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院”政治:城市中产阶层的“领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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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产阶层的出现和壮大是中国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也是全球产业结构和劳动分工格局调整的客观产物。形成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社会阶层结构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尤为关键,也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和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是国家在经济层面的回应,而“新社会阶层”(主要是体制外的新中产阶层)的正式提出则意味着执政党在社会治理上的政治考量。
  1980年波伊特(Harry Boyte)发表了《后院革命:理解新公民运动》(Backyard Revolution: Understanding the New Citizen Movement),此书被左派力量视为美国城市草根抗议运动的政治宣言。波伊特聚焦于1970年代美国邻里社区里身为消费者和纳税人的普通市民组织起来,在城市这个“社会工厂”中围绕广泛的主题争取地方权力和自治的草根性社会运动,并期盼这种自下而上的“参与式民主”推动社会进步。需要指出的是,“后院”(backyard)一词带有鲜明的西方社会色彩,其实与英美中产阶级前廊后院、独门独栋式低密度郊区化居住模式密切相关,其涵义也从家庭私人空间进而扩展到社会领域。西方社会的“NIMBY”现象(“Not in My Back Yard”的缩写,直译为“别在我家后院”音译为“邻避”)正是由中产阶级所主导并以维护房产价值和生活品质为核心的地方性社会运动。“后院”象征着中产阶级在法律上的(De jure)和事实上的(De facto)“领地”(territory)。而领地是连接空间和社会的进程,也是权力的空间形式。
中国大城市的“垃圾围城”问题变得日益严峻

  不难发现,中国城市中产阶层也正在逐渐确立自身的“后院”,形成鲜明的“领地”意识并采取维护领地的行动。在中国语境下,商品房小区是中产阶层物理空间上的集体“后院”,而其心理意义上的“后院”则不限于特定的空间范围也包括了某些社会领域。换言之,“后院”既是物质空间的也是社会空间的,它不仅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而且兼有社会、文化和政治的意义。借用“后院”的隐喻,我们能够抓住中国中产阶层(特别是体制外新中产阶层)在城市生活中的核心特征。
  中产阶层的城市维度
  “中产阶层”本身是一个实质利益关系含糊不清的多元混合体。学术界对中产阶层的定义、构成和边界莫衷一是。经济学家使用收入或财产作为测量指标,社会学者则更青睐职业指标,在经济指标之外结合教育、消费和主观认同等因素。
  中产阶层的构成很庞杂,既有新中产和老中产之分,又有中产上层和中产下层的区别。有社会学家根据收入、职业和教育三个指标的满足程度不同,将其划分为核心、半核心与边缘中产,或者区分为教育中产、收入中产和消费中产等。在中国,体制内和体制外中产的区别尤为重要,前者依赖国家而后者依靠市场,两者在形成路径、价值观和行为上有明显差别。有学者从“再分配”和“市场”的形成道路不同而将其称为内源和外生中产阶级。此外,地区、户籍、住房、代际乃至家庭等因素也像孔眼大小不同的“筛子”把中产阶层过了多遍,使之进一步碎片化而难以形成统一的阶层意识。概言之,中产阶层是一个复数而非单数。尽管如此,从事脑力劳动职业、有较高教育水平和稳定收入的新中产阶层被视为中产阶层的核心组成部分。
  传统上,马克思主义和韦伯主义的阶级或阶层研究都是以生产关系和职业维度为主的经济分析,考察各阶层对不同资源的占有情况,而教育和收入可以看作是特定职业的前提和结果。随着阶级和分层研究出现文化转向,布迪厄主义的阶层分析从文化的视角更为重视消费和生活方式在阶层形成中的独特作用。在城市研究中,新马克思主义学者把城市空间的过程放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加以考察,新韦伯主义学者则重视分析城市的社会-空间系统产生的生活机会分配的不平等,两者都关注了空间过程与社会结构的关系。
  令人遗憾的是,国内中产研究者鲜有人探讨“中产”与“城市”之间的关系。本文则强调“城市中产阶层”有着特别的意义。首先,城市是孕育中产阶层的“温床”,绝大多数中产阶层集中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工作和生活。城市作为国民经济活动的“神经枢纽”,尤其是城市产业结构“去工业化”以及服务经济和符号经济的兴起导致了城市就业人口中从事管理和符号生产职业者比例更高。此外,以住房分配市场化和产权私有化为目标的中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也直接推动了城市中产阶层的成长。其次,中产阶层也在日益“城市化”。他们特定的日常生活经验产生于城市并为之塑造,其对住房、教育、交通、环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求都是典型的城市问题。再者,城市空间的生产也经历着“中产阶级化”。空间形态的塑造偏向于满足中产阶层的需求,空间语法也着重表达了中产阶层的美学观。不断突破的城市天际线和消费社会的“教堂”(写字楼、购物中心等)集中体现了城市中产阶层的品位。
  社会-空间辩证法(socio-spatial dialectic)认为空间结构与社会结构相互塑造,空间不仅是社会行为的“容器”或者社会关系的表现,也反过来重构和再生产着社会关系。在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家看来,城市空间的不平等既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反映,也是再生产出社会不平等。列菲伏尔(Henri Lefebvre)指出空间是政治的,是社会的产物。城市空间像生产工具(机器)一样具有“生产性”,它有助于利润的实现和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再生产。在哈维(David Harvey)看来,资本主义下的城市化实际上就是“资本的城市化”以及与之伴随的资本主义整个社会关系的城市化。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则指出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住房、交通和教育等城市“集体消费”(collective consumption)对于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缺也带来了新的社会不平等,而国家作为其主要提供者进行干预也使城市问题和日常生活政治化。   人们的生活际遇与所居住地区息息相关。“我们是谁”不仅是“我们做什么”的函数,也是“我们住在哪里”的函数。