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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蒂纳谴责政治自由主义的人权理论,认为社会权利是由自然血统、神或人民选举等赋予的异己的权利,应该通过“我”的强大权力将权利收归自己所有.他把意志作为法的基础,认为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犯罪是对普遍的“人”、固定观念的蔑视.他主张将法、法律等从头脑中挤出,使之让位于我“自有的意志”.马克思认为,权利、法、法律和犯罪以客观的物质交往关系为基础,法、法律、国家体现着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马克思还分析了国家政体及其历史变化的社会物质生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