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曾经有这样一个比喻:那些涉嫌犯罪而被羁押的人,其权利状况构成人权“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去年以来,发生在监所的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向我们展示出被羁押者极度令人担忧的权利生态,也将现行羁押制度推至舆论声讨的“风口浪尖”。如何从个案中汇聚制度嬗变的力量,为这块短板的生长提供“微动力”,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道“必答题”。
严厉打击“牢头狱霸”,让看守场所在法律的“阳光”下良性运行,这是舆论的普遍声音,集中整治很大程度上回应了这一舆论诉求。在2010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09年清理发现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123人依法提起公诉,“牢头狱霸”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除了将“牢头狱霸”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公安部门还力推拘留所管理模式创新,推进“阳光监所”以保障被羁押人的权益。2010年,公安部首次确定了10个看守所作为首批开展向社会开放看守所,全面推进“阳光监所”建设,以打破传统监所的封闭化格局。2月2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下发《推行拘留所管理教育指导意见》,要求2010年底前,三级以上拘留所必须实行管理教育新模式;2011年底前,所有拘留所必须全部实行新模式。按照新模式要求,全国拘留所将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机制,严防发生被拘留人脱逃、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2009非正常死亡“不完全档案”
行进在法治道路上的人们,总是对“非正常死亡”抱有“个案特例”的善意期待,然而在现代传媒的捕捉之下,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终究将善良者的愿望一点点击碎。
就在云南“躲猫猫”尚未平息之际,一出“洗澡死”的活剧在海南儋州隆重上演。2009年3月2日下午,57岁的男子罗静波遭同监仓数名嫌犯殴打致颈椎断裂,次日死亡。办案人员称事发当时,同监仓的嫌犯叫罗静波脱衣服洗澡,因当天天气比较冷,罗静波不肯脱衣洗澡,结果遭到殴打。
3月8日,陕西丹凤发生“受审猝死”,中学生徐梗荣在审讯过程中突然出现脸色发黄、呼吸急促、脉搏微弱、流口水等情况,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检察机关调查表明,自3月1日至3月8日清晨6时许,办案人员先后在县公安局刑警队、资峪派出所对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搏骤停死亡。
3月27日,因偷电缆被刑拘的李文彦在江西九江看守所猝死,家人称死者额头上有几处青紫伤痕,但看守所称其是在半夜做噩梦后突然死亡。虽然此后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尸检报告称李系正常死亡,但网民还是毫不吝啬地为其贴上了“做梦死”的标签。
一再发生的监所猝死案,让2009的民间舆论“应接不暇”。4月17日召开的高检院电视电话会议透露,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人,涉及12个省份。而这种冰冷的数据背后,还只是残酷现实的“冰山一角”。从福建福清的“睡姿不对死”,到内蒙古达拉特旗的“大便死”;从广东吴川相继发生的“兴奋死”和“发狂死”,到河北定兴的“撞墙死”;从北京海淀的“绝食死”,到内蒙古呼和浩特的“妊娠死”。络绎不绝的非正常死亡案,几乎让整个监所执法部门陷入民意讨伐的绝境。
