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提高车辆运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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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朝阳,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机动车运行安全、机动车检验查验、交通事故分析和预防等相关技术和标准研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标准研究的主要专家,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编写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GB 7258—20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8)、《货车和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2009)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08、GA 801—2013、GA 801-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GA 801—2014)等机动车检验查验系列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状况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车辆因素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道路交通系统是由人、车、路、环境、管理等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其中,机动车作为运动主体,在整个系统中具有其特定的地位和作用,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提升机动车安全性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伤人数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职责,以严把机动车注册登记关、推动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制修订为抓手,切实提升机动车安全质量,全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文介绍了近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提升机动车安全质量方面的主要工作,分析了我国机动车安全质量现状,剖析了当前汽车安全隐患、特别是载货车辆安全隐患突出的主要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做的主要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登记机关,在新车注册登记环节严把安全质量关,拒绝为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依托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分析工作,分析机动车生产、管理和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通过推动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等方式,期望从源头上提升机动车本质安全水平。
  适时调整机动车登记工作相关规定,推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一是结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施行,制定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版本为GA 801-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要求注册登记查验发现车辆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定期汇总上报的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由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违规机动车生产厂家进行处罚。二是积极推动并协助工信部开展《公告》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在派员参加工信部组织的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组的同时,要求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动配合检查组,在汽车销售市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地点对销售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生产一致性核查,并积极向检查组提供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督检查工作效果。推动开展国家标准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修订工作,为从生产源头上提升机动车安全质量、进一步严格机动车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如:2007年,针对农村地区接送学生车辆事故屡屡发生但该类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缺失、管理依据不足的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时组织制定了GB 7258-2004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明确了校车的分类、定义及核载要求,提出了专用校车的基本安全要求。再如,2008年,针对高速公路小型汽车追尾碰撞载货车辆事故多发、后果惨重的情况,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时组织制定了GB 7258-2004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要求所有(包括在用的)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所有(包括在用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又如,针对重中型货车和挂车、大中型客车安全配置要求低、防火安全性差的情况,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时组织制定了GB 7258-2012,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子午线轮胎、限速器等安全装置,明确了公共汽车的应急窗设置、应急锤配备等要求。
  及时关注汽车安全质量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共同采取相关对策措施。
  如:2010年,针对卧铺客车主要用于超长途客运,道路行车条件多变,驾驶人易疲劳驾驶,而卧铺客车重心高、车内易燃物多、乘员在紧急情况下逃生困难等实际情况,为减少涉及卧铺客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会同工信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信部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再如,2014年,针对近年来涉及面包车(主要指五菱、长安等短头乘用车)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高,而面包车安全配置低、行驶稳定性差且重心高易翻滚、被动安全性差的情况,公安部会同工信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面包车增加配各ABS防抱死制动装置、禁止面包车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及以下规格的轮胎,鼓励使用宽断面规格轮胎,限定面包车外廓尺寸和乘坐人数,提高面包车车身强度要求。
  我国机动车安全质量现状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道路运行机动车安全质量水平总体而言稳中有升。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09年至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中,安全技术状况正常车辆的比例分别为94.62%、94.88%、95.51%、96.05%、96.54%。但是,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注册登记环节掌握的情况及2013年度六部委机动车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来看,我国汽车生产质量问题仍较多,特别是货车安全隐患突出。   载货车辆不按标准和规定生产的问题突出
  2013年,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上报办理机动车登记时查处的违规机动车1664辆,其中载货车辆1519辆,占91.3%,涉及120多个厂家的900多个型号,主要问题是载货车辆生产企业不按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申报新车型时送检的样车尚能符合标准,但批量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为迎合用户超限超载运输非法需求,生产的车辆超长、超宽,实车整各质量与《公告》的整备质量不一致,且不按规定喷涂总质量和栏板高度等标识;为降低生产成本,不按要求配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侧后部防护装置、防抱死装置、行驶记录仪、缓速器或其他辅助装置等安全装置等等。
  整车生产企业纵容、参与非法改装活动
