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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源于20世纪的德国环境法,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逐渐被引入食品安全领域。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以科学的不确定性为前提的适用规则,其模糊性往往导致了原则的滥用,造成其他替代性的风险。因此,风险预防原则需要从风险评估的科学性、风险管理的比例性、风险预防的透明性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有限性四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与完善,以保障风险预防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良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