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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蔡冉(北京电视台《品质生活》栏目主持人)
嘉 宾 刘兴成 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
嘉 宾 杨建津 律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 题
评析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商务部与王秀群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问题。
蔡 冉
各位中国证券期货的读者、风行网友广大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蔡冉。欢迎大家来到《峰辉会客厅》第四期,本期节目的主题是:评析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商务部和王秀群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
本期节目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两位嘉宾。他们分别是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法律合伙人、法律财经评论员刘兴成律师。
刘兴成
各位网友好。
蔡 冉
还有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建津先生。
杨建津
各位网友好、主持人好。
1王秀群、中国农产品交易、商务部三者之间法律关系
蔡 冉
两位嘉宾好。那么关于商务部、中国农产品交易和王秀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这么一个案件,在前几期我们已经进行了非常深刻的探讨。
本期节目就中国农产品交易骗取商务部批文一案请两位做一下简要的分析。我首先问一下二位,王秀群和武汉天九工贸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产品交易之间法律关系的过去和现状分别是什么?
刘兴成
他们过去呢,就是他们之间要达成一个合议。王秀群这边要让武汉白沙洲通过在香港上市,中国农产品公司要把王秀群控制的武汉白沙洲公司弄成装在中国农产品上市公司里面,所以他们就签订了股权转让的协议。这是他们的过去。那么现状就是他们之间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分歧,他们的合同目的是背道而驰。所以就是王秀群他们起诉了中国农产品公司,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现在判决0.89亿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这就是它的现状。
杨建津
简单的说王秀群是农产品市场持股的一方。由于他与其他的并购人签署了相关的协议,进而发生了进一步的法律纠纷,所以通过法律诉讼,已经宣布他们原有的文件和法律关系无效了。有待下一步有关部门的进一步的行政行为才能确定最终的法律关系。
蔡 冉
那么王秀群与商务部法律关系的过去和现状又是什么?
刘兴成
王秀群和商务部他们过去的法律关系就是,他们是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向商务部申请并购武汉白沙洲市场的关联者,就是王秀群他们要协助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向商务部申请。后来就是他们签订了阴阳合同,一个11.56亿合同,一个是0.89亿。
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向商务部申请了0.89亿的合同,商务部已经批准通过了。现在就根据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王秀群又向商务部申请、撤销并购的审批。
商务部没有做出撤销的行为。现在就是王秀群他们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商务部,要求法院判定商务部撤销,以虚假协议为基础的行政审批。这是它的现状。
杨建津
归纳起来我们可以用两个重要的行为来描述,原有的法律关系,王秀群是一个外资并购的当事人,她与外资并购的另一方共同向商务部申请批准他们签署的文件,这是一个申请批准的法律关系。
刚才刘律师也介绍他们签署的文件发生了法律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他们的合同是无效的。商务部通常应当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来撤销基于当时被判决无效的协议所进行审批的这样一个批复文件。商务部没有履行这样的一个行政义务,所以王秀群进一步向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申请人民法院判商务部来履行行政义务。所以这是一个申报行为,一个行政诉讼。所以他们的法律关系大体上是这样。
蔡 冉
谢谢你。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三角关系,那么农产品交易公司与商务部的法律过去和现状又是什么呢?
刘兴成
农产品公司他们过去是外资并购的申请者,现在它是外资并购的受益者,因为商务部批准了,批准了他就把武汉白沙洲这一块业务已经装到中国农产品上市公司了。这是现状。现在面临着,王秀群他们要求撤销行政审批的一个诉讼
蔡 冉
杨律师呢?
杨建津
刚才刘律师就过去和现状已经说的非常准确了,就是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状况。
蔡 冉
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武汉白沙洲市场)在王秀群、农产品交易公司和商务部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到底谁是武汉白沙洲市场的受益方呢?