这样的趋势并没有随着2009年的即将结束而改变。12月11日,“非正常死亡”再添新注解——“激动死”。陕西省三原县女子王会侠被富平县警方带走“问话”,20小时后非正常死亡。家属目睹王会侠的遗体有多处明显伤痕,但尸检结果却是“原发性心肌猝死”,情绪激动紧张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紧接着,发生在云南昆明的“纸币开手铐、鞋带自缢死”事件,以更为离奇的“死法”续写了2009年的尾声。于12月12日清晨7时死在小南门派出所候问室内的邢鲲,被昆明市公安局定论为“系用纸币捅开手铐,用携带的鞋带自缢身亡”。有人戏谑地说,昆明的派出所里死了个“007”。来自民间的普遍质疑和官方的不着一词形成了强烈的张力,让邢鲲之死笼罩在一片迷雾之中。
“个案汇编”积攒民间动力
进入2010年,“非正常死亡”不仅未因执法整治而得到遏制,反而以一种更为强劲的爆发频率撞击着人们的心理底线。在1月发生广东南海“心源性猝死”之后,两月连续发生三起个案,其中尤以江西修水的“摔跤死”与河南鲁山的“喝开水死”最为受人瞩目。
2月16日,江西九江市修水县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陈绪金突然死亡。警方先是称其系上厕所时摔倒猝死,后医院诊断死于心肌梗死,尸检报告又鉴定其死于多种慢性病导致的“心、肺等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
2月18日,河南鲁山县一名叫王亚辉的男青年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带走,三天后其亲属被告知,王亚辉已在看守所内死亡。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伤痕。对此,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一时间,“喝开水死”成为网民奔走相告的热词。
进入阳春三月,五起非正常死亡事件进入公众视野,“死法”一如既往地令人匪夷所思:
——“如厕死”:3月2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县一名重刑犯莫名死亡,警方解释是他夜里上厕所时跌倒所致。
——“睡觉死”:3月8日,因打麻将被收治的36岁周凌光死在广州少年教养管教所,少管所称其是在早上叫起床时发现死亡的,“睡觉死”的说法再度让人们对死因产生质疑。
——“呼吸衰竭死”:3月15日,羁押在河北宽城看守所的云南籍男子石光辉死亡,医院诊断原因为呼吸循环中枢衰竭死亡,但死者家属称石光辉尸体有多处伤痕。
——“服毒死”:3月19日,湖北省襄樊市一名嫌犯在派出所内意外身亡,派出所对此的解释是嫌犯在上厕所之际,偷偷喝下了厕所内用于灭虫的敌敌畏农药自杀。
——“证据不足死”:四川绵阳蒲泽民的案子经两次审理都因证据不足未能宣判,但蒲泽民最后却莫名其妙地死在了看守所。
四月的案例再度集中爆发,从4月7日湖北公安县的“洗脸死”,到13日曝光的开封劳教所学员被“冲凉死”;从由网贴披露的唐山“骷髅死”,到16日媒体报道的河北大名嫌犯在看守所内“昏厥死”。就在本文即将完稿时,17日媒体再度爆出山东文登青年在看守所内“被针刺死”,对于死者胸部的小洞,警方称抠粉刺所致。如此多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使监管矛盾在媒体层面集中凸显。而在每一起个案中,警方就死因给出的缺乏基本逻辑常识的种种解释,总是令人咂舌,以致有网友整理归纳出“看守所20种离奇死法”。
更令人担忧的是,此类“个案汇编”或许只是冰山一角,更多未能进入媒体视线的那些个案,可能正在默默承受着制度变革的巨大成本。而我们记录下这段执法的时代印记,并传递出法治路途上的公民意见,最终为的是积聚民间的“微动力”,以促进普遍意义上的制度变革更早到来。
“每周一死”重创执法公信力
“生活千姿百态,死法各有不同。亲爱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您在黄金时间准时收看《每周一死》栏目……下面我们进入《猜猜看》环节……本周的正确答案是‘自然死’,您猜对了吗?”
上述调侃之语,是网民对“非正常死亡”现象的一种恶搞。当人命关天的大事,被轻描淡写地冠以各种令人匪夷所思的理由之后,任何旁观者都不由自主地感到愤怒和恐惧:掩藏在这些惊世骇俗个案背后的非正常死亡到底还有多少?有朝一日巨大的阴霾是否会突然降临自己的身上?
