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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治教育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部分已经被明文提出,区别于法制教育,本文在分析法治教育内容设计的原则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学制系统,根据未成年人在各个年龄阶段的身心发展规律,按照学前教育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中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对法治教育的内容及特点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试图建立具备系统性、阶段性、多样性的未成年法治教育实践模式,以期从思想层面、从教育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儿童侵害事件不断的现象。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法制教育 法治教育 階段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基于知识图谱的当代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伦理评价体系构建”中期成果,课题编号DEA150268。
作者简介:田佳,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比较教育、教育政策与法规。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89
一、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必要性浅析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核心词汇,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角度探索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推进现代化治理能力建设。其中,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五部分指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建设”,“推动全社会梳理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①
我国教育内容中一直包含法制教育,但也一直受到应试教育倾向的冲击而未得到重视,而今我国将法治教育写入国家文件之中,一来提出了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的转变,二来也凸显了我国将法治教育纳入我国教育内容的决心。
所谓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一种社会制度,主要指静态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制度体系。法制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被视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的遵纪守法”。②
所谓法治,指依法治国的理论、原则、方法等,属于观念层面、动态运行和发展的理念,与人治相对应,更为强调国家治理中的法文化这一意识层面。法治教育的任务目前尚无国家文件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它应该包含法制教育的内容,并以法制教育内容作为基础,但又超越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条款的学习。
目前,很多中小学开设的法制教育课程多以说教、班会、报告形式展开,也常在某一突发事件发生并造成恶劣影响后进行应急性、弥补性教育,如防火、防盗、防灾难的班会或报告,如地震演习、消防演习等。当然,在问题出现后及时进行教育并非不可取,可谓前车之鉴,但如果长期如此没有体系、没有计划地进行零散性教育,效果便也仅存一时而已,与我国今日所倡导的法治教育并不一致,更有悖于我国近期所倡导的“国家治理”之杜绝源头、防患于未然的内涵。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安全问题频发,校园欺凌已成为普遍现象,犯罪率也持续未减,追其根本,未成年人在多年的教育之中一直未接受到科学、系统的法治教育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安全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大爆发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作为未来国家建设的主要力量,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尤为关键,在他们成长过程中逐步以教育的力量修正他们的法治观、在长期的教育过程中逐步建立他们的法治理念实为必要之举。
二、法治教育内容的设置原则
教育应遵循并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应尊重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并促进人的身心全面发展,这是教育的两大规律,任何教育内容的设置都应遵循教育这两大基本规律。我国的法治教育内容与方法也应根据未成年人在各个阶段的身心发展特征进行设置,遵循系统性、阶段性、多样性原则进行设计。
所谓系统性原则,即要求法治教育作为未成年人教育内容的一部分,从学前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应逐级逐类进行设置,构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由浅入深,由微观到宏观,由具体到抽象,不可分散、零散、随机进行,内容上应该科学、系统,时间安排上应该规律性设置。只有在整体上进行系统化安排、在国家层面宏观设计并掌握法治教育的标准。才能保证教育效果的有效实现。
所谓阶段性原则,即要求法治教育作为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教育内容,针对未成年人年龄特征与身心发展规律,应在不同的阶段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设置不同的教育内容,逐步实现法治教育的目标。
在此,法治教育内容的设置或可视为一个二维结构,横向应遵循阶段性原则,即依照各年龄阶段的特征,法治教育的内容也应以难易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实施符合其身心发展特征的法治教育,如低龄阶段以案例视频、简短语句记忆、戏剧编排与表演等直观教学为主,青少年阶段在进一步强化直观教学效果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一些较为抽象的内容,最终过渡到高等教育阶段以抽象性为主要特征的教学;纵向应遵循系统性原则,即依照各年龄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各个阶段的内容都不应是零散的、割裂的、孤立的,各个阶段的教育内容应是相互衔接的,且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中,高阶段的法治教育内容应在强化低阶段教育效果的基础上进行。
