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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极大地适应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具有根本性突破、创新和内容更加丰富了的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遗憾。股东充分实现知情权仍存在一定的障碍,还不能查阅公司各种原始会计凭证资料,也不能借助外部会计师对公司各种文件进行审计分析。在累积投票上也是偏向公司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是未能充分考虑进来。所以应推行强制的累积投票和对大股东的投票权进行合理的限制才能真正体现平等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