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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受到《公司法》的规范,由公司组织机构分权制衡而在公司内部实现的。公司经营活动的关键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同时也暴露了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对此,我们要通过规范公司制度,建立高效流程等一系列有效途径,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首先概括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以及来源,并深入分析了现阶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状态以及问题,最后根据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研究
类似于西方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体现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决策的科学与民主这一分权制衡的机理。公司制不失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其设计的法人治理结构随之展现出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从细节处来看,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公司实务中过于形式化等。因此,我国相关机关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完善公司法人结构的设计。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及其来源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公司法人结构和公司法人共同存在。财产所有者通常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将自身财产交给专业的经营者支配,以此来弥补个人经营能力的缺陷,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与发挥,从而创造出最大利润。另外,从法律意义来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正是为了实现公司内部的约束和制衡而产生的,是体现现存法人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预先调控机制。完整意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第一,它是一种安全机制。这种安全机制是指所有者通过一套组织机构,保障其财产安全,同时设立保底条款,实行有限责任制。这样,哪怕是经营失败,甚至是经营彻底破碎,所有者也可以保全其非经营的个人所有财产;第二,它是一种经营机制。这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而设定的。在此机制下,经营者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会被明确规定,通过依法经营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所有者的认同;第三,它是一种监督机制。公司的监督者,依法执行法人治理结构所赋予的各项监督权;第四,它是一种规范机制。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只有确立有效的管理和规范机制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分析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在实际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经年累月的发展与变革,我国企业的公司制度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总体绩效仍然不容乐观。笔者对公司法人治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如下总结:第一,财产安全问题。所有者的财产流失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甚至会出现股东权分散、旁落等情况;第二,经营问题。我们实行的政企分开制度,使得国有企业没有完全的独立法律人格。这就导致经营权,经营利润的分配,财产的最终处置等问题发生混乱;第三,监督问题。大部分的监督只存在于形式上,监事会本身就存在很大缺陷,企业内部运行无法得到有效制衡;第四,历史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传统意识已经被习惯性地渗透到企业决策当中,甚至产生了首长负责制度的偏见。在这些历史问题的长期作用下,阻碍了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研究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
鉴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1.优化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核心,优化董事会制度自然成为建设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核心。首先,我国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公司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成立合法的董事会,真正建立起董事会与执行部门的权利委托代理。其次,建立公正、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以此保障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透明性和可行性。同时,让各股东依法获得公司经营和商业盈利的相关信息,搭建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沟通桥梁,确立良好的信托法律关系。最后,完善董事会的结构,确保各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公司法人治理制度,需要依靠独立的董事制度来达到权责利的制衡。这样,一方面可以发挥监督企业管理层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股东内部合流,避免其利用股权优势等做出不利于整个企业发展或者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优化董事会制度,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保证公平公正,由此树立股东投资的信心。
2.积极推行股权多元化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确立累积投票制度的前提。我国公司法限制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可转移也不可变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修缮,所以应当改变这种限制,并且确立国家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正确关系。我们也要明确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它们在发展中能够相互协调,在实践中能够相互适应。放眼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因为国有股的限制条件使得它的流动性很小,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相处得并不融洽,股东、董事以及经理层之间也没有完全明确的分工等。以上这些问题说明,我们必须改变现状、大胆革新、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再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出适合我国长远发展的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要改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实现公司运作的制衡。
3.大力发展监事会
分析我国现状,监事会并没有在企业发展中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摆设。然而,监督机制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能忽视监督的重要性。首先,企业要有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来明确监事会的各项工作职能,制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和规范。其次,增强对监事会成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使成员在公司的各个方面,如业务、财务等都能够精通,以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最后,完善监事会的成员结构。监事会成员内部和外部的数量要平衡合理,使监事会能够保持独立性。
四、结束语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制的核心,在我国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我们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结合我国的国情,综合评估,统筹兼顾。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法律等,协助创造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
参考文献:
[1]柴昀.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2012
[2]魏志云.S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研究
类似于西方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体现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决策的科学与民主这一分权制衡的机理。公司制不失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其设计的法人治理结构随之展现出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从细节处来看,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公司实务中过于形式化等。因此,我国相关机关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完善公司法人结构的设计。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及其来源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公司法人结构和公司法人共同存在。财产所有者通常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将自身财产交给专业的经营者支配,以此来弥补个人经营能力的缺陷,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与发挥,从而创造出最大利润。另外,从法律意义来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正是为了实现公司内部的约束和制衡而产生的,是体现现存法人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预先调控机制。完整意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第一,它是一种安全机制。这种安全机制是指所有者通过一套组织机构,保障其财产安全,同时设立保底条款,实行有限责任制。这样,哪怕是经营失败,甚至是经营彻底破碎,所有者也可以保全其非经营的个人所有财产;第二,它是一种经营机制。这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而设定的。在此机制下,经营者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会被明确规定,通过依法经营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所有者的认同;第三,它是一种监督机制。公司的监督者,依法执行法人治理结构所赋予的各项监督权;第四,它是一种规范机制。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只有确立有效的管理和规范机制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分析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在实际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经年累月的发展与变革,我国企业的公司制度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总体绩效仍然不容乐观。笔者对公司法人治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如下总结:第一,财产安全问题。所有者的财产流失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甚至会出现股东权分散、旁落等情况;第二,经营问题。我们实行的政企分开制度,使得国有企业没有完全的独立法律人格。这就导致经营权,经营利润的分配,财产的最终处置等问题发生混乱;第三,监督问题。大部分的监督只存在于形式上,监事会本身就存在很大缺陷,企业内部运行无法得到有效制衡;第四,历史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传统意识已经被习惯性地渗透到企业决策当中,甚至产生了首长负责制度的偏见。在这些历史问题的长期作用下,阻碍了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研究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
鉴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1.优化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核心,优化董事会制度自然成为建设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核心。首先,我国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公司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成立合法的董事会,真正建立起董事会与执行部门的权利委托代理。其次,建立公正、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以此保障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透明性和可行性。同时,让各股东依法获得公司经营和商业盈利的相关信息,搭建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沟通桥梁,确立良好的信托法律关系。最后,完善董事会的结构,确保各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公司法人治理制度,需要依靠独立的董事制度来达到权责利的制衡。这样,一方面可以发挥监督企业管理层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股东内部合流,避免其利用股权优势等做出不利于整个企业发展或者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优化董事会制度,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保证公平公正,由此树立股东投资的信心。
2.积极推行股权多元化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确立累积投票制度的前提。我国公司法限制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可转移也不可变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修缮,所以应当改变这种限制,并且确立国家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正确关系。我们也要明确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它们在发展中能够相互协调,在实践中能够相互适应。放眼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因为国有股的限制条件使得它的流动性很小,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相处得并不融洽,股东、董事以及经理层之间也没有完全明确的分工等。以上这些问题说明,我们必须改变现状、大胆革新、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再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出适合我国长远发展的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要改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实现公司运作的制衡。
3.大力发展监事会
分析我国现状,监事会并没有在企业发展中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摆设。然而,监督机制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能忽视监督的重要性。首先,企业要有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来明确监事会的各项工作职能,制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和规范。其次,增强对监事会成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使成员在公司的各个方面,如业务、财务等都能够精通,以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最后,完善监事会的成员结构。监事会成员内部和外部的数量要平衡合理,使监事会能够保持独立性。
四、结束语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制的核心,在我国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我们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结合我国的国情,综合评估,统筹兼顾。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法律等,协助创造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
参考文献:
[1]柴昀.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2012
[2]魏志云.S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