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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尤为重要的一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国家的安定、和谐。但近年,我国的灾害事件频繁发生,以及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政府作为社会救助主体的压力巨大,人们开始认识到NGO组织参与到社会救助的重要性。因此,如何实现政府与NGO组织在社会救助的过程中的协调发展,成为政府和NGO组织都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社会救助;非营利组织;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一、我国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协同发展的现状
社会救助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扶贫等方面。政府与NGO组织在这几个项目中都有互动,但由于每个项目发展的程度不一样,政府与NGO组织互动的程度也不同。
1.农村扶贫方面的救助
农村扶贫是国家通过一定的资金、技术等方式对有生产能力的农村和贫困地区进行扶持,以改变其贫困状况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例如强调扶贫到村到户和科教扶贫等,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并谋求与国内外NGO组织的合作。国内外各种类型的NGO组织在扶贫开发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在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期间,国内外NGO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动员的扶贫资源超过500多亿元,占整个社会扶贫投入的28%①。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救助
自全國城市低保制度正式建立以后,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877万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411元/人/月,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86元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为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救助对象由国家严格限定,针对的是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虽然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NGO组织和个人为救助对象捐赠、资助,但实际上他们捐赠数额都比较小,NGO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一般体现在参与救助对象的甄别、救助效果的意见反馈等方面,与政府之间的比较深层次的互动是较少的。
3.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方面的救助
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的主体基本上是由政府。因为它在短时间内需要集中大量的人、物、财力实施抢救,只有政府才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调动大量的社会力量和资源。但是由于政府的决策是程序性的,在某些环节能会因过于墨守成规而处理不够及时,政府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严重局限性。而NGO组织可以弥补政府的不足,它很快地做出反应,可以督促政府提供紧急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社会募集资金和招募志愿者,最大限度的弥补政府在财政、组织、人力等各方面的短缺。
二、我国社会救助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协同发展中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
我国的法律法规在NGO组织运行的某些领域存在空白,社会救助仍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分散的管理体制使得救助资源的利用率低下。社会监督体系也不够完善,为政府和NGO组织的违规行为提供了不小的活动空间。很多NGO组织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财务制度以及决策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NGO组织的公信力。
2.社会救助中资源没有实现合理的优化配置
政府和NGO组织在社会救助中分别拥有不同的资源,各有优劣。政府有财政作为后盾,资金雄厚。在号召群众,筹集救助资金方面更有社会公信力。NGO组织在社会救助方面能提供更专业的服务,进而实施有效的救助。然而在社会救助中政府与NGO组织往往不能实现实施良性互动,他们之间没有还建立起资源整合机制,导致某些领域出现重复救助。
3.社会救助中其协作的主体地位不对等
作为第三方组织的NGO不仅提供产品和服务,同时也是监督政府、反映民意、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力量。现实中政府处于救助的主导地位,发布命令。但实际上NGO组织对社会救助参与以及对公共事务的投入并不是直接来来源于政府的安排,而应该是作为基层社会组织对救助事务的关注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
4.非营利组织的救助面还不够宽
政府与NGO组织之间的协作范围是比较有限的,救助方式基本采取现金的方式,很少关注被救助对象真正陷入贫困的原因,从而无法根据被救助群众的需求建立分项救助制度,这使得NGO组织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NGO组织力量还不够强大,救助渠道不够畅通,这也制约了其救助效用的有效发挥。
三、我国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协同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NGO组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从而搭建起政府与NGO组织协作关系的基础。首先,要制定NGO组织登记管理的专项法律,确保NGO组织在采取行动时有章法可遵循。其次,政府应加快社会救助方面的专门立法,对社会救助的主体、对象、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为政府和NGO组织的协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发挥救助工作的社会效益。
2.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我国社会救助面临着更大的财政压力,在政府财政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是有限的。因此,NGO组织的资金投入显得尤为重要。NGO组织最大限度动员普通民众以及企业家等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中来。在动员社会资源的时候,NGO组织可以要采用新思路、新方法,摒弃以往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做法。
3.建立完善的人员与信息的共享机制
应在政府与NGO组织间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机制。政府与NGO的信息沟通要贯穿于社会救助的全过程,信息的沟通可以表现为咨询、建议等多种形式。此外,政府的相关部门可以为NGO工作人员提供比较专业的专业培训,使其在掌握救助技巧的同时能更好地与被救助对象沟通。
4.完善组织内部机制,提高自身公信力
首先NGO组织要明确组织的宗旨,并通过监督,促使NGO组织的领导和员工形成强烈社会责任感,使NGO组织的持续健康成长。建立信息公开的财务制度,及时的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基本信息,保障NGO组织廉洁性。建立科学的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人员素质,保障组织活动的效率。
注释:
①《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
②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参考文献:
[1]姚建平.中美社会救助制度比较.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125.
[2]阎娟.浅析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J].甘肃农业,200(08):118.