  整车生产企业管理混乱,成为非法改装链条的重要环节,载货车辆市场非法改装活动猖獗。相当一部分整车生产企业销售车辆时向用户提供整车合格证,但实际销售的却是二类货车底盘,为用户非法改装提供“自由空间”;有的整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管理混乱,《公告》车辆参数、车辆合格证参数、实车参数三者严重不符;有的整车生产企业在将超长、超宽的违规车辆出售给用户的同时,为用户提供符合规定的“值班车厢”,用于在上牌环节骗领机动车牌证,有的甚至还承诺终身保证通过车辆年检;有的整车生产企业与改装点、销售商沆瀣一气,教给用户如何改装,沦为非法改装活动的“掮客”。个别整车生产企业甚至直接参与非法改装,从事非法生产、改装、销售、上牌“一条龙”服务。
  违反《公告》管理制度情形较为普遍
  有的整车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公告》已经淘汰的车型,并通过凿改、重复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等手段,将淘汰车型“改头换面”,出具虚假出厂合格证,编造虚假出厂日期,以新车型名义销售给用户;有的企业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高排放、高污染车辆冒充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车辆,“假国三”、“假国四”问题普遍;有的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按客户要求“定制车辆”,搞所谓的“点单式生产”,随意减少安全部件,丝毫不考虑车辆安全性能;某些企业甚至向无《公告》的企业出售合格证,严重违反国家《公告》管理制度。
  农村地区报废车辆上路严重影响运行安全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存在企业规模小、拆解能力落后、回收利用率低等问题,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过低,群众主动交售报废车积极性极低,大量报废车(尤其是非法定监销车辆)流入非法拆解市场,还有相当一部分报废车辆卖往农村地区或小厂矿继续使用。
  部分地区“低速电动车”等非法生产车辆违法上路
  一些没有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以发展新能源汽车名义,非法生产技术水平低、排放污染高、安全性能差的“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以低廉价格卖向农村地区和三线城市,并宣称“不用上牌、不用驾照、不用买保险”蒙骗百姓、搅乱市场,仅山东省每年非法生产并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就多达17万多辆,安全隐患突出。有的非法生产企业甚至根本没有生产线、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仅利用简单焊接技术拼装车辆。
  此外,尽管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12在提升汽车主被动安全性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要求,但从国际上看,我国载货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仍较低,生产行业核心竞争力不足。比如,我国载货车辆普遍采用毂式制动,基本没有应用国际上载货车辆已应用普遍的电子控制制动系统、制动稳定电子装置等先进技术,由于容易发生制动热衰退,再加上制动片质量差,制动失效交通事故多发,2013年,全国共发生7起载货车辆肇事导致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其中3起为载货车辆制动失效导致。再如,我国载货车辆大多安装价格低廉的斜交轮胎,而西方国家载货车辆普遍使用子午线轮胎,相比而言我国载货车辆更容易发生胎面磨损、爆胎等事故。并且,我国载货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普遍,但均未装备超载报警装置等装置。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车辆安全源头监管不力导致管理末端矛盾集中,驾驶非法车辆上路被执法部门查扣后,由于难以向厂家追偿,不满和矛盾集中在执法环节爆发,易形成不稳定因素。
  我国当前载货车辆安全隐患突出的主要原因
  我国已进入车辆大发展时期,机动车生产管理新问题、新矛盾不断产生,分析深层次症结,存在配套立法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多方面因素,主要表现在:
  机动车生产管理立法缺失
  机动车制造已成为我国重要支柱产业,但汽车生产管理法制化建设滞后,生产管理立法迟迟没有出台,仅依靠部门文件规范产品市场准入、部门管理职权、企业违规责任等,难以适应法治化管理要求,不利于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
  部门职责不明确、不清晰
  机动车生产管理涉及发改、工信、质检、工商等多各部门,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监管职责不清,工作协调难度大,不利于形成整治长效机制,非法改装拼装问题易死灰复燃。《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应当没收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查封。但实践中,工信部门仅负责有资质企业监管,工商部门仅对有营业执照企业处罚,大量无资质、无执照黑窝点没有部门进行查处。
  监管不得力、不到位
  某些管理部门“重许可、轻监管”,偏重事前审查,忽视事后事中监督,监督检查手段措施少,违法责任追究不力,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低,大量无资质、无执照从事非法改装拼装的黑窝点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地方保护主义促使问题加剧蔓延
  一些地方政府将汽车制造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重要支柱产业,不顾技术盲目投资,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只注重GDP效应,忽视监管责任。有的纵容非法生产、改装黑市场存在,有的甚至充当“保护伞”,公然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支持无资质企业非法生产销售。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机动车生产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也是导致当前机动车安全质量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   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保障和提高机动车安全质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报废回收等“四非”问题,对从源头上提高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推进机动车生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理清部门职责分工,健全车辆安全监管机制
  国务院应当组织对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管理、销售、使用、报废回收等整个产业链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和责任重新进行梳理,对职能重叠、监管缺失以及各部门存在争议的,重新进行明确。一是要明确企业违规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将监督检查纳入行政许可部门工作职责,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违规处罚措施。二是要明确非法生产、改装行为执法查处部门。应当厘清各部门查处非法生产、改装机动车行为工作职责,明确牵头部门,完善协作机制,严格责任追究。三是要明确非法报废回收行为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打击非法报废回收汽车问题的牵头部门,并区分有资质企业和无资质黑窝点等不同情况,明确查处和责任追究部门。
  推动生产管理立法,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加快推动机动车生产管理立法工作,尽快从法律层面确立机动车生产准入、审查、退出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权,建立企业生产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违规生产、改装、拼装机动车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结合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微型面包车等重点车型安全质量,完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严格新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准入审查要求,提高车辆主被动安全性能。
  督促落实监管责任,严把车辆安全源头准入关
  国务院应当就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听取各部门落实情况工作汇报,重点对有关部门落实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办,要求详细汇报工作情况,对未完成的,责令逐项列出计划安排和完成时间表,限时办结完成。同时,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隐患问责机制,对监管部门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照渎职严格追究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要一律倒查车辆安全性能及监管责任,严格追究责任。
  鼓励汽车新技术应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应当鼓励引导大中型客货车企业转变以量取胜、以价取胜的经营理念,研发、应用新的安全技术,提高汽车产品技术含量和安全质量,提升国有品牌的国际竞争力。科学规划汽车行业发展,提高车辆生产、改装行业准入条件,淘汰技术落后企业和产品,鼓励生产企业优化重组,提高产业的集中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障汽车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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