这样的恐惧在此起彼伏的个案舆情中一再渲染,最终导向执法公信力的快速流失。作为公平正义的“运送者”,执法者对于公权力原本总是以契合民意的方式运行,以获取最大的公信力。但是,每一次非正常死亡,权力的“自说自话”与刻意隐瞒,总是让人心生出深刻的怀疑。而民意的质疑又总是与真相惊人的“雷同”,让人不得不对执法的公正持普遍不信任态度。从网络上汗牛充栋的跟帖中,我们不难揣测:为什么每次事件披露后,网络舆论几乎一面倒的质疑?为何官方如何解释总是陷入网民嘲讽的口水中?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深刻折射出人们出于一种本能的对执法不信任的心态,隐含着巨大的执法公信力危机。
在一个个鲜活生命消逝的刺痛下,这样的危机让政法机关“坐立不安”,一场旨在挽救执法公信力的监管风暴由此拉开。
监管风暴剑指“牢头狱霸”
“躲猫猫”揭开的监所执法不良生态,引起了决策层对羁押者人权的强烈关注。2009年4月13日,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专门规定“被羁押者的权利”内容,提出要“完善监管立法,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三天后,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基层所队特别是监管场所,一个不漏地进行全方位检查”。紧接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决定对全国看守所开展为期五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一场剑指“牢头狱霸”的执法大检查随即在全国上下展开,被舆论称为“照进角落的阳光”。
古今中外,“牢头狱霸”与“狱内私法”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和复杂的现实原因。就历史而言,我国传统的狱政管理向来实行封闭化格局,缺乏对关押者权利的关注;就现实来说,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造成公安监所管理工作警力不足。以看守所为例,目前民警与被监管人员的比例不足8%,警力严重不足带来不得已的“犯人监管犯人”,某种程度上成为牢头狱霸滋生的土壤。为此,2009年有近万名警察被充实到全国各看守所,以破解牢头治理的潜规则。
然而,这样的警力投入也是“杯水车薪”。为了从根本上铲除“牢头狱霸”,2009年4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出台《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建立收押告知、被监管人员受虐报警和监室巡视监控等制度,诸如在看守所内加装摄像头等举措随之被各地采纳,仅“躲猫猫”案肇始地云南一省,便斥资3000万元用以改造看守所内监控系统。
与此同时,宁夏、陕西等地也纷纷开展了打击牢头狱霸专项行动,对监所执法进行全面普查。2010年2月发生的“喝开水死亡”事件,引发了河南的问责风暴,河南省公安厅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对县公安局长下“狠招”: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县公安局长、分管副局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随后,河北、甘肃等省份紧急跟进,决定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活动。
“运动式”治理难解民怨
风暴式的集中整治,既是对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的回应,体现出良好的治理姿态;也往往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有助于执法公信力的挽回。有关人士就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人权行动”。而民间更期待能够借此将暗藏在监所内所不为人知的违法犯罪现象挖掘出来,以彰显执法正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监所执法秩序的重构而言,这样的整治仍旧是一种惯常的“运动式治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的重演。在历史上,我们并不缺乏对“牢头狱霸”的大规模严打,据公开的报道,国家对牢头狱霸整治从未间断,这已是第三次。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发出过《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
然而,这样的文件式治理仍旧无法阻止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大面积爆发,我们需要从中检讨运动式执法思维的误区。如果悲剧性个案只是引发一时整顿,而不能催生制度层面的改良,那么在个案平息之后,谁也无法确保这样的悲剧不会重演,因为在旧有体制环境中,谁也无法保证每一个案都能成为舆论焦点。就非正常死亡现象而言,根本性的要害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要彻底改变监所执法的不良生态,还需谋求更加符合法治之道的制度性路径。
