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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虽然明确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作为一种游离于民刑之间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在适用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合理定位刑法介入的边界,以确定犯罪的范畴。严格把握"恶意"、"非法占有目的"等犯罪成立条件,坚持严谨的构成要件思路,才能真正将恶意透支行为与侵占行为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