刘兴成
我认为武汉白沙洲它是我们所有外资并购的对象或者是标的,它原来是王秀群辛辛苦苦做起来的,所以属于王秀群他们。后来就是经过这样一个外资并购以后,就成了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的,也就是香港上市公司的,成了他的,由港方上市公司所有了。这是现状。但是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一个判决,判定他们并购协议是无效的,将来武汉白沙洲大市场归宿现在还有很大的变数。
蔡 冉
杨律师有何见解?
杨建津
刚才刘律师提到的这个,你用了一个三角关系的表述,我认为非常准确的。
白沙洲市场它是当事双方交易的一个指向一个标的。交易的双方是王秀群以及港方的这个公司名称刚才刘律师也做了说明。这个市场的受益者应当是基于受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某一个股东,或者是原有的持股人,或者是依法并购的并购方。现在这个问题的的确确还存在着争议,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宣布,判决了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通常我们律师理解社会公众理解都会认为这个市场应当物归原主。但是现在这个事情还正在解决之中。我们当然期待着最终的受益者受法律保护的。 2审批程序存蹊跷
蔡 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管理规定》是由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个中央政府部门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那么为什么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要向商务部一个部门申请批准外资并购呢?
刘兴成
首先商务部是牵头部门,但是并不是说只有商务部一家有这个审核权。其他5个部门都有审核权。这个就是外资方,中国农产品公司它也是外资企业也是境外的民营企业。王秀群她们也是民营企业或者是自然人,她不属于国有企业,所以这里不涉及国资委的审核。但是其他的4个门都应该要参与审核。所以这就是之前审批蹊跷的地方,为什么只有商务部一个部门参与了审核和批准。而没有其他4个部门的参与审核。
杨建津
这个文件的全称应该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六个部门联合发的部门规章文件全称是这个。刚才你提到的文件名称的的确确是商务部自己的文件名称,这两个文件名称差的字不多,但是它的参与制定的单位是完全不一样。
刚才刘律师也谈到了,我们国家是实行的外国投资国家审核、审批的制度。但是如果有6个部门联合来发布一个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这样一个规定,这6个部门在审核过程当中,都要履行他们的行政职责,都要履行他们所承担的国家赋予的相关的权力。所以刘律师利用了一个词“蹊跷”我也同意。
蔡 冉
所以这地方有很大的疑点值得质疑。没有这五个中央的部门参与白沙洲市场外资并购会有什么不同?
刘兴成
没有这5个部门的参与,最后就是虚假的0.89亿的协议通过了商务部审批,如果其他部门参与就不一定能够得到审批,因为假的终究是假的。这是一个。
第二个就是武汉白沙洲市场它的年营业额远远高于15亿。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超过15亿的话,年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必须通过反垄断审查,而这个反垄断审查职权在中国工商总局而不在商务部。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王秀群他们的目的把武汉白沙洲市场作为一块资产,然后借壳进行上市,在香港上市,它在外面的这个公司必须是特殊目的的公司,根据外资并购规定的话,它必须是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就不能是上市企业,而这个中国农品交易公司它恰恰是一个上市公司。所以这个是冲突的。
如果是真正履行一个合理的、规范的、合法的外资并购的审批的话,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因为涉及到上市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由于最后他们做了这一组虚假的阴阳合同,最后就把这个绕过了,所以最后是商务部一家给审批通过了。
蔡 冉
杨律师有何见解?
杨建津
刘律师说的这个两个重要的方面,在文件里实际上都是,我说的文件是指这个6部委发的这个文件都是基于国家对外商投资、证券交易、公平交易所进行的完整和全面的安排。
这个完整和全面的安排它需要我们国家各个行政审核部门来参与。如果当事人尊重法律、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办的话,它就应当如实向各个部门去申报它的实际内容。
所以刚才刘律师也谈到了,他们为了,或者说当时的相关人事、或者相关当事人为了绕过一些审核,就把一些事实做了相应的隐瞒。
这样一个部门的审核肯定就比三个或者更多的部门审核来的简单来的更容易,所以它的法律结果有可能完全不同,这就是是我们应当看到应该充分认识到的。
蔡 冉
从这一点也应该看得出来,这个审批的过程还是比较不正规的。
刘兴成
对。
蔡 冉
王秀群起诉商务部撤销根据虚假合同0.89亿股权转让协议做出的审批,与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起诉王秀群要求配合申请商务部批准11.56亿股权转让协议,这两个案件之间有没有什么法律关系?