只有真正在制度层面上将管理规范化,权力人的权力才不会被滥用,类似事件才能被禁绝。
立法终结“非正常死亡”
体制改革终需落实到立法层面,针对弊端频现的看守所管理体制,立法终结“非正常死亡”越发成为一种民间共识。
当前,我国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仍是1990年颁布的《看守所条例》,作为主管机关的公安部曾于1991年10月5日颁布了《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此后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规定。但是,由于看守所的执法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超出了一般行政管理范畴,仅由行政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是不够的。舆论普遍认为,《看守所条例》实施近20年,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其实,早在2000年前后,公安部就已开始着手研究修改《看守所条例》。2009年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2010年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看守所规范与看守所立法”研讨会上,来自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实务界人士以及法学界的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的《看守所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国际和国内对看守所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立法模式上,由于看守所涉及对公民权利的直接剥夺与限制,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规范,同时考虑到对于已决犯的监管我国已制定了《监狱法》(1994年12月),所以审前被羁押人的监管事项也应当本着同等、比照处理的原则制定法律加以规范。
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看守所这一国人传统观念中的黑暗恐惧之地,都必然迈上透明而公正的法治化轨道。对于鲜活的生命而言,每一次非正常死亡都有尊严受损。法治祈愿下重塑生命的尊严,我们不仅需要一部“良法”,一种正义的体制,更需要执法者作为“活的法律”实现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的嬗变,如此方能最终让“看守所”守住生命的尊严……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严厉打击“牢头狱霸”,让看守场所在法律的“阳光”下良性运行,这是舆论的普遍声音,集中整治很大程度上回应了这一舆论诉求。在2010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09年清理发现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123人依法提起公诉,“牢头狱霸”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除了将“牢头狱霸”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公安部门还力推拘留所管理模式创新,推进“阳光监所”以保障被羁押人的权益。2010年,公安部首次确定了10个看守所作为首批开展向社会开放看守所,全面推进“阳光监所”建设,以打破传统监所的封闭化格局。2月2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下发《推行拘留所管理教育指导意见》,要求2010年底前,三级以上拘留所必须实行管理教育新模式;2011年底前,所有拘留所必须全部实行新模式。按照新模式要求,全国拘留所将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机制,严防发生被拘留人脱逃、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2009非正常死亡“不完全档案”
行进在法治道路上的人们,总是对“非正常死亡”抱有“个案特例”的善意期待,然而在现代传媒的捕捉之下,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终究将善良者的愿望一点点击碎。
就在云南“躲猫猫”尚未平息之际,一出“洗澡死”的活剧在海南儋州隆重上演。2009年3月2日下午,57岁的男子罗静波遭同监仓数名嫌犯殴打致颈椎断裂,次日死亡。办案人员称事发当时,同监仓的嫌犯叫罗静波脱衣服洗澡,因当天天气比较冷,罗静波不肯脱衣洗澡,结果遭到殴打。
3月8日,陕西丹凤发生“受审猝死”,中学生徐梗荣在审讯过程中突然出现脸色发黄、呼吸急促、脉搏微弱、流口水等情况,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检察机关调查表明,自3月1日至3月8日清晨6时许,办案人员先后在县公安局刑警队、资峪派出所对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搏骤停死亡。
