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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价格听证程序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行政决策过程,这一过程由申请主体、组织主体、主持人、听证代表和其他听证参与人共同参与。从当前公法的发展趋势来说,应该扩大价格听证参与主体的范围,允许权益受影响的任何第三人能够参与价格决策过程、表达意志并影响价格决策结果。当前我国价格听证程序主体在主持人资格、职能分离、职权、听证代表产生方式、代表性等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