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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适用<劳动法>问题,实质是市场配置的必然性与改革的保守步骤之间寻求平衡的问题.法释[2003]13号将聘用合同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但并未解决聘用制度适用劳动法的实体问题.当前应在不悖于<劳动法>基本宗旨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规,以填补法释[2003]13号规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