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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0年1月20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二条修改为:"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加工、营销矿产品的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