刘兴成
这两个案子表面上是两个案件。表面上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实际上是有关联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就是王秀群起诉商务部要求撤销根据虚假协议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者是行政审批。现在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从事实和法律上来讲,商务部肯定是要败诉的,也就是说它必须做出撤销,不管原因是,由于商务部原来被骗了,还是它自己犯下错误做出的一个审批。这个根据现在的事实以及最高法院的判决,商务部应当做出这样的撤销。
但是根据商务部的答辩状,它现在就是就不想撤销,你王秀群把这案件撤了我自己来撤,但是这个不讲逻辑,王秀群已经申请过商务部,商务部是行政不作为,是迟迟不撤销,然后迫使王秀群才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商务部要求王秀群来撤诉,王秀群怎么可能撤诉?现在就是中国农产品交易它又起诉了王秀群,这个就是跟商务部现在面临败诉这个案子是有关系的。它起码可以提高王秀群他们的诉讼成本,就把水给搅浑他们就是浑水摸鱼,但是中国农产品
交易起诉王秀群的案件这个是自相矛盾,它是不可能胜诉的,即使就是说他们现在向商务部申请,商务部也不可能通过审批的,这个11.56亿的股权转让协议。
为什么呢?因为正是因为他们原来做的这个协议通不过6部门的审批,然后才做了一个更加虚假的0.89亿的股权转让协议。你现在再拿这个合同来申请,那也是照样通不过。
其中有一个硬伤就决定了它通不过。为什么?因为11.56亿是原定的是适用于香港法律,但是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购的协议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仅凭这一点就通不过。
所以他现在就是,这个诉讼,中国农产品起诉起诉王秀群诉讼,企图干扰王秀群起诉商务部,他们想达到这个目的。所以他进行的其实是一个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的虚假诉讼这是我的看法。
蔡 冉
杨律师的看法? 杨建津
这两个案子的确有非常大的关联性。这两个案子所指向的合同是两个合同。正如您刚才所说,一个是0.89亿,一个是11.56亿。但是这两个合同也有它的共同点,它的共同点在哪里呢?签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一样的。合同所指向的收购对象是一样的,应当所依据的审核程序也应当是一样的。刘律师刚才谈到了,在这两个合同的命运上是有截然不同的。那么这个截然不同的命运实际上是基于截然不同的出发点。其中的一份合同已经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根据中国的法律合同被判定无效,对这个合同所进行的审批行为也应当无效。当然审核部门要依据自己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履行,来撤销他当时所做出的批复。由于他没有及时的履行这样一个行政义务,本案的当事人王秀群向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来履行这个行政义务。对方当事人在已经败诉的被最高法院宣布为无效的案子里,他们可能是想通过另外一个诉讼,也就是刚才所提到的他们起诉王秀群,要求王秀群或者说希望,或者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判决王秀群和他一起到商务部去申报那个11.56亿的那份合约。
他的出发点和他的合法性还有他的相关这种做法,我们说是非善意的,是恶意的这样一些情形,刚才刘律师已经表述了观点,我也是同意这样的看法。
所以在法律面前不能有同时发生的相关的同样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不能有同时真或者不能有同时假。那么一真一假,真的假不了不假的真不了,我相信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会有非常清晰的判断和最终的判决的。
3商务部面临败诉
蔡 冉
嗯,经过两位详细的分析,再根据我们的事实和法律,二位认为王秀群与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最后的法律归宿应该是什么?