3月27日,因偷电缆被刑拘的李文彦在江西九江看守所猝死,家人称死者额头上有几处青紫伤痕,但看守所称其是在半夜做噩梦后突然死亡。虽然此后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尸检报告称李系正常死亡,但网民还是毫不吝啬地为其贴上了“做梦死”的标签。
一再发生的监所猝死案,让2009的民间舆论“应接不暇”。4月17日召开的高检院电视电话会议透露,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人,涉及12个省份。而这种冰冷的数据背后,还只是残酷现实的“冰山一角”。从福建福清的“睡姿不对死”,到内蒙古达拉特旗的“大便死”;从广东吴川相继发生的“兴奋死”和“发狂死”,到河北定兴的“撞墙死”;从北京海淀的“绝食死”,到内蒙古呼和浩特的“妊娠死”。络绎不绝的非正常死亡案,几乎让整个监所执法部门陷入民意讨伐的绝境。
这样的趋势并没有随着2009年的即将结束而改变。12月11日,“非正常死亡”再添新注解——“激动死”。陕西省三原县女子王会侠被富平县警方带走“问话”,20小时后非正常死亡。家属目睹王会侠的遗体有多处明显伤痕,但尸检结果却是“原发性心肌猝死”,情绪激动紧张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紧接着,发生在云南昆明的“纸币开手铐、鞋带自缢死”事件,以更为离奇的“死法”续写了2009年的尾声。于12月12日清晨7时死在小南门派出所候问室内的邢鲲,被昆明市公安局定论为“系用纸币捅开手铐,用携带的鞋带自缢身亡”。有人戏谑地说,昆明的派出所里死了个“007”。来自民间的普遍质疑和官方的不着一词形成了强烈的张力,让邢鲲之死笼罩在一片迷雾之中。
“个案汇编”积攒民间动力
进入2010年,“非正常死亡”不仅未因执法整治而得到遏制,反而以一种更为强劲的爆发频率撞击着人们的心理底线。在1月发生广东南海“心源性猝死”之后,两月连续发生三起个案,其中尤以江西修水的“摔跤死”与河南鲁山的“喝开水死”最为受人瞩目。
2月16日,江西九江市修水县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陈绪金突然死亡。警方先是称其系上厕所时摔倒猝死,后医院诊断死于心肌梗死,尸检报告又鉴定其死于多种慢性病导致的“心、肺等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
2月18日,河南鲁山县一名叫王亚辉的男青年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带走,三天后其亲属被告知,王亚辉已在看守所内死亡。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伤痕。对此,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一时间,“喝开水死”成为网民奔走相告的热词。
进入阳春三月,五起非正常死亡事件进入公众视野,“死法”一如既往地令人匪夷所思:
——“如厕死”:3月2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县一名重刑犯莫名死亡,警方解释是他夜里上厕所时跌倒所致。
——“睡觉死”:3月8日,因打麻将被收治的36岁周凌光死在广州少年教养管教所,少管所称其是在早上叫起床时发现死亡的,“睡觉死”的说法再度让人们对死因产生质疑。
——“呼吸衰竭死”:3月15日,羁押在河北宽城看守所的云南籍男子石光辉死亡,医院诊断原因为呼吸循环中枢衰竭死亡,但死者家属称石光辉尸体有多处伤痕。
——“服毒死”:3月19日,湖北省襄樊市一名嫌犯在派出所内意外身亡,派出所对此的解释是嫌犯在上厕所之际,偷偷喝下了厕所内用于灭虫的敌敌畏农药自杀。
——“证据不足死”:四川绵阳蒲泽民的案子经两次审理都因证据不足未能宣判,但蒲泽民最后却莫名其妙地死在了看守所。
四月的案例再度集中爆发,从4月7日湖北公安县的“洗脸死”,到13日曝光的开封劳教所学员被“冲凉死”;从由网贴披露的唐山“骷髅死”,到16日媒体报道的河北大名嫌犯在看守所内“昏厥死”。就在本文即将完稿时,17日媒体再度爆出山东文登青年在看守所内“被针刺死”,对于死者胸部的小洞,警方称抠粉刺所致。如此多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使监管矛盾在媒体层面集中凸显。而在每一起个案中,警方就死因给出的缺乏基本逻辑常识的种种解释,总是令人咂舌,以致有网友整理归纳出“看守所20种离奇死法”。
更令人担忧的是,此类“个案汇编”或许只是冰山一角,更多未能进入媒体视线的那些个案,可能正在默默承受着制度变革的巨大成本。而我们记录下这段执法的时代印记,并传递出法治路途上的公民意见,最终为的是积聚民间的“微动力”,以促进普遍意义上的制度变革更早到来。
“每周一死”重创执法公信力
“生活千姿百态,死法各有不同。亲爱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您在黄金时间准时收看《每周一死》栏目……下面我们进入《猜猜看》环节……本周的正确答案是‘自然死’,您猜对了吗?”
上述调侃之语,是网民对“非正常死亡”现象的一种恶搞。当人命关天的大事,被轻描淡写地冠以各种令人匪夷所思的理由之后,任何旁观者都不由自主地感到愤怒和恐惧:掩藏在这些惊世骇俗个案背后的非正常死亡到底还有多少?有朝一日巨大的阴霾是否会突然降临自己的身上?
