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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权力具有强制性、利益性、可交换性和扩张性,这些特性决定了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权力制约机制必须系统化制度化,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运作。
关键词:党的建设;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笔者以为,当前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问题是必须大力拓宽监督渠道,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
一、权力属性决定着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权力现象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它包含着广泛的内容。在阶级社会里,政治权力集中表现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外,还具有面向社会,强制执行社会整体利益规则的功能。
公共政治权力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强制性。支配和服从是权力形成所必不可少的要素。而要使处于支配地位的一方权力得以实施,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不管受支配一方是否愿意,都必须强迫服从。这种权力的不平等性和强制性就有使权力的拥有者凌驾于别人之上,导致权力滥用的可能。
二是利益性。从权力的阶级性层面上讲,任何一个阶级及其政党,取得和巩固政治权力,都是为了体现其意志,实现其利益。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公共权力,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提取,价值物的分配以及对社会集团和个人的行为施加管制等,有效的影响人们的利益。从权力主体讲,真正权力的主体是国家及其所属机构或具体群体,个人所行使的权力并不真正属于个人,他对公共权力只有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治权和所有权。当他不再担任该职务或处于该职位时,他就不再拥有这类权力。
三是可交换性。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有交换行为所展现的权力现象。这种权力被视为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而改变所有权关系的一种力量,这是商品交换中所有权转移的普遍现象。另一种是权力交换关系,是指行政管理中的权力,脱离权力行为目的或宗旨而换取利益的现象,也称“权力寻租”。公共权力本身不是物,不是商品,它所表达的是国家、社会和个体意志。这种权力是完整的,统一的,是不应该被交换的。但就具体权力而言,它随实施主体的多样性而被分化,它可以通过具体的行政机构或人员,利用职务和职位的便利,把公共权力当作资本或商品交换。如“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等。这种权力的交换是以公共利益被出卖为其实质的。它同商品所有者的交换不同,商品交换中商品所有权的转让是一次性转让,而权力交换,在交换中权力所有者得到的是“纯利润”,权力拥有者并不失去权力,只要有机会还可以一次次交换,这也是和商品交换的区别。
四是扩张性。权力是一种稀有的政治资源,只能少数人拥有,具有扩张性,或叫膨胀性。由于权力是一种无需征得他人的同意就可以控制他人的力量,掌权者往往不考虑权力的界限和边际。因此,任何权力都有无限扩大其运用范围的趋势,超出规定的界限,侵犯他人的权力和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权力的行使者又往往不愿意接受对其控制和约束,这样,权力一旦失去控制,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使权力的拥有者由社会的公仆变异为社会的主人。
在权力结构和权力运作中,如何实行对权力的制衡和有效的制约,都是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内容。因为在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分离的情况下,如果对被授权者权力的运用不加制约和监督的话,势必违背授权者的意志和利益,导致权力的滥用而走向腐败或专制。法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是分权制衡理论的创立者,他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是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P154。这个论断揭示了权力的性质和控制权力滥用的基本原则。
二、工作切入点
(一)制约机制要系统
首先要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公共权力的主体,也是公共权力的源泉。在人民群众还不能广泛地、普遍地、直接地参与国家管理时,应在将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同时,以公共权力所有者的身份,通过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进行制约,并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民主权利,以制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其次,健全行政权力在机关之间和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督权,是代表人民的监督,体现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层次和最高法律效力。但从目前人大监督作用来看,一些地方拘泥于两个月开一次常委会,一年开一次人大会,听听报告,举举手表决了事。有的重立法轻监督,即使实施监督,往往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柔性的多,刚性的少。制约机制不完善,程序不规范。就监督职能而言,失监的现象时有发生,群众难以感受到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而健全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机制尤为重要。应该尽快制定出进行制约的形式、程序和手段,包括咨询、调查、弹劾、罢免等实施办法,使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落到实处。要改变权力制约机制单向运行,制约内容过于单一,减少权力制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权力制约职责明确,纵横结合,渠道畅通,手段完备。
(二)权力制约靠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具体的权力运行方式、活动内容和规则,除了依据法律规定外,更多是通过制度来规范和确认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了一些对权力制约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大都是以某个时期的热点问题出发而制定的,缺乏系统性。尤其是很多制度只规定能怎么行为和不能怎么行为,而没有规定违反之后如何处罚,由谁来处罚,这样的制度就失去了强制性特点。通过健全制度,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承担由行使权力带来的责任和后果,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及责任者按照一定的程序给予制裁,促使掌权者审慎用权,谨防失范。
(三)权力运作有范围
首先是把国家的某一部分权力授予人民信任的那些人,这是从源头上避免权力异化的首要一环。只有选拔那些忠于党、忠于人民,德才兼备,对群众高度负责的人,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就要明确党和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要求,并使这种标准和要求具体化和易于操作,用制度和法律来规范选人用人的程序和规则,使干部人事制度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再一方面,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严格而明确地规定各个职位的职责权限,规定其责任、义务和明确的界限,做了不应当做的事情有明确的制裁程序和方式,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R]2007年1月9日
