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esun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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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对政法机关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新方法和新途径,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和模式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我国逐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形势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应置身局外,而应积极发挥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要求,更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其中重要内容,也是各项工作的目标。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是简单的刑事案件,更是一个复杂社会综合症。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则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同心合力来完成。检察机关承上启下,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形成一体化机制
  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仍局限在普通刑事审查的框架范围内。审前羁押优待、非刑罚化、非监禁刑化、社区矫正帮教等执法标准不统一,“可捕可不捕”的界限法律规定不够明晰; 未成年人“人格调查”责任机关不明确; 如何保障讯问( 询问)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权,法律援助律师的替代作用如何发挥不明确; “可诉可不诉”的界限有时也难以把握; 如何运用量刑建议制约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缺少刚性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区别不明显。①
  (二)贯彻刑事政策中的不协调现象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贯彻刑事政策不协调导致了对特殊对象社会管理的难度,如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运用。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比成年人“优待”的规定,但为什么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起诉数量反而大大低于成年人的不起诉数量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的经济赔偿能力限制了相对不起诉程序的启动。涉罪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外来人员,其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差,缺乏对被害人给予相应补偿的经济能力,无法消除自身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二是帮教措施难以落实,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具有较大社会风险。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其在被决定相对不起诉后,就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对未成年人而言,在回归社会后无法接受基层有关社会组织的跟踪监督管理。三是涉罪未成年人涉及暴力性犯罪的比例较高,在不能有效落实帮教措施的前提下,适用相对不起诉措施具有较高的社会风险。
  (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存在本地与外地的差异
  最近几年,犯罪呈现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由于广州外来人口的流动性强,生活压力大,生活条件相对较差,外来未成年人也渐渐成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以采取强制措施为例,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监管风险较大、相应的司法保护制度、社会矫正及监管帮护体系不完善,很多涉罪的外来未成年人被挡在非羁押措施的门外,导致外来未成年人和本地籍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同样的保护。很多外来未成年人参与的刑事案件中,在批捕环节往往“构罪即捕”;在起诉环节,对于已经批捕的外来未成年人,也很少再去考虑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审判环节,对于羁押的外来未成年人,法院也基本上判处监禁刑。又如,在讯问时,本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便于联系,也会“如约而至”,外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却很难做到。很多外来未成年人不与父母住在一起或跟随其他亲属、朋友外出务工,且不能提供家长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案件承办人只能寄信到户籍地通知,而很多家长又多在外打工,等通知到家长时,案件往往已过审限,承办人员不得不在未成年人家长“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讯问。
  (四)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现出新动向和社会中的新矛盾,挑战社会管理机制创新速度和成效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断呈现出新动向。如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占较高比例,共同犯罪现象比较普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大多数未成年犯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冲动而犯罪,犯罪折射出一部分未成年人具有严重的心理和人格缺陷等等。②在社会万象中,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外在的表象,其背后有很多社会矛盾在起作用。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为此付出了很多努力,探索并实施了很多有效的社会管理措施,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现象依然是难以短期解决。相比之下,社会管理的方法创新跟不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翻新。而且,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许多因素都是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如社会不良风气的存在、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的缺位、刑释解教的未成年人的监管等等。社会中的新矛盾、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动向都将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社会管理创新带来考验。
  二、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应树立的几点意识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其有一般检察工作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点。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需要树立以下几个意识。
  (一)树立大局意识,服务和谐稳定大局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更应贯彻这一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也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按照党委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創新的指示和安排,立足司法职能,与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组织合作,着力解决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树立创新与统筹相结合的意识,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词是“创新”,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人员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思路,用创新的方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推进工作的新途径,建立行之有效的新机制,推动社会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社会管理创新是个系统工程,创新很重要,但统筹好各方面的关系也尤为重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人员必须统筹好各要素,充分考量好各要素的作用,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与做好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面进步。   (三)树立协作意识,合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是个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则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精诚协作,也需要检察机关与家庭、学校、社区及社会其他组织的共同参与。与其他的检察工作相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对合力的需求更加突出。检察机关既要整合内部力量,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与互动机制,如在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工作中,批捕、起诉、监所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批捕时先行考察,起诉时仔细调查,判决后跟踪帮教。同时,检察机关要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整合资源,利用资源,同时依法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其他单位。如在刑检业务中,为了更好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建立公检法司联系会议制度;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时,与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配合协调,与其他执法部门形成合力,构建预防网络,依法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职责部门,及时处理苗头性问题等。
  (四)树立保护意识,切实关心罪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实践表明,少年司法不同于普通的刑事司法。涉罪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具有心智发育不成熟、判断力差、自控能力差等特殊性,这要求检察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树立挽救意识和保护意识,弱化惩罚功能,强化教育挽救功能,更加注意发挥刑法的保护作用和预防作用。一方面,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人员应当有爱心、有耐心,要办案,但不局限于办案,不仅要看到案卷中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更要通过调查分析,看到犯罪事实背后反映的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挽救措施。另一方面,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将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声音传得更远,平息民众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抵触情绪和不理解,引导社会成员正确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环境,并呼吁其共同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种途径