这样的恐惧在此起彼伏的个案舆情中一再渲染,最终导向执法公信力的快速流失。作为公平正义的“运送者”,执法者对于公权力原本总是以契合民意的方式运行,以获取最大的公信力。但是,每一次非正常死亡,权力的“自说自话”与刻意隐瞒,总是让人心生出深刻的怀疑。而民意的质疑又总是与真相惊人的“雷同”,让人不得不对执法的公正持普遍不信任态度。从网络上汗牛充栋的跟帖中,我们不难揣测:为什么每次事件披露后,网络舆论几乎一面倒的质疑?为何官方如何解释总是陷入网民嘲讽的口水中?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深刻折射出人们出于一种本能的对执法不信任的心态,隐含着巨大的执法公信力危机。
在一个个鲜活生命消逝的刺痛下,这样的危机让政法机关“坐立不安”,一场旨在挽救执法公信力的监管风暴由此拉开。
监管风暴剑指“牢头狱霸”
“躲猫猫”揭开的监所执法不良生态,引起了决策层对羁押者人权的强烈关注。2009年4月13日,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专门规定“被羁押者的权利”内容,提出要“完善监管立法,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三天后,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基层所队特别是监管场所,一个不漏地进行全方位检查”。紧接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决定对全国看守所开展为期五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一场剑指“牢头狱霸”的执法大检查随即在全国上下展开,被舆论称为“照进角落的阳光”。
古今中外,“牢头狱霸”与“狱内私法”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和复杂的现实原因。就历史而言,我国传统的狱政管理向来实行封闭化格局,缺乏对关押者权利的关注;就现实来说,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造成公安监所管理工作警力不足。以看守所为例,目前民警与被监管人员的比例不足8%,警力严重不足带来不得已的“犯人监管犯人”,某种程度上成为牢头狱霸滋生的土壤。为此,2009年有近万名警察被充实到全国各看守所,以破解牢头治理的潜规则。
然而,这样的警力投入也是“杯水车薪”。为了从根本上铲除“牢头狱霸”,2009年4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出台《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建立收押告知、被监管人员受虐报警和监室巡视监控等制度,诸如在看守所内加装摄像头等举措随之被各地采纳,仅“躲猫猫”案肇始地云南一省,便斥资3000万元用以改造看守所内监控系统。
与此同时,宁夏、陕西等地也纷纷开展了打击牢头狱霸专项行动,对监所执法进行全面普查。2010年2月发生的“喝开水死亡”事件,引发了河南的问责风暴,河南省公安厅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对县公安局长下“狠招”: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县公安局长、分管副局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随后,河北、甘肃等省份紧急跟进,决定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活动。
“运动式”治理难解民怨
风暴式的集中整治,既是对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的回应,体现出良好的治理姿态;也往往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有助于执法公信力的挽回。有关人士就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人权行动”。而民间更期待能够借此将暗藏在监所内所不为人知的违法犯罪现象挖掘出来,以彰显执法正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监所执法秩序的重构而言,这样的整治仍旧是一种惯常的“运动式治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的重演。在历史上,我们并不缺乏对“牢头狱霸”的大规模严打,据公开的报道,国家对牢头狱霸整治从未间断,这已是第三次。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发出过《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
然而,这样的文件式治理仍旧无法阻止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大面积爆发,我们需要从中检讨运动式执法思维的误区。如果悲剧性个案只是引发一时整顿,而不能催生制度层面的改良,那么在个案平息之后,谁也无法确保这样的悲剧不会重演,因为在旧有体制环境中,谁也无法保证每一个案都能成为舆论焦点。就非正常死亡现象而言,根本性的要害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要彻底改变监所执法的不良生态,还需谋求更加符合法治之道的制度性路径。
只有真正在制度层面上将管理规范化,权力人的权力才不会被滥用,类似事件才能被禁绝。
立法终结“非正常死亡”
体制改革终需落实到立法层面,针对弊端频现的看守所管理体制,立法终结“非正常死亡”越发成为一种民间共识。
当前,我国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仍是1990年颁布的《看守所条例》,作为主管机关的公安部曾于1991年10月5日颁布了《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此后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规定。但是,由于看守所的执法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超出了一般行政管理范畴,仅由行政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是不够的。舆论普遍认为,《看守所条例》实施近20年,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其实,早在2000年前后,公安部就已开始着手研究修改《看守所条例》。2009年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2010年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看守所规范与看守所立法”研讨会上,来自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实务界人士以及法学界的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的《看守所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国际和国内对看守所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立法模式上,由于看守所涉及对公民权利的直接剥夺与限制,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规范,同时考虑到对于已决犯的监管我国已制定了《监狱法》(1994年12月),所以审前被羁押人的监管事项也应当本着同等、比照处理的原则制定法律加以规范。
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看守所这一国人传统观念中的黑暗恐惧之地,都必然迈上透明而公正的法治化轨道。对于鲜活的生命而言,每一次非正常死亡都有尊严受损。法治祈愿下重塑生命的尊严,我们不仅需要一部“良法”,一种正义的体制,更需要执法者作为“活的法律”实现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的嬗变,如此方能最终让“看守所”守住生命的尊严……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