,委托监测。为了适应环境监察的特点,许多地区建立应急监测单,监测站及时安排监测并提供有效数据。还有些地区,尝试在环境监察机构常设一个隶属于监测站的污染站的污染源监测室,以配合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更普通的做法是环境监察机构专门委托培训一些监察员,掌握一些简单项目的现场即时监测技术,如烟尘黑度测试、噪声级测量、常规水质化验等项目。但这些监察人员必须经监测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监测部门授权并持证上岗。其监测数据还要得到监测站的认可,否则不能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
2.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
由于我国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各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与企业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管理体制,环境监察部门发现了违反环保法规的情况,考虑环境行政处罚或执行处罚决定时还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同时,环境监督管理处罚手段比较有限,力度不够,执行权也很有限,需要取得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此外,环保法规中规定的有些处罚手段不能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行使,只能提出建议、或去督促,例如吊销营业执照、信贷限制、资源使用限制等。这需要取得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与合作。为了解决相互间的配合问题,除了多做工作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外,还有以下一些方法在实际中得到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1搞联合执法检查
联合执法检查分两种,一种是人大组织的,既检查环保法规落实情况,又检查各级环境执法部门尤其是环境监察部门的执法情况。第二种是由环保局组织,由政府主管首长牵头,由工商、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环境执法组,搞声势浩大的“环保战役”。如某城市每年都搞三次大规模联合执法,其中春季以控制大气低空污染为主,重点是消灭冒黑烟的烟囱。二季度以控制大气高架源污染为主,三季度针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污费交纳情况。这种联合执法内容各异但形式上基本一致,即由生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环境监察部门、司法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保证有关环境行政处罚正确并得以及时执行,使有关污染源治理污染。如果只有环境监察部门一家去执行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帖一个封条了事,但电照供、水照送、营业执照仍旧合法有效,该拆除的设备依然完好,环境监察人员一走,企业仍就可以正常生产,对此环境监察部门很难处理,而联合执法则解决了这些问题。
2.2积极争取司法部门的支持
环保司法监督的目的是实现环保法规的正确执行。这从各方面对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学法、懂法、守法和正确执法。另一方面,与司法行政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的合作,取得他们对环境执法的支持,可以保证环境监察的顺利实施和有关环境决策的最终贯彻落实,尤其是保证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执行。
2.3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
国家实行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排污收费的催缴、扣缴、划拨、交换信息都需要财政、金融部门的支持。
总之,环境监察机构处理好了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执法,为人民服好务,还人民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