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道德建设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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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道德忠诚是公务员忠诚的核心和真谛。公务员道德忠诚教育通过道德价值取向、道德行为规范和道德主体自我评价三个重要环节来实现。三个环节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影响公务员道德忠诚的培育和养成。
  〔关键词〕公务员,道德忠诚,公共利益,自律
  〔中图分类号〕C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3-0040-03
  
  忠诚是中国传统道德的重要规范,也是现代社会对行政个体行为的基本要求。公务员“忠诚”与否,不仅关系到行政组织和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转,还关系到行政命令贯彻执行的好坏以及行政效率的高低。公务员道德忠诚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系统过程。它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务员自身的努力和外在的教育和制度的综合作用才能实现。
  
  一、道德价值取向的确立
  
  道德价值取向是公务员道德忠诚的核心,是公务员道德价值目标选择的体现。道德价值取向是一种“应然”的内容,它对公务员道德行为提出要求,指导其道德行为实践。道德价值取向的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道德行为的好坏。公务员道德价值取向是多层次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务员是接受人民委托来行使权力的,权力的指向是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务员所从事的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它是公共理性的产物,承担着“公共人”的角色,而非其他职业个体所具有的“经济人”的角色。公务员这种公共人的特性决定了公务员在公共领域中的价值取向只能是为公共利益而奉献,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私人领域中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作为一名公务员,必须努力抵制私人利益向公共领域的渗透、蔓延和入侵,协调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谋取公共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强化责任意识是核心价值取向。现代公共行政的本质就是服务,而服务型行政就是责任型政府。人民在让渡部分权力给公务员的同时,实际上也赋予了他们为民众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可以说,责任是公务员与生俱来的一种内在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公务员的责任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还是道德上的责任。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需要通过制度和道德的手段来实现。具体就是,通过制度设计消除公务员在公共领域中追求私利实现的可能性,使公共性与私人性得以严格区分;通过道德规范、道德法则的实施促使公务员树立公共利益信仰,并用内在的信念、信仰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外在制度和内在道德的共同作用,可以使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得到强化,最终实现公务员信仰和责任的统一。
  第三,维护社会公正是根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实质就是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但这种公正性还必须有运行的公正性及制度实施者即公务员所具有的公正品质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如果公务员能够以公正无私、正直刚毅的品质来保证公共权力的运行指向公共利益,那么社会公正就能在公正制度的维护和权力的公正运行下有效地在全社会实现。因此,维护社会公正,是公务员道德的根本价值取向。而要确立这种价值取向,保证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的公正性,就要求公务员要做到“四慎”:即慎权,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慎微,要做到利为民所谋;慎独,要做到情为民所系;慎欲,要做到欲为民所节。只有这样,公务员才能做到自觉维护社会公正,平衡权力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达到提高管理能力与效率,带头维护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第四,培育高尚人格是其目标价值取向。公务员不仅是公共管理职能的承担者,还是社会道德文化的示范者和引领者,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高尚的人格。它体现在公务员的品德、尊严、道德信念和道德自律等意识所融合而成的道德行为模式中,是与其从事的特殊职业相吻合的人格特征。培育公务员高尚的人格必须既体现公共意志的要求,又体现主体意志选择的自由。因为公务员的职业活动是在公共意志的作用下完成的。从理论上说,他的行为选择必然具有公共利益的指向性,但是这种公共意志又必须通过主体意志的自我选择才能实现。因此,培育公务员高尚的人格不仅要进行职业训练,还要进行不断的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使外在的道德规范变为一种内在的需要,成为一种道德自觉,进而提高公务员在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中行为选择与控制的能力,逐步形成高尚、完美的道德人格。
  由此可见,公务员道德价值取向的确立是一个相互关联的价值系统。追求公共利益是公务员必须树立的价值信仰,这是其承担公务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是实现价值追求的基本环节,它的指向是社会公正;社会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公务员的公正品质;高尚的人格是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性基础和重要保障。
  
