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鞅分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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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一次重要的改革运动。作为众多改革措施之一的分户令,学术界众说纷纭、观点迥异。一些学者坚持“商鞅强制分户说”,认为商鞅通过“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采取了强制分户的举措,将大家庭结构分异为核心小家庭。这种观点误解了史籍记载的本意,忽视了商鞅变法的宗旨,并无真凭实据。事实上分户令不是惩罚性法令,只是一条规定性法令。该法令的真实意图是政府向农民多收钱,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
  [关键词]商鞅变法;分户令;富国强兵
  [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2-0027-02
  
  《史记•商君列传》载:“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张守节的《史记正义》释:“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张氏将“分异”解作“别为活”,“倍其赋”释为“一人出两课”。《七国考》卷12《秦刑法》载:“《荀子注》云:‘秦国罚赋’。余按卫鞅之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疑即罚赋。”因此,后来的学者多依此认为,商鞅强制推行分户令,以建立小家庭制度。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对“商鞅强制分户说”提出了异议。例如中山大学曾宪礼认为,商鞅强制分户说“既不符合商鞅变法时秦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户籍管理水平,也不符合商鞅变法后秦国的赋役制度以及秦人的家庭结构、规模和对父权的维护等史实”。①青海师范大学魏道明认为:“商鞅强制分户说,误会、臆测之处甚多,并不可信。”②但是,一部分学者仍然坚持“商鞅强制分户说”。两种论断针锋相对、分庭抗礼。那么,哪种观点更贴近史籍记载的本意、更符合商鞅变法的宗旨呢?
  问题在于对“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解释。许多学者对这句话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其中主要集中在如何认识“赋”上。林剑鸣认为:“‘倍其赋’的根据是人口……也就是后来董仲舒说的……‘口赋’。”③田昌五认为:“这里的‘赋’指军赋,包括服役当兵。所以,有两个男子而不分户的要加倍征收,扩大兵源。”④崔瑞德在《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将“赋”仅仅解释为“税赋”,究竟是哪种赋税,没有详细说明。宁江英也指出:“赋,‘敛也。周礼大宰以九赋敛财贿,敛之曰赋’……‘赋’包括田租、户赋和刍稿。”⑤以上学者均认为,“倍其赋”的征收对象是个人,通过这项法令,商鞅把家庭析分到最小限度,使人口全部投身农耕,以增加国家收入。然而,“商鞅强制分户说”的反对者们将“赋”解释为“户赋”,他们认为“户”才是赋税单位,该法令没有强制分户的意向,仅仅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笔者认为,“倍”是揭开谜底的关键字。“倍”是一个中性词,没有任何感情色彩。但是,有的学者却视“倍”为“罚”的同义字,将一条规定性法令看成惩罚性法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作为规定性法令,“其”指“户”,“赋”指“户赋”。相反,“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作为惩罚性法令,“其”指“个人”,“赋”指“口赋”。那么,“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是规定性法令,还是惩罚性法令呢?我们可以从商鞅变法的目标中寻找事实的真相。
  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改革。这次变法之所以引人瞩目、影响深远,是因为商鞅使嬴秦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富国强兵的政治目标。富国强兵既是变法的起点,又是终点。正如商鞅说的那样:“故治国者,其专力也,以富国强兵也。”⑥那么,为了目标和理想,商鞅坚持了功利主义。众所周知,法家是实用主义者的政治团体,商鞅作为法家的杰出代表,急功近利思想伴其一生。同样,“秦人偏居西陲,缺乏宗法伦理观念,濡染戎狄民族强悍、尚勇、好利的性格特征,以功利主义为价值取向”。⑦历史的巧合,让一个急功近利的人、一个实用主义的学派和一个功利主义的民族走到了一起,嬴秦的民族性格助长了商鞅的功利色彩。因此,决定了商鞅政治目标的单一性,即凡有利于富国强兵的法令,商鞅坚决支持;凡有害于富国强兵的法令,商鞅坚决反对。因此,商鞅强制分户是否有利于富国强兵,成为解释“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关键。
  笔者认为,商鞅强制分户不利于富国强兵。
  其一,战国初一系列新的社会现象显现,一是农民离开昔日的土地,踏上了躲避战争的征途;二是商人异常活跃,人数剧增,成为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大量农民有转化为商人的可能;三是士阶层迅速崛起,他们周游列国,远离农业生产,不仅范围广阔,而且人数众多。这些现象引发了严重的统治危机:一方面,各国土地大量荒芜,需要更多农民从事耕作;另一方面,人口或流浪或经商或作士,大都脱离生产。这种地多人少的局面使各国财政收入减少,兵源日益枯竭。因此,如何将人口和土地有效地结合起来,成为各国统治者不得不面对的难题。面对这样的统治危机,商鞅认为,秦“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⑧而赵、魏诸国“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其寡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⑨为此,商鞅采取了“徕民”之策,凡是来秦国落户的农业人口,“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⑩这项政策使人口基数小的秦国短期内增加了大量的农业人口,将人口和土地很好地结合起来。除此之外,商鞅还“使商无得籴”、⑾“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⑿“重关市之赋”,⒀裁抑商人及商业活动,以“抑商”达“重农”之目的,彻底根除农民转化为商人的可能,将人口和土地有效地结合起来。