刘兴成
王秀群和中国农产品交易最后法律归宿应当是他们签订的这两份阴阳合同,全部是无效的,那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要各自返还。也就是说中国农产品交易支付给王秀群的对价,王秀群要还回去。中国农产品交易拿走的武汉白沙洲大市场的股权,也要还回给王秀群,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最后应当的一个合理合法的归宿。
杨建津
刘律师的这个表述非常的完整。我们国家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制度是有详细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详细的规定做出的判决,它的法律的结果也是在法律里进行了相关的表述。所以刘律师刚才谈到应当是双方返还这个安排,或者说这个归宿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蔡 冉
那么根据事实和法律,王秀群与商务部之间法律关系的最终归宿应当是什么?
刘兴成
王秀群和商务部法律关系的话,就是如果商务部不撤销错误的行政许可的话,商务部就要面临行政诉讼败诉的局面。那么败诉以后司法机关会责令商务部做出撤销,这就是他们最后的归宿。
杨建津
对的。商务部在当年审批0.89亿这一份合同,有可能是被合同的当事人掩盖真相,而实施的批复也有可能是其他的原因。不论是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
所以王秀群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商务部履行行政义务,我们相信它的结果是唯一的。因为它的依据是非常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所以他们的归宿就应当是商务部依据判决,或者说自己在诉讼里主动做出相关的行政义务的履行的安排。
蔡 冉
最后商务部与农产品交易公司之间的法律归宿应当是什么样的?
刘兴成
商务部和农产品交易的法律关系应当是撤销与被撤销的关系。就是商务部之前许可了中国农产品交易的并购。现在就是他发现错了,或者是前面的协议是虚假,那就是应该撤销。这就是我对他们法律最终的归宿看法。
杨建津
我完全同意刘律师这样的见解。
蔡 冉
感谢两位律师嘉宾本案件精彩和专业的讲解,同时也感谢广大的读者和网友朋友对本案件的持续关注。好了,本期节目就这样,感谢您的关注。
谢谢!
再见!
嘉 宾 刘兴成 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
嘉 宾 杨建津 律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 题
评析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商务部与王秀群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问题。
蔡 冉
各位中国证券期货的读者、风行网友广大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蔡冉。欢迎大家来到《峰辉会客厅》第四期,本期节目的主题是:评析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商务部和王秀群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
本期节目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两位嘉宾。他们分别是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法律合伙人、法律财经评论员刘兴成律师。
刘兴成
各位网友好。
蔡 冉
还有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建津先生。
杨建津
各位网友好、主持人好。
1王秀群、中国农产品交易、商务部三者之间法律关系
蔡 冉
两位嘉宾好。那么关于商务部、中国农产品交易和王秀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这么一个案件,在前几期我们已经进行了非常深刻的探讨。
本期节目就中国农产品交易骗取商务部批文一案请两位做一下简要的分析。我首先问一下二位,王秀群和武汉天九工贸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产品交易之间法律关系的过去和现状分别是什么?
刘兴成
他们过去呢,就是他们之间要达成一个合议。王秀群这边要让武汉白沙洲通过在香港上市,中国农产品公司要把王秀群控制的武汉白沙洲公司弄成装在中国农产品上市公司里面,所以他们就签订了股权转让的协议。这是他们的过去。那么现状就是他们之间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分歧,他们的合同目的是背道而驰。所以就是王秀群他们起诉了中国农产品公司,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现在判决0.89亿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这就是它的现状。
杨建津
简单的说王秀群是农产品市场持股的一方。由于他与其他的并购人签署了相关的协议,进而发生了进一步的法律纠纷,所以通过法律诉讼,已经宣布他们原有的文件和法律关系无效了。有待下一步有关部门的进一步的行政行为才能确定最终的法律关系。
蔡 冉
那么王秀群与商务部法律关系的过去和现状又是什么?