所谓多样性原则,即要求法治教育一改照本宣科、口号式教学的传统教学方式,针对各个年龄阶段的受教育者、针对各个地区的地域特色与民族特征,采用多种方式灵活进行,避免将法治教育的进行变为表面功夫,不再将教育方式局限于教材的宣读或单纯被动的听报告,从不同角度切入,保证法治教育的灵活性与趣味性,避免出现流于形式的文字宣读最终造成未成年人的抵制心理、逆反心理。
三、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内容的阶段性探索
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结合我国当前的学制,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也应进行相应的阶段性划分,即学前法治教育、初等法治教育、中等法治教育和高等法治教育,并依照人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法治教育内容的设计。 学前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主要面向3-6岁儿童,针对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征,此阶段的法治教育应以生动形式展开,识记内容应以简短、具体、易于实践为原则进行设计。此外,3-6岁儿童的法治教育应完全以自我保护为内容,加以简单明确的守则性识记话语,配合故事、游戏等形式展开。反思近年来频频曝出的幼儿园伤害事件,虽然说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管理方的监管失责是首要因素,但很多悲剧的发生也都因为学前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他们在被伤害、被变相体罚的时候没有采取明确的自我保护行为,盲目地听从老师的要求不敢告诉家长,导致儿童如此无知的根源就在于他们没有接受过、没有被强化过自我保护意识。在这一阶段进行法治教育需要注意的还有家园合作问题,相比于其他街道,学前教育阶段是最需要家庭教育强化与配合的阶段。学前儿童具有极其独特的身心特征,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欠缺、逻辑思维能力尚未发展完善、对社会现象的了解基本处于空白,在幼儿园以各类形式进行法治教育的同时,必须强化家长的配合,必须让家长真正意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必须以榜样为前提配合幼儿园完成法治教育,家长做到言行合一,学前儿童才能实现知情意行的真正统一。
初等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面对的是6-12岁儿童,亦即小学教育阶段。此阶段儿童的身心发展差异性极大,不可一概而论,应进行进一步细化。小学教育已属于义务教育,采取班级授课制,有统一的教材和教学大纲,但法治教育切忌过度强调统一,应结合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展开。
此外,本阶段法治教育内容的细化还表现在,应根据年龄特征进行进一步划分。小学教育一般多为六年,低年级儿童与高年级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差异性极大,低年级儿童处于感知动作思维向形象思维发展的阶段,进而逐步向抽象概括思维发展,即进入小学高年级学习。因此,小学阶段的法治教育应进一步进行阶段性划分,低年级阶段仍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必要的自我保护知识应被进一步强化,在学前阶段被动的自我保护教育基础上增加一些主动的自我保护行为,同时融入浅显易懂的法制基本常识,结合品德教育进行。进入价值观高年级阶段,在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的基础上,应逐步增加法制常识,针对此阶段人生观、价值观易于受到他人影响的特点,渐进性强化其法治意识,防止小问题衍化为犯罪行为。同时,初等教育阶段儿童非常易于受到他人的影响,应注重榜样的作用,培养其公民意识,引导他们形成正确是非观。虽然初等教育阶段依旧极其需要家庭教育的配合,但必须注意到,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其交往范围已经从学校、家庭逐步扩展,小学生的交往范围已经不局限于老师、家长和本班同学,这就意味着同伴的复杂性开始出现,法治教育的难度也因此开始逐渐复杂化。明确正确的是非观、完成正确行为与观点的强化工作是这一阶段法治教育的难点,也是重中之重。
中等教育阶段,受教育者的身心发育已经较为成熟,对于社会问题的理解与判断已经基本具备了个体的意识,个体独特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基本形成,并能较为坚定地坚持自己的选择与判断。之前进行的近十年的法治教育成果已经在此阶段有所展现,但也应明确,一旦其法治观在此阶段受到错误引导则将更难于改变。因此,中等教育阶段法治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强化之前的法治教育成果,在此基础上更为深入地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中等教育阶段的儿童已经具备了抽象思维能力,因此,本阶段的法治教育应在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基础上,传授法律基本知识,强化公民意识,发展其社会责任感。如果说学前教育与初等教育阶段进行的法治教育以培养自我保护意识为主,那么此阶段则应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培养学生的社会道德意识与行为,勇于抵制违法行为、乐于为社会法治做贡献。
高等教育阶段,受教育者逐步成长为法定意义上的成年人,在教育层面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善的个体。此阶段的法治教育内容不应局限于教材,方法的选择不可仅为说教式教学,面对已形成较为稳定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个体,此阶段的法治教育应以拓展学生知识领域为主。结合现阶段各大高校都开设的政治教育类公共课,在知识强化学习的基础上,应以通识课的方式开设法律常识类课程、法律案例教学类课程等,实现普法目标。同时,作为可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个体,高等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应强化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在不违法这一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培养法治理念,以即将成为国家建设重要力量的身份养成维护国家法治的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感和国家建设使命感。
法治教育的内涵远大于法治教育,不再局限于文本式的普法教育,不再停滞于口号式的爱国主义教育,应探索多种路径将法治教育理念深入受教育者内心,笔者在此以我国现行学制进行法治教育内容在不同阶段实现的探索,仅为投石问路之举,作为未来社会建设中坚力量的未成年人,笔者期望可以自己绵薄之力探索一套适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科学、系统、完备的法治教育体系。
注釋:
①http://baike.baidu.com/view/15130460.htm?fr=aladdin.