[2][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作者简介:向文锋,1972-,男,湖北建始人,湖北恩施自治州州委党校科研处处长、州情研究室主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党内民主建设和国外政党建设。)
关键词:党的建设;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笔者以为,当前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问题是必须大力拓宽监督渠道,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
一、权力属性决定着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权力现象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它包含着广泛的内容。在阶级社会里,政治权力集中表现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外,还具有面向社会,强制执行社会整体利益规则的功能。
公共政治权力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强制性。支配和服从是权力形成所必不可少的要素。而要使处于支配地位的一方权力得以实施,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不管受支配一方是否愿意,都必须强迫服从。这种权力的不平等性和强制性就有使权力的拥有者凌驾于别人之上,导致权力滥用的可能。
二是利益性。从权力的阶级性层面上讲,任何一个阶级及其政党,取得和巩固政治权力,都是为了体现其意志,实现其利益。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公共权力,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提取,价值物的分配以及对社会集团和个人的行为施加管制等,有效的影响人们的利益。从权力主体讲,真正权力的主体是国家及其所属机构或具体群体,个人所行使的权力并不真正属于个人,他对公共权力只有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治权和所有权。当他不再担任该职务或处于该职位时,他就不再拥有这类权力。
三是可交换性。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有交换行为所展现的权力现象。这种权力被视为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而改变所有权关系的一种力量,这是商品交换中所有权转移的普遍现象。另一种是权力交换关系,是指行政管理中的权力,脱离权力行为目的或宗旨而换取利益的现象,也称“权力寻租”。公共权力本身不是物,不是商品,它所表达的是国家、社会和个体意志。这种权力是完整的,统一的,是不应该被交换的。但就具体权力而言,它随实施主体的多样性而被分化,它可以通过具体的行政机构或人员,利用职务和职位的便利,把公共权力当作资本或商品交换。如“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等。这种权力的交换是以公共利益被出卖为其实质的。它同商品所有者的交换不同,商品交换中商品所有权的转让是一次性转让,而权力交换,在交换中权力所有者得到的是“纯利润”,权力拥有者并不失去权力,只要有机会还可以一次次交换,这也是和商品交换的区别。
四是扩张性。权力是一种稀有的政治资源,只能少数人拥有,具有扩张性,或叫膨胀性。由于权力是一种无需征得他人的同意就可以控制他人的力量,掌权者往往不考虑权力的界限和边际。因此,任何权力都有无限扩大其运用范围的趋势,超出规定的界限,侵犯他人的权力和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权力的行使者又往往不愿意接受对其控制和约束,这样,权力一旦失去控制,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使权力的拥有者由社会的公仆变异为社会的主人。
在权力结构和权力运作中,如何实行对权力的制衡和有效的制约,都是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内容。因为在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分离的情况下,如果对被授权者权力的运用不加制约和监督的话,势必违背授权者的意志和利益,导致权力的滥用而走向腐败或专制。法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是分权制衡理论的创立者,他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是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P154。这个论断揭示了权力的性质和控制权力滥用的基本原则。
二、工作切入点
(一)制约机制要系统
首先要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公共权力的主体,也是公共权力的源泉。在人民群众还不能广泛地、普遍地、直接地参与国家管理时,应在将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同时,以公共权力所有者的身份,通过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进行制约,并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民主权利,以制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其次,健全行政权力在机关之间和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督权,是代表人民的监督,体现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层次和最高法律效力。但从目前人大监督作用来看,一些地方拘泥于两个月开一次常委会,一年开一次人大会,听听报告,举举手表决了事。有的重立法轻监督,即使实施监督,往往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柔性的多,刚性的少。制约机制不完善,程序不规范。就监督职能而言,失监的现象时有发生,群众难以感受到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而健全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机制尤为重要。应该尽快制定出进行制约的形式、程序和手段,包括咨询、调查、弹劾、罢免等实施办法,使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落到实处。要改变权力制约机制单向运行,制约内容过于单一,减少权力制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权力制约职责明确,纵横结合,渠道畅通,手段完备。
(二)权力制约靠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具体的权力运行方式、活动内容和规则,除了依据法律规定外,更多是通过制度来规范和确认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了一些对权力制约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大都是以某个时期的热点问题出发而制定的,缺乏系统性。尤其是很多制度只规定能怎么行为和不能怎么行为,而没有规定违反之后如何处罚,由谁来处罚,这样的制度就失去了强制性特点。通过健全制度,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承担由行使权力带来的责任和后果,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及责任者按照一定的程序给予制裁,促使掌权者审慎用权,谨防失范。
(三)权力运作有范围
首先是把国家的某一部分权力授予人民信任的那些人,这是从源头上避免权力异化的首要一环。只有选拔那些忠于党、忠于人民,德才兼备,对群众高度负责的人,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就要明确党和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要求,并使这种标准和要求具体化和易于操作,用制度和法律来规范选人用人的程序和规则,使干部人事制度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再一方面,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严格而明确地规定各个职位的职责权限,规定其责任、义务和明确的界限,做了不应当做的事情有明确的制裁程序和方式,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R]2007年1月9日
[2][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作者简介:向文锋,1972-,男,湖北建始人,湖北恩施自治州州委党校科研处处长、州情研究室主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党内民主建设和国外政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