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师”责任险知易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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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与医生、会计师、律师等存在职业责任危险的技术工作者提供的保险一样,属于职业责任险。它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中介行业,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审计业务内在的性质、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及执业人员的水平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审计失败的风险。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导致第三者出现经济损失,法院将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旦引发民事赔偿责任尤其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赔付金额将会相当大。
  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起步晚,但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深圳分公司于1998年达成一致,决定共同研讨和建立我国第一例涉及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保险业务的条款以来,已经走过了15年的历程。事实上,在我国想找一个此项责任险理赔的个案都十分困难: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性不高,投保率低不足三成;理赔中责任区别难;相关的法律和机制等配套措施滞后等,这些问题使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在保险市场中迟迟热不起来。
  行业积极性不高
  按照国际上惯常的做法,会计师事务所往往通过投保注册会计师责任险来分散审计失败带来的风险。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在西方出现的比较早,1923年就出现了第一份会计师责任险。
  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起步比较晚。第一例就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1998年,深圳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全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样被要求与原来的挂靠单位进行脱钩改制,独立出来的深圳注协意识到,一旦出现审计失败事务所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与平安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决定共同研讨和建立此项保险业务的条款。
  注师责任险的运作程序是这样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作为签约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对保险条款进行具体的约定。由于保险公司的条款往往不完善,当地注协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一些条款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约定,这份协议和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认为,注协在其中只是起着牵头人和协调人的作用,注师责任险的主体签约方是事务所和保险公司。所以作为行业协会,所辖事务所的积极性高低决定了注协的积极性大小,由于各种因素,落后地区的事务所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当地注协当然也就表现冷淡。
  一个险种得到目标群认同的前提是风险系数足够大,但注会责任险这个新险种似乎不具备这一生存基础。某事务所总经理张先生认为:“就中国国情而言,事务所的风险是一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可以把它想象的很大,严格讲没有多少事务所不存在风险;但也可以把它想象的很小,因为任何问题都可以在中国这个特殊的环境下通过特殊的手段解决。” 事务所所认知的风险是无形的,特别是在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脱钩改制并不彻底,事务所与原主管机关仍旧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很多方面都处于不规范中,风险观念十分淡薄,投保职业风险对他们来讲还是一个遥远的概念。
  即便是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事务所的投保率也只有30%左右。据调查,很多投保的事务所也微词颇多,因为在与未投保事务所的对照中,他们并没有感觉安全感增加多少,他们越来越觉得自己在花钱“打水漂”,他们续保的积极性在下降。
  以北京为例,北京自2000年末推行注会责任险以来,逾八十家的投保事务所中尚没有一个理赔案例。唯一可以一提的就是,在两家投保事务所发生诉讼纠纷后,合作方人保北京分公司以积极的姿态帮助参与应诉,但最终还是以“未赔偿”的结果不了了之。
  正因如此,近几年来,购买该险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全部会计师事务所中所占的比例很低。其次是地区分布严重不均。目前,深圳、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的为数不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额占全国保费收入的90%,其余为数众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额只占全国保费收入的10%。总得来说,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险,无论从保险意识、业务数量、保费收入和保险技术上说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推广难症结何在
  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分别属于不同的范围,调节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替代,不能因为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就可以减轻或消除民事责任。
  遗憾的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遇到问题时,大多都是通过刑事责任来追究,很少通过民事诉讼来索赔。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给出了四项前提条件,即只受理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条件;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不接受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其中,第一条大大限制了被诉讼的对象,第三条又极大地限制了赔偿的额度。这些都大大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的民事赔偿的风险很小,当然也就没有购买保险的必要了。
  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上来看,目前我国有46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制的占84.1%。虽然中注协早就把推动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到目前为止还是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占绝大多数。现在的大部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仅为法律的最低限额,即30万元,法律法规对其能够承接的业务量却无相应的限制,事务所往往以极小的资本额承接大量的业务从而也承担了极大的潜在的赔偿风险。由于有限责任的规定,赔偿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净资产为限,对于相关责任人和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并不造成直接的经济负担,抑制了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险的热情。
  注册会计师责任险难于推广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审计失败的原因:“过失还是故意”很难判定。一些没有购买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他们感觉过失和故意的界定容易出现纠纷。比如由于审计任务重,会计师往往不会审计全部的数据,往往根据以往的经验省略部分程序,有可能正是这些忽略了的程序导致审计失败,但是在理赔中很难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发展。   国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过分保护也是造成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在我国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情况不仅助长了注册会计师舞弊现象的发生,而且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实施造假的胆量。一旦某个公司以及承担该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暴露出其造假丑闻,往往只采用行政手段,实施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强调市场自律,急忙对出事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实行处罚、撤销、合并。看似十分严厉,实际上是变相保护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即以轻微的行政处罚替代巨额的经济责任赔偿。这样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认为造假成本很低廉,另一方面使他们对风险意识不足,从而造成注册会计师责任险难以在我国推广。
  外此,保险合同条款问题也成为注册会计师责任险难于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少事务所认为,在合同中第三条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不好界定。
  寻求突破
  当前注师行业各方面的制度都忙于与西方接轨,但作为同属“舶来品”的注师责任险而言,欲建立一个遍及全国、广受认同的险种,目前的保险环境以及有关配套措施尚待完善。对此记者进行了广泛的采访。被采访者的观点主要有:事务所没有真正的完成脱钩工作;事务所的业务还有一定的地域垄断色彩;注册会计师尚没有职业化的素质;各种相关法制尚不完备;委托体制尚不健全;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认识不足。
  由于以上各种条件尚不具备,注会责任险的冒进显得过于鲁莽。正如北京注协的庞女士所说:“现在一切都在完善中,我们还没有建立良好的竞争氛围和法律环境,我们的从业人员尚未培养起成熟的风险意识,大家对注会责任险的需求还没有迫切性。”
  她对此解释说:“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建立健康有效的竞争体系,通过各种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种法规,让事务所真正处于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中。赢得客户是靠高质量的服务和合理的竞争价格,而不是靠有关政府部门的庇护和与客户进行不正当交易。只有这样,失去依托的事务所才会认真考虑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身安危。”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的建立需要外在的危机感,危机感建立的前提是大多数舞弊者遭到严厉惩处。大多数舞弊者遭到惩处需要一个规范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而这些都有待于相关部门和行业主体进一步来完善。
  首先是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我国必须尽快出台有关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法律条文;法院应积极受理投资者诉讼案件,使众多投资者成为自发监督市场的一股自律性力量。
  其次是大力推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运行成本低,而其审计结果却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为了有效地提高其成本,国际上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我国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采用有限责任制,法律规定的起点比较低,这与其收入和责任是极不相称的。一旦遭遇民事诉讼,会计师事务所仅以其有限的净资产为赔偿限额,而这一数额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
  第三是大力加强风险观念教育,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的意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事务所的形式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对风险意识不足的情况。目前,随着外国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涌入,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
  第四是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保险条款。目前我国出现的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多为舶来品,甚至连文字规定也带有直译海外文本的痕迹,这样就使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具体操作时有容易引发较大的争议。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一些条款进行完善,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相关会计知识的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理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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