②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法制教育 法治教育 階段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基于知识图谱的当代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伦理评价体系构建”中期成果,课题编号DEA150268。
作者简介:田佳,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比较教育、教育政策与法规。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89
一、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必要性浅析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核心词汇,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角度探索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推进现代化治理能力建设。其中,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五部分指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建设”,“推动全社会梳理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①
我国教育内容中一直包含法制教育,但也一直受到应试教育倾向的冲击而未得到重视,而今我国将法治教育写入国家文件之中,一来提出了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的转变,二来也凸显了我国将法治教育纳入我国教育内容的决心。
所谓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一种社会制度,主要指静态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制度体系。法制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被视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的遵纪守法”。②
所谓法治,指依法治国的理论、原则、方法等,属于观念层面、动态运行和发展的理念,与人治相对应,更为强调国家治理中的法文化这一意识层面。法治教育的任务目前尚无国家文件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它应该包含法制教育的内容,并以法制教育内容作为基础,但又超越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条款的学习。
目前,很多中小学开设的法制教育课程多以说教、班会、报告形式展开,也常在某一突发事件发生并造成恶劣影响后进行应急性、弥补性教育,如防火、防盗、防灾难的班会或报告,如地震演习、消防演习等。当然,在问题出现后及时进行教育并非不可取,可谓前车之鉴,但如果长期如此没有体系、没有计划地进行零散性教育,效果便也仅存一时而已,与我国今日所倡导的法治教育并不一致,更有悖于我国近期所倡导的“国家治理”之杜绝源头、防患于未然的内涵。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安全问题频发,校园欺凌已成为普遍现象,犯罪率也持续未减,追其根本,未成年人在多年的教育之中一直未接受到科学、系统的法治教育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安全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大爆发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作为未来国家建设的主要力量,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尤为关键,在他们成长过程中逐步以教育的力量修正他们的法治观、在长期的教育过程中逐步建立他们的法治理念实为必要之举。
二、法治教育内容的设置原则
教育应遵循并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应尊重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并促进人的身心全面发展,这是教育的两大规律,任何教育内容的设置都应遵循教育这两大基本规律。我国的法治教育内容与方法也应根据未成年人在各个阶段的身心发展特征进行设置,遵循系统性、阶段性、多样性原则进行设计。
所谓系统性原则,即要求法治教育作为未成年人教育内容的一部分,从学前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应逐级逐类进行设置,构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由浅入深,由微观到宏观,由具体到抽象,不可分散、零散、随机进行,内容上应该科学、系统,时间安排上应该规律性设置。只有在整体上进行系统化安排、在国家层面宏观设计并掌握法治教育的标准。才能保证教育效果的有效实现。
所谓阶段性原则,即要求法治教育作为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教育内容,针对未成年人年龄特征与身心发展规律,应在不同的阶段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设置不同的教育内容,逐步实现法治教育的目标。
在此,法治教育内容的设置或可视为一个二维结构,横向应遵循阶段性原则,即依照各年龄阶段的特征,法治教育的内容也应以难易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实施符合其身心发展特征的法治教育,如低龄阶段以案例视频、简短语句记忆、戏剧编排与表演等直观教学为主,青少年阶段在进一步强化直观教学效果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一些较为抽象的内容,最终过渡到高等教育阶段以抽象性为主要特征的教学;纵向应遵循系统性原则,即依照各年龄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各个阶段的内容都不应是零散的、割裂的、孤立的,各个阶段的教育内容应是相互衔接的,且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中,高阶段的法治教育内容应在强化低阶段教育效果的基础上进行。
所谓多样性原则,即要求法治教育一改照本宣科、口号式教学的传统教学方式,针对各个年龄阶段的受教育者、针对各个地区的地域特色与民族特征,采用多种方式灵活进行,避免将法治教育的进行变为表面功夫,不再将教育方式局限于教材的宣读或单纯被动的听报告,从不同角度切入,保证法治教育的灵活性与趣味性,避免出现流于形式的文字宣读最终造成未成年人的抵制心理、逆反心理。
三、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内容的阶段性探索