刘兴成
王秀群和商务部他们过去的法律关系就是,他们是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向商务部申请并购武汉白沙洲市场的关联者,就是王秀群他们要协助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向商务部申请。后来就是他们签订了阴阳合同,一个11.56亿合同,一个是0.89亿。
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向商务部申请了0.89亿的合同,商务部已经批准通过了。现在就根据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王秀群又向商务部申请、撤销并购的审批。
商务部没有做出撤销的行为。现在就是王秀群他们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商务部,要求法院判定商务部撤销,以虚假协议为基础的行政审批。这是它的现状。
杨建津
归纳起来我们可以用两个重要的行为来描述,原有的法律关系,王秀群是一个外资并购的当事人,她与外资并购的另一方共同向商务部申请批准他们签署的文件,这是一个申请批准的法律关系。
刚才刘律师也介绍他们签署的文件发生了法律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他们的合同是无效的。商务部通常应当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来撤销基于当时被判决无效的协议所进行审批的这样一个批复文件。商务部没有履行这样的一个行政义务,所以王秀群进一步向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申请人民法院判商务部来履行行政义务。所以这是一个申报行为,一个行政诉讼。所以他们的法律关系大体上是这样。
蔡 冉
谢谢你。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三角关系,那么农产品交易公司与商务部的法律过去和现状又是什么呢?
刘兴成
农产品公司他们过去是外资并购的申请者,现在它是外资并购的受益者,因为商务部批准了,批准了他就把武汉白沙洲这一块业务已经装到中国农产品上市公司了。这是现状。现在面临着,王秀群他们要求撤销行政审批的一个诉讼
蔡 冉
杨律师呢?
杨建津
刚才刘律师就过去和现状已经说的非常准确了,就是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状况。
蔡 冉
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武汉白沙洲市场)在王秀群、农产品交易公司和商务部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到底谁是武汉白沙洲市场的受益方呢?
刘兴成
我认为武汉白沙洲它是我们所有外资并购的对象或者是标的,它原来是王秀群辛辛苦苦做起来的,所以属于王秀群他们。后来就是经过这样一个外资并购以后,就成了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的,也就是香港上市公司的,成了他的,由港方上市公司所有了。这是现状。但是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一个判决,判定他们并购协议是无效的,将来武汉白沙洲大市场归宿现在还有很大的变数。
蔡 冉
杨律师有何见解?
杨建津
刚才刘律师提到的这个,你用了一个三角关系的表述,我认为非常准确的。
白沙洲市场它是当事双方交易的一个指向一个标的。交易的双方是王秀群以及港方的这个公司名称刚才刘律师也做了说明。这个市场的受益者应当是基于受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某一个股东,或者是原有的持股人,或者是依法并购的并购方。现在这个问题的的确确还存在着争议,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宣布,判决了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通常我们律师理解社会公众理解都会认为这个市场应当物归原主。但是现在这个事情还正在解决之中。我们当然期待着最终的受益者受法律保护的。 2审批程序存蹊跷
蔡 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管理规定》是由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个中央政府部门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那么为什么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要向商务部一个部门申请批准外资并购呢?
刘兴成
首先商务部是牵头部门,但是并不是说只有商务部一家有这个审核权。其他5个部门都有审核权。这个就是外资方,中国农产品公司它也是外资企业也是境外的民营企业。王秀群她们也是民营企业或者是自然人,她不属于国有企业,所以这里不涉及国资委的审核。但是其他的4个门都应该要参与审核。所以这就是之前审批蹊跷的地方,为什么只有商务部一个部门参与了审核和批准。而没有其他4个部门的参与审核。
杨建津
这个文件的全称应该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六个部门联合发的部门规章文件全称是这个。刚才你提到的文件名称的的确确是商务部自己的文件名称,这两个文件名称差的字不多,但是它的参与制定的单位是完全不一样。
刚才刘律师也谈到了,我们国家是实行的外国投资国家审核、审批的制度。但是如果有6个部门联合来发布一个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这样一个规定,这6个部门在审核过程当中,都要履行他们的行政职责,都要履行他们所承担的国家赋予的相关的权力。所以刘律师利用了一个词“蹊跷”我也同意。
蔡 冉
所以这地方有很大的疑点值得质疑。没有这五个中央的部门参与白沙洲市场外资并购会有什么不同?