那么,“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是否也有利于人地矛盾的缓解呢?笔者认为,这样的可能性不大。一是“秦国人口严重匮乏,如果采用人口自然增殖的方法来增加人口,那就需要很长的时间,效率太慢了。尤其是在诸侯割据,战争频繁的条件下,人口自然增殖远远满足不了‘农战’并举的秦国对人口的需要,也就解决不了秦国‘人少地多’的矛盾”。⒁二是商鞅变法的最终目标不仅要富国更要强兵。如果商鞅将大家庭分异为核心小家庭,即每个家庭只有一个男丁,那么毫无疑问,“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可以把大家族里多余的劳动力全部挖掘出来,使他们投身于农业生产,秦国的实际耕种土地必定会增加,与土地挂钩的田租、户赋和刍稿也会水涨船高,秦国必将富强。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到另外一个问题:秦国如何征兵,从哪里征兵?如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真的是强制分户令,那么,秦国的家庭模式必定是一家一丁。仅有的男丁要么耕要么战,耕意味着不能战,战意味着不能耕。也就是说,强制分户只能实现富国强兵的一个方面,即要富国不能强兵、要强兵不能富国。因此,“商鞅强制分户说”不符合商鞅变法的宗旨。
  其二,有些学者认为,到了战国时代,农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尤其是铁器和牛耕的普及,使更适合应付新时代、新挑战的小家庭大量出现,商鞅强制推行分户令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这似乎难以成立。商鞅时代,秦是否“耕牛遍地”,即使“耕牛遍地”,人力和畜力如何配备?纵观农耕史,人力和畜力的组合方式逐渐由多人多牛向一人一牛发展。“武帝末年……下诏曰:方今之务在于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用耦犁,二牛三人。”⒂根据西汉武帝末年的二牛三人耦犁方式,嬴秦农耕所需的人力和畜力应该大于或者等于三人二牛。很显然,一般小家庭很难拥有这样的畜力条件。如果商鞅强制推行小家庭制,即使有牛,一家之内也将无足够的劳动人手进行牛耕,影响农业生产,不利于富国强兵。商鞅完全可以增加每户授田数,最大限度地挖掘农夫一家可耕之地的潜力。事实上,商鞅也是这么做的,他变百步一亩为二百四十步一亩,增加了每户授田数量。
  其三,有的学者认为,强制推行小家庭制有利于打击贵族势力,加强中央集权,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不可否认,商鞅变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最大限度地瓦解血缘组织,打击宗族势力,加强中央集权。为此,商鞅制定了一系列精施。例如“令民为什伍”,⒃将全民编组成大大小小的网络,以达到有效监管和瓦解血缘组织的目的;“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三十一县”,⒄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削弱了地方贵胄势力,加强了君权。但是,如果商鞅要用强制推行小家庭制的方式来打击宗族势力,除非将一个家族迁徙到若干个地方,否则不会达到打击宗族势力的目的。因为,宗族势力的壮大和依附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依附关系又与小农抗风险能力密切结合。小农抗风险能力下降,必然导致与宗族势力的依附关系加强、宗族势力加大。那么,商鞅强制推行分户令,致使小农家庭规模变小,抗风险能力下降,日益赤贫,转向农奴,小农对宗族势力的依附加强。这不仅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反而会助长地方分裂势力。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急功近利的执政者,不利于富国强兵的法令,商鞅决不会推行。很多学者从“秦国罚赋”入手,视其为惩罚性法令,然后以此为起点推断该法令是通过重赋形式来强制推行小家庭制。从逻辑上讲,这无疑是用结论推导结论,使人难以信服。所以,“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并不是惩罚性法令,只是一条规定性法令,该法令的真实意图是政府向农民多收钱,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
  
  [注释]
  ①曾宪礼:《“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意义辨》,《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4期,第71~77页。
  ②魏道明:《商鞅强制分户说献疑》,《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55~58页。
  ③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90页。
  ④田昌五、安作璋:《秦汉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⑤宁江英:《秦商鞅分异之术再研究》,司马迁与《史记》学术研讨会会议手册,2007年第8辑,第566~575页。
  ⑥高亨:《商君书注译•壹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10页。
  ⑦董平均:《从功利主义价值取向看军功爵制对秦人社会生活的影响》,《人文杂志》,2006年第3期,第110~115页。
  ⑧⑨⑩高亨:《商君书注译•徕民》,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10页、第320页。
  ⑾⑿⒀高亨:《商君书注译•垦令》,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7页、第34页、第49页。
  ⒁陈健夫:《人口•土地•富国——商鞅人口经济思想初探》,《湖南教育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第34~38页。
  ⒂班固:《汉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8页。
  ⒃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30页。
  ⒄司马迁:《史记•秦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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