  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仅要认真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要探索或完善新机制、新做法,在履行职能工作时,切实推进管理思路、方法的改进,以更好地消除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挽救失足少年。
  (一)构建并完善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青少年保护、维权和预防工作,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管理。一是要专人负责,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检察官自受理案件时起,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批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诉讼监督、预防再犯等工作,并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二是加强侦查引导,即在审查批捕阶段,引导侦查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既要调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要调查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对于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依法立案监督或追捕。三是注重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四是做好个案预防,针对有再犯危险的未成年人,建立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有案必防。可以采用个别帮教和社会帮教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社区、学校共同参与帮教。
  (二)实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相关法律文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③实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作出是否封存的决定之前,检察机关委托专业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并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根据未成年人的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作出是否限制公开刑事污点的决定。其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从而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其三、实行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需要建立规范的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的程序、考察程序、監督程序,并加强与相关责任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三)推进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形成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消除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的制度。前科记录对未成年人往往产生很多不利影响,如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的自卑和自暴自弃,在家庭成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顾虑和负担,在学校被教师和同学歧视,在社会上受到就业限制,最终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挡在回归社会的大门之外。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应从法律上确立相应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于一般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恶性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绑架、重伤、抢劫、强奸等)的未成年人则不适用。涉罪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由法院裁判确认,档案消除的时机应选在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在刑罚未执行完毕前,所有未成年犯的档案一律全部封存,不允许任何人查阅和外泄。检察机关应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对法院前科消灭决定的监督作为审判监督的重要内容。对已作出的裁决和前科消灭结果等情况持异议的,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的权力。
  (四)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制度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是指通过专门的组织和机构,对因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观察、辅导的运作机制。④社会观护制度是对传统的帮教形式的一种改革和提升,可以有效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率,减少因羁押导致的交叉感染,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关工委、团委、妇联等单位或机构,为涉罪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采取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参加公益劳动等方式,积极促使其悔过自新,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五)加强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检察机关应当转变执法观念,制定符合外来未成年人平等保护的制度,推进对外来未成年人平等保护的社区矫正和监管观护体系等配套机制的建设。一是促成外来人口公共服务组织的完善。如可以促成相關机关或部门完善对外来人口的登记制度,在外来人员聚居的地方设立社区组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健全针对外来人员的公共服务机制。这样对于定居本地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可以构建与本地人同等的帮教环境,实行“就地观护”,实施与本地人同等的帮教措施。对于尚未定居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可以联系其户籍地或定居地的基层组织,开展异地协作,共同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或者委托当地基层组织作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实现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教育和考察的无缝链接。二是为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如促成政府部门或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教育和培训机构,使适龄儿童有学上,待业少年有机会接受就业前培训与指导;又如,检察机关可以在经营良好的企业建立归正青少年安置基地,为服刑后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或者培训机会。三是全方位开展针对外来未成年人普法教育。根据笔者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的调查显示,涉罪的外来未成年人初中及以下学历占90%以上,很多人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什么是犯罪。因此,对于涉罪的外来未成年人,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都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没有犯罪的外来未成年人,应当联合学校和城乡基层组织,采用多种方法开展普法宣教活动,如在流动子女学校、外地人聚居的社区、农村建立外地青少年法律服务基地,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指导等。
  (六)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近年来,很多不良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不良网络环境在诱发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文化监管部门虽然采取了有力措施,但由于人力有限,证据难以固定,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仍然广泛存在。检察人员应当利用办案中所采集的资源,协助文化监管部门净化网吧环境。一是设置必要程序。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上网情况的调查程序作为办案必要步骤,要求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时,必须同时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经常出入互联网经营场所的情形,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要认真登记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互联网经营场所的名称、地址,未成年人出入该场所的方式、频率等信息,形成“网吧黑名单”。二是实行定期通报与监督执法。定期向文化执法部门通报他们在办案中形成的“网吧黑名单”信息,对于不具有经营互联网业务资质的“黑网吧”,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取缔;对于可能存在非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正规互联网经营场所,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重点关注,并采取适当措施处理。三是参加联系会议。参加相关部门开展的网络管理联席会议,对网吧业主进行法制教育,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
  [注释]
  ①参见吴玉琦、徐安怀《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调查与思考》,在《当代法学》2010年第6期。
  ②参见操学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动向的数据报告》,载2010年09月01日《法制日报》。
  ③参见严明华《检察机关深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途径探索》,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年7月刊。
  ④参见严明华《检察机关深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途径探索》,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年7月刊。
  [作者简介]王照,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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