[3]张艺馨.我国灾后救助中政府与NGO组织合作机制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9:18.
作者简介:曾小辉(1989-),男,河南周口人,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关键词:社会救助;非营利组织;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一、我国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协同发展的现状
社会救助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扶贫等方面。政府与NGO组织在这几个项目中都有互动,但由于每个项目发展的程度不一样,政府与NGO组织互动的程度也不同。
1.农村扶贫方面的救助
农村扶贫是国家通过一定的资金、技术等方式对有生产能力的农村和贫困地区进行扶持,以改变其贫困状况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例如强调扶贫到村到户和科教扶贫等,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并谋求与国内外NGO组织的合作。国内外各种类型的NGO组织在扶贫开发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在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期间,国内外NGO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动员的扶贫资源超过500多亿元,占整个社会扶贫投入的28%①。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救助
自全國城市低保制度正式建立以后,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877万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411元/人/月,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86元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为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救助对象由国家严格限定,针对的是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虽然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NGO组织和个人为救助对象捐赠、资助,但实际上他们捐赠数额都比较小,NGO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一般体现在参与救助对象的甄别、救助效果的意见反馈等方面,与政府之间的比较深层次的互动是较少的。
3.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方面的救助
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的主体基本上是由政府。因为它在短时间内需要集中大量的人、物、财力实施抢救,只有政府才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调动大量的社会力量和资源。但是由于政府的决策是程序性的,在某些环节能会因过于墨守成规而处理不够及时,政府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严重局限性。而NGO组织可以弥补政府的不足,它很快地做出反应,可以督促政府提供紧急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社会募集资金和招募志愿者,最大限度的弥补政府在财政、组织、人力等各方面的短缺。
二、我国社会救助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协同发展中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
我国的法律法规在NGO组织运行的某些领域存在空白,社会救助仍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分散的管理体制使得救助资源的利用率低下。社会监督体系也不够完善,为政府和NGO组织的违规行为提供了不小的活动空间。很多NGO组织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财务制度以及决策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NGO组织的公信力。
2.社会救助中资源没有实现合理的优化配置
政府和NGO组织在社会救助中分别拥有不同的资源,各有优劣。政府有财政作为后盾,资金雄厚。在号召群众,筹集救助资金方面更有社会公信力。NGO组织在社会救助方面能提供更专业的服务,进而实施有效的救助。然而在社会救助中政府与NGO组织往往不能实现实施良性互动,他们之间没有还建立起资源整合机制,导致某些领域出现重复救助。
3.社会救助中其协作的主体地位不对等
作为第三方组织的NGO不仅提供产品和服务,同时也是监督政府、反映民意、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力量。现实中政府处于救助的主导地位,发布命令。但实际上NGO组织对社会救助参与以及对公共事务的投入并不是直接来来源于政府的安排,而应该是作为基层社会组织对救助事务的关注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
4.非营利组织的救助面还不够宽
政府与NGO组织之间的协作范围是比较有限的,救助方式基本采取现金的方式,很少关注被救助对象真正陷入贫困的原因,从而无法根据被救助群众的需求建立分项救助制度,这使得NGO组织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NGO组织力量还不够强大,救助渠道不够畅通,这也制约了其救助效用的有效发挥。
三、我国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协同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NGO组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从而搭建起政府与NGO组织协作关系的基础。首先,要制定NGO组织登记管理的专项法律,确保NGO组织在采取行动时有章法可遵循。其次,政府应加快社会救助方面的专门立法,对社会救助的主体、对象、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为政府和NGO组织的协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发挥救助工作的社会效益。
2.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我国社会救助面临着更大的财政压力,在政府财政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是有限的。因此,NGO组织的资金投入显得尤为重要。NGO组织最大限度动员普通民众以及企业家等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中来。在动员社会资源的时候,NGO组织可以要采用新思路、新方法,摒弃以往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做法。
3.建立完善的人员与信息的共享机制
应在政府与NGO组织间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机制。政府与NGO的信息沟通要贯穿于社会救助的全过程,信息的沟通可以表现为咨询、建议等多种形式。此外,政府的相关部门可以为NGO工作人员提供比较专业的专业培训,使其在掌握救助技巧的同时能更好地与被救助对象沟通。
4.完善组织内部机制,提高自身公信力
首先NGO组织要明确组织的宗旨,并通过监督,促使NGO组织的领导和员工形成强烈社会责任感,使NGO组织的持续健康成长。建立信息公开的财务制度,及时的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基本信息,保障NGO组织廉洁性。建立科学的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人员素质,保障组织活动的效率。
注释:
①《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
②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参考文献:
[1]姚建平.中美社会救助制度比较.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125.
[2]阎娟.浅析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J].甘肃农业,200(08):118.
[3]张艺馨.我国灾后救助中政府与NGO组织合作机制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9:18.
作者简介:曾小辉(1989-),男,河南周口人,研究方向: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