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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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国际环境法概念和内涵出发,肯定了国际环境法存在的必要性,阐述了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概念和实质,分析了当前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现状及困境,进而提出了各种具体的建议和对策。同时,呼吁广大法学学者关注该问题,进而提出各种具体的实施办法。
  關键词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主体 社会经济结构
  作者简介:高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环境法专业硕士,研究方向:环境法与国际经济合作;刘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环境法专业硕士,研究方向:资源与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97-01
  
  一、基本概念解析
  (一)国际环境法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他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国际环境领域中的行为关系的各种国际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环境法的内涵
  综上所述,根据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可知国际环境法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不包括个人、民间组织等其他法人。(2)国际环境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环境的保护和利用。(3)国际环境法是各种有关保护国际环境的总称。
  (三)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也是国际环境法得到国际环境法主体的实际执行,它指的是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其目的是实现国际环境法的法律规范。国际环境法实施具体分为两个层面的实施:第一个层面是国际环境法的国际执行;第二个层面是国际环境法的国内实施。
  二、国际环境法存在的必要性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国际环境法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一。因为人们需要的是一种“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削弱满足后代人的正常发展”,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发展之间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环境法存在的基础。这就肯定了国际环境法存在的必要性。
  (二)国际环境法存在的社会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我们的地球正面临着环境危机。面对危机,人们首选的方法便是靠法律的约束和制约。当然,我们的法律必须要临着国际环境问题的挑战,由于国家的主权性,每个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在发生跨界污染时就需要国际环境条约来解决,从而达到保护本国环境的目的,实现保护本国经济的利益,这就是国际环境法所存在的社会基础。
  三、国际环境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冲突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激烈冲突几乎存在于所有的国际惯例、条约谈判和缔结的过程之中,这些都严重影响着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例如:哥本哈根会议的失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国际层面上,各国基于各自的国家利益,一切的监督措施都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基准,这严重阻碍了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关键在于国内层面上的实施。国际环境法被成为“软法”,只有一定的强制力。在国内实施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的范围不够宽泛;忽略了非政府组织的桥梁作用;公众对于环保的参与度不高等等。
  四、解决的具体方案及建议
  (一)建立全球经济平台来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
  国际环境保护机构可以在联合国的引导下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环境基金联盟作为全球的经济平台,该联盟的基础金的筹集按照各国GDP总量的比例来交纳。该基金还要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并且有联合国专门的委员会来监督执行。对超过该基金规定的污染排放量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要进行罚金,不交纳罚金的国家世界其他国家可对其进行经济制裁。罚金同时可以奖励和鼓励那些在国际环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和政府组织,也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环境的治理。
  (二)加强国际环境条约的谈判,积极推进国际合作
  国际条约的谈判在国际环境合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每个国家都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为了解决跨界污染问题不得不进行国际合作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笔者觉得应该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这一原则,在国际合作谈判中,发达国家更应该承担更多更重的责任,这与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只有在双方两个国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国际环境才能够解决。当然,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在国际谈判中积极配合,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合作。
  (三)完善国际环境法的内部监督
  1.扩大国际环境监督的主体。当前尽管自然人和民间团体不被认为是国际环境保护法的主体,但他们在保护环境方面却可以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授予自然人和民间环境保护团体监督权利,扩大国际环境监督的主体地位将有助于各国在国内层面上对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2.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非政府组织凭借其独特的影响力对某类特种国际公约的实施加以监督。例如: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实施就是很好的例子。我们要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其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主权国家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必将会更加有利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3.世界各国应提高公共参与度来加强监督。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关键在于各国国内法的实施,因此加强各国公众参与度将有助于国际环境法的有力实施。公众参与是环境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各国应当提高本国公民的公共参与度,加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通过公众的监督来促进国际环境法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
  [2]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尼古拉斯·A·罗宾逊.实施环境准则:外交和司法途径.现代法学.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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