刘兴成
没有这5个部门的参与,最后就是虚假的0.89亿的协议通过了商务部审批,如果其他部门参与就不一定能够得到审批,因为假的终究是假的。这是一个。
第二个就是武汉白沙洲市场它的年营业额远远高于15亿。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超过15亿的话,年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必须通过反垄断审查,而这个反垄断审查职权在中国工商总局而不在商务部。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王秀群他们的目的把武汉白沙洲市场作为一块资产,然后借壳进行上市,在香港上市,它在外面的这个公司必须是特殊目的的公司,根据外资并购规定的话,它必须是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就不能是上市企业,而这个中国农品交易公司它恰恰是一个上市公司。所以这个是冲突的。
如果是真正履行一个合理的、规范的、合法的外资并购的审批的话,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因为涉及到上市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由于最后他们做了这一组虚假的阴阳合同,最后就把这个绕过了,所以最后是商务部一家给审批通过了。
蔡 冉
杨律师有何见解?
杨建津
刘律师说的这个两个重要的方面,在文件里实际上都是,我说的文件是指这个6部委发的这个文件都是基于国家对外商投资、证券交易、公平交易所进行的完整和全面的安排。
这个完整和全面的安排它需要我们国家各个行政审核部门来参与。如果当事人尊重法律、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办的话,它就应当如实向各个部门去申报它的实际内容。
所以刚才刘律师也谈到了,他们为了,或者说当时的相关人事、或者相关当事人为了绕过一些审核,就把一些事实做了相应的隐瞒。
这样一个部门的审核肯定就比三个或者更多的部门审核来的简单来的更容易,所以它的法律结果有可能完全不同,这就是是我们应当看到应该充分认识到的。
蔡 冉
从这一点也应该看得出来,这个审批的过程还是比较不正规的。
刘兴成
对。
蔡 冉
王秀群起诉商务部撤销根据虚假合同0.89亿股权转让协议做出的审批,与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起诉王秀群要求配合申请商务部批准11.56亿股权转让协议,这两个案件之间有没有什么法律关系?
刘兴成
这两个案子表面上是两个案件。表面上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实际上是有关联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就是王秀群起诉商务部要求撤销根据虚假协议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者是行政审批。现在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从事实和法律上来讲,商务部肯定是要败诉的,也就是说它必须做出撤销,不管原因是,由于商务部原来被骗了,还是它自己犯下错误做出的一个审批。这个根据现在的事实以及最高法院的判决,商务部应当做出这样的撤销。
但是根据商务部的答辩状,它现在就是就不想撤销,你王秀群把这案件撤了我自己来撤,但是这个不讲逻辑,王秀群已经申请过商务部,商务部是行政不作为,是迟迟不撤销,然后迫使王秀群才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商务部要求王秀群来撤诉,王秀群怎么可能撤诉?现在就是中国农产品交易它又起诉了王秀群,这个就是跟商务部现在面临败诉这个案子是有关系的。它起码可以提高王秀群他们的诉讼成本,就把水给搅浑他们就是浑水摸鱼,但是中国农产品
交易起诉王秀群的案件这个是自相矛盾,它是不可能胜诉的,即使就是说他们现在向商务部申请,商务部也不可能通过审批的,这个11.56亿的股权转让协议。
为什么呢?因为正是因为他们原来做的这个协议通不过6部门的审批,然后才做了一个更加虚假的0.89亿的股权转让协议。你现在再拿这个合同来申请,那也是照样通不过。
其中有一个硬伤就决定了它通不过。为什么?因为11.56亿是原定的是适用于香港法律,但是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购的协议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仅凭这一点就通不过。
所以他现在就是,这个诉讼,中国农产品起诉起诉王秀群诉讼,企图干扰王秀群起诉商务部,他们想达到这个目的。所以他进行的其实是一个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的虚假诉讼这是我的看法。
