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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13日对颇具争议的“薰衣草”商标侵权一案宣判,判定湖南恒安纸业不构成商标侵权,并称正当使用“薰衣草”商标不侵权。2006年11月,“熏衣草”商标权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称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的“心相印”手帕纸使用了文字标识“薰衣草”,侵犯了其“薰衣草”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