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结合我国当前的学制,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也应进行相应的阶段性划分,即学前法治教育、初等法治教育、中等法治教育和高等法治教育,并依照人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法治教育内容的设计。 学前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主要面向3-6岁儿童,针对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征,此阶段的法治教育应以生动形式展开,识记内容应以简短、具体、易于实践为原则进行设计。此外,3-6岁儿童的法治教育应完全以自我保护为内容,加以简单明确的守则性识记话语,配合故事、游戏等形式展开。反思近年来频频曝出的幼儿园伤害事件,虽然说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管理方的监管失责是首要因素,但很多悲剧的发生也都因为学前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他们在被伤害、被变相体罚的时候没有采取明确的自我保护行为,盲目地听从老师的要求不敢告诉家长,导致儿童如此无知的根源就在于他们没有接受过、没有被强化过自我保护意识。在这一阶段进行法治教育需要注意的还有家园合作问题,相比于其他街道,学前教育阶段是最需要家庭教育强化与配合的阶段。学前儿童具有极其独特的身心特征,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欠缺、逻辑思维能力尚未发展完善、对社会现象的了解基本处于空白,在幼儿园以各类形式进行法治教育的同时,必须强化家长的配合,必须让家长真正意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必须以榜样为前提配合幼儿园完成法治教育,家长做到言行合一,学前儿童才能实现知情意行的真正统一。
初等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面对的是6-12岁儿童,亦即小学教育阶段。此阶段儿童的身心发展差异性极大,不可一概而论,应进行进一步细化。小学教育已属于义务教育,采取班级授课制,有统一的教材和教学大纲,但法治教育切忌过度强调统一,应结合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展开。
此外,本阶段法治教育内容的细化还表现在,应根据年龄特征进行进一步划分。小学教育一般多为六年,低年级儿童与高年级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差异性极大,低年级儿童处于感知动作思维向形象思维发展的阶段,进而逐步向抽象概括思维发展,即进入小学高年级学习。因此,小学阶段的法治教育应进一步进行阶段性划分,低年级阶段仍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必要的自我保护知识应被进一步强化,在学前阶段被动的自我保护教育基础上增加一些主动的自我保护行为,同时融入浅显易懂的法制基本常识,结合品德教育进行。进入价值观高年级阶段,在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的基础上,应逐步增加法制常识,针对此阶段人生观、价值观易于受到他人影响的特点,渐进性强化其法治意识,防止小问题衍化为犯罪行为。同时,初等教育阶段儿童非常易于受到他人的影响,应注重榜样的作用,培养其公民意识,引导他们形成正确是非观。虽然初等教育阶段依旧极其需要家庭教育的配合,但必须注意到,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其交往范围已经从学校、家庭逐步扩展,小学生的交往范围已经不局限于老师、家长和本班同学,这就意味着同伴的复杂性开始出现,法治教育的难度也因此开始逐渐复杂化。明确正确的是非观、完成正确行为与观点的强化工作是这一阶段法治教育的难点,也是重中之重。
中等教育阶段,受教育者的身心发育已经较为成熟,对于社会问题的理解与判断已经基本具备了个体的意识,个体独特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基本形成,并能较为坚定地坚持自己的选择与判断。之前进行的近十年的法治教育成果已经在此阶段有所展现,但也应明确,一旦其法治观在此阶段受到错误引导则将更难于改变。因此,中等教育阶段法治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强化之前的法治教育成果,在此基础上更为深入地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中等教育阶段的儿童已经具备了抽象思维能力,因此,本阶段的法治教育应在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基础上,传授法律基本知识,强化公民意识,发展其社会责任感。如果说学前教育与初等教育阶段进行的法治教育以培养自我保护意识为主,那么此阶段则应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培养学生的社会道德意识与行为,勇于抵制违法行为、乐于为社会法治做贡献。
高等教育阶段,受教育者逐步成长为法定意义上的成年人,在教育层面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善的个体。此阶段的法治教育内容不应局限于教材,方法的选择不可仅为说教式教学,面对已形成较为稳定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个体,此阶段的法治教育应以拓展学生知识领域为主。结合现阶段各大高校都开设的政治教育类公共课,在知识强化学习的基础上,应以通识课的方式开设法律常识类课程、法律案例教学类课程等,实现普法目标。同时,作为可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个体,高等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应强化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在不违法这一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培养法治理念,以即将成为国家建设重要力量的身份养成维护国家法治的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感和国家建设使命感。
法治教育的内涵远大于法治教育,不再局限于文本式的普法教育,不再停滞于口号式的爱国主义教育,应探索多种路径将法治教育理念深入受教育者内心,笔者在此以我国现行学制进行法治教育内容在不同阶段实现的探索,仅为投石问路之举,作为未来社会建设中坚力量的未成年人,笔者期望可以自己绵薄之力探索一套适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科学、系统、完备的法治教育体系。
注釋:
①http://baike.baidu.com/view/15130460.htm?fr=aladdin.
②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