  二、道德行为规范的确立
  
  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是公务员道德忠诚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道德价值取向的外在表现。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的确立,既是相关道德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也是道德品质形成的过程,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的确立,实际上是遵循着经“他律”并在“他律”的支持和督促下,形成“自律”并以“自律”为主要的制约力量的过程。停留在他律阶段的行为规范,无论公务员怎样尽职地去遵守,仍然是一种外在于公务员的“异己”的力量,只要公务员尚未将行为规范内化为自己的意志品格,那么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确立是无法真正完成的。一旦达到“自律”的阶段,就表现为公务员自己给自己的行为立法,表现为公务员的意志人格对自身行政行为的把握,这时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就确立了。
  首先,在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确立的过程中,离不开道德他律的影响和作用。道德他律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量,比如制度。制度是主体道德状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境或机制,好的环境和机制是公务员道德生长的重要条件,是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确立的必要途径,也是公务员道德发挥社会作用的重要保证。公务员道德制度包括用人制度、道德立法和道德监督等具体制度。其中,用人制度是道德行为规范在公务员选拔上的实施与体现。道德立法是通过法规的形式确认公务员基本的道德要求和道德原则,赋予道德一定程度的强制力,从而保证道德行为规范的实现。国外许多国家都已通过立法保证道德行为规范的实施,如美国于1978年制定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1989年又通过了《政府行为伦理法改革法案》,并重点加强了廉政监督。1994年,韩国对1981年通过的《公职人员伦理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2001年又通过了《反腐败法》。道德监督是通过各种政治组织和公民对公务员进行道德方面的监督以保证道德行为规范的实施效果。
  其次,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的确立,更重要的是道德主体自律的产生。道德自律也就是道德品质形成的过程,它包括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道德信念、道德习惯等一系列内容。道德认知是公务员对于行为准则的是非、善恶及其意义的认识。它让公务员知道了为什么要这样行动,以及如何去行动,才能符合道德要求。道德情感是伴随道德认知所出现的一种内心体验。公务员对自己行为的情绪体验,都是运用一定的道德标准衡量或评价后产生的。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的动力,但是公务员要想实施道德行为,除了要有一定的道德情感外,还须具有道德意志。道德意志是公务员在抉择道德行为时的决心和毅力。它能使公务员在具体的道德情景中,履行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表现出责任感和坚忍不拔、不畏艰难的精神,做出道德决断并付诸实践。公务员正是凭借意志的力量来审慎地选择道德行为的。道德行为是公务员遵循道德原则规范而表现出的外在活动。当某种道德行为不断积累,并形成一种稳定的行为方式和心理特性时,支配公务员行为的道德观念就逐渐深入其情感和意志活动中,内化为公务员的道德信念。道德信念是公务员把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变为自己行动指南和原则的过程。一个具有道德信念的公务员,才会有不受其他外力影响的、持之以恒的道德自觉行为。道德习惯是公务员的道德实践活动持续不断地重复某种道德行为,使之积淀于内心,变为一种自动的行为方式。当道德习惯进一步巩固和强化,转化为公务员的内在需要,并以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时,道德行为规范就确立了。因此,一定的道德行为规范的确立标志着外在的道德要求已成为公务员内在的道德信念和行为习惯,对某种原则和规范的外在认同已成为内在的自觉自愿的举动。
  
  三、 道德主体自我评价的确立
  
  公务员道德评价包括两种方式,即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而作为道德主体的公务员自我评价在公务员道德忠诚的培育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作为道德主体的公务员依照已确立的道德价值取向,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行为规范而做出的道德判断。公务员自身既是道德自我评价的主体,也是道德自我评价的客体。道德主体自我评价的目的就是要正确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然而,如何正确评价自己,这正是探讨确立道德主体自我评价的意义所在。
  由于每个人对自己的道德行为的评价,总要受自己利益、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客观、正确地认识自己。正如古人所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因此,要求公务员在道德自我评价的确立中,要使“我”这个评价主体站在他人、整体或社会的立场上,从他人、社会或整体的利益出发,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分析,这样才能保证自我评价的客观、全面。同时,公务员在对自己的道德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时,还要以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作为对照标准,从而知道自己哪些行为是应当的,哪些是不应当的。此外,在道德自我评价中,评价主体的道德信念、道德责任和判断善恶的能力,评价主体的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确立,也是公务员能否做出正确自我评价的重要影响因素。
  在道德自我评价的确立中,良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心是对自己道德行为的自我认识、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自我评价的统一体,它总是同责任感、荣誉感和羞耻感结合在一起,使道德主体对自我所做出的符合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要求的“善”的行为,感到光荣、崇高、问心无愧,并带来一种精神上的欣慰感。良心在对自我行为进行评价的过程中,总伴随着一种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导向。当道德主体对某一行为感到满足时,他就会对自己发出指令,在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时,就做出这样的选择;当道德主体对某一行为感到道德愧疚时,他就会对自己提出告诫,在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避免犯同样的道德错误。在道德主体自我评价确立的过程中,良心可以使道德主体在善恶选择、行为指向、境遇取舍、自我控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道德主体指明正确的方向。
  总之,公务员道德忠诚的培育除了以上三个环节外,还需要公务员不断学习并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勤于实践,不断磨练自我;严格要求,完善自我;常思己过,有则改之;坚持慎独,自觉锻炼;纯洁品质,陶冶情操。不断提升自我的道德境界,成为高尚、纯洁道德情操的践行者。
  
  参考文献:
  〔1〕李好.论忠诚之为政治伦理美德.道德与文明〔J〕.2008,(3).
  〔2〕王凤伟.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道德修养的基本要求〔J〕.政法行政,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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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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