蔡 冉
杨律师的看法? 杨建津
这两个案子的确有非常大的关联性。这两个案子所指向的合同是两个合同。正如您刚才所说,一个是0.89亿,一个是11.56亿。但是这两个合同也有它的共同点,它的共同点在哪里呢?签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一样的。合同所指向的收购对象是一样的,应当所依据的审核程序也应当是一样的。刘律师刚才谈到了,在这两个合同的命运上是有截然不同的。那么这个截然不同的命运实际上是基于截然不同的出发点。其中的一份合同已经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根据中国的法律合同被判定无效,对这个合同所进行的审批行为也应当无效。当然审核部门要依据自己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履行,来撤销他当时所做出的批复。由于他没有及时的履行这样一个行政义务,本案的当事人王秀群向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来履行这个行政义务。对方当事人在已经败诉的被最高法院宣布为无效的案子里,他们可能是想通过另外一个诉讼,也就是刚才所提到的他们起诉王秀群,要求王秀群或者说希望,或者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判决王秀群和他一起到商务部去申报那个11.56亿的那份合约。
他的出发点和他的合法性还有他的相关这种做法,我们说是非善意的,是恶意的这样一些情形,刚才刘律师已经表述了观点,我也是同意这样的看法。
所以在法律面前不能有同时发生的相关的同样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不能有同时真或者不能有同时假。那么一真一假,真的假不了不假的真不了,我相信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会有非常清晰的判断和最终的判决的。
3商务部面临败诉
蔡 冉
嗯,经过两位详细的分析,再根据我们的事实和法律,二位认为王秀群与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最后的法律归宿应该是什么?
刘兴成
王秀群和中国农产品交易最后法律归宿应当是他们签订的这两份阴阳合同,全部是无效的,那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要各自返还。也就是说中国农产品交易支付给王秀群的对价,王秀群要还回去。中国农产品交易拿走的武汉白沙洲大市场的股权,也要还回给王秀群,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最后应当的一个合理合法的归宿。
杨建津
刘律师的这个表述非常的完整。我们国家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制度是有详细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详细的规定做出的判决,它的法律的结果也是在法律里进行了相关的表述。所以刘律师刚才谈到应当是双方返还这个安排,或者说这个归宿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蔡 冉
那么根据事实和法律,王秀群与商务部之间法律关系的最终归宿应当是什么?
刘兴成
王秀群和商务部法律关系的话,就是如果商务部不撤销错误的行政许可的话,商务部就要面临行政诉讼败诉的局面。那么败诉以后司法机关会责令商务部做出撤销,这就是他们最后的归宿。
杨建津
对的。商务部在当年审批0.89亿这一份合同,有可能是被合同的当事人掩盖真相,而实施的批复也有可能是其他的原因。不论是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
所以王秀群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商务部履行行政义务,我们相信它的结果是唯一的。因为它的依据是非常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所以他们的归宿就应当是商务部依据判决,或者说自己在诉讼里主动做出相关的行政义务的履行的安排。
蔡 冉
最后商务部与农产品交易公司之间的法律归宿应当是什么样的?
刘兴成
商务部和农产品交易的法律关系应当是撤销与被撤销的关系。就是商务部之前许可了中国农产品交易的并购。现在就是他发现错了,或者是前面的协议是虚假,那就是应该撤销。这就是我对他们法律最终的归宿看法。
杨建津
我完全同意刘律师这样的见解。
蔡 冉
感谢两位律师嘉宾本案件精彩和专业的讲解,同时也感谢广大的读者和网友朋友对本案件的持续关注。好了,本期节目就这样,感谢您的关注。
谢谢!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