住房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由于耐久性、不可移动性和昂贵性而区别于普通的消费品。在特定地段有产权的住房在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上对于城市中产阶层来说有多重重要意义。它不仅为个人提供私密空间和生儿育女的“家”,也是家庭最主要资产、贷款担保物和可能带来高额回报的投资品,在通胀压力下起到预防货币贬值的作用;它不仅是显示个人社会地位的象征符号,也是获取教育资源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助于人们在居住地建立积累社会资本,也具有建构地方性公民权的意义。相比于“中间阶层(级)”,“中产阶层”一词由于其隐含的不动产意义更直接地体现了中产与城市的密切关系,“middle class”在中文里就发生了微妙的语义转换。离开房产,中产阶层将更加凸显出“雇佣劳动力”的本来面貌,从而会更加依附于资本或者权力而失去其自身独立性。房产对于中产阶层之所以成为“中产”具有根本意义。我们甚至可以说,房产是中产阶层的物质化,而中产阶层则是房产的人格化。
  “后院”的确立:基于业主身份的权利扩展
  住房是象征身份的“地位商品”。拥有一套舒适住房并生活在体面社区中被视为跨入中产阶层的重要标志。在新型商品房小区中,“业主”几乎是“中产阶层”的同义语。新韦伯主义学者雷克斯(Rex)和摩尔(Moore)的“住房阶级”(housing class)概念揭示了从不同渠道获得城市稀缺住房资源从而导致不同地位群体的社会分化。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从无到有,中国城市也出现了数量庞大、构成复杂的“业主群体”(homeowners),其中最重要也最活跃的是从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的城市新中产阶层。体制外的新中产成员并未获得单位住房福利,而是依靠个人收入和金融手段进入中产行列,因而是房地产市场上典型的“消费者”。
  从权利意识演变的角度来看,城市中产阶层的权利意识肇始于“消费者”而强化于“业主”身份,经历了一个从“消费者公民”到“业主公民”的发展过程。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签订平等契约的自由、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充分的知情权等。英国学者贝弗利(Hooper Beverley)因此把市场化改革之后的中国民众称为“消费者公民”(consumer citizen),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会扩展到更为一般的权利意识。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来自于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建立市场经济是国家推动的现代化工程,消费日益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引擎。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国家话语与市场化改革相契合。对于拉动内需主力军的城市中产阶层,消费不仅在显示其身份和地位上发挥作用,也在不断地建构着其权利意识。从这个意义上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可以看作是国家对“消费者公民”的反应。
  从普通“消费者”到“业主”是一个重要转折,这使得城市中产阶层的权利意识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有助于构建其领地意识和集体权利。戴慧思(Deborah S. Davis)认为,业主是“公民消费者”(citizen consumer),这不仅有个体的权利,而且包括集体的权利。国家面对“公民消费者”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支持并保护其权利,一方面也对业主身份的消费者运动(主张法律权利和社团自治)抱有担忧。但中国的“消费革命”在整体趋势上赋予消费者更大的独立自主权并要求国家治理的相应改变。
  马歇尔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理论把公民权区分为民事要素(人身、言论、思想和信仰的自由,占有财产和签订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要素(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和社会要素(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和安全到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一系列权利)这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其历史发展轨迹有所不同。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中产阶级和公民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中产阶层被视为最具“公民精神”的一个社会群体,不少学者对中产阶层的业主维权和社区自治寄予很高期待。总的来看,城市中产阶层的民事权利意识发展最为充分,突出地表现在围绕着物权的相关权利上;社会权利意识次之,也有一定程度的萌发;而政治权利意识则还处于比较初级的发展阶段。
  城市中产业主主要争取和维护的是与财产密切相关的民事权(以物权自主和契约自由为核心),维权的对象主要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时也包括地方政府和基层官员。商品房小区是一种所有权社区或私有社区,是城市中产阶层明确建立的集体性空间领地。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筛选作用,分散的中产阶层成员在居住空间上被聚集起来,由此获得了在微观上组织起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于《物权法》建立的业主组织的基本职责是维护业主的私有房产和共有财产权益,决策并管理小区内的物业集体事务。在这个集体“后院”里,中产业主奉行着私有产权至上的信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常被引用的西方谚语典型地反映出中产阶层的领地意识。
  商品房小区也成为城市中产阶层自发学习、探索和实践基层民主的“实验田”。中产业主在参与社区自治和基层选举的过程中推动了城市基层民主的发展。他们通过在物业小区内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投票决定物业公共事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等)的实践过程,对于权力的产生行使及监督、程序的公正透明等问题的切身认识也不断加深。同时,新兴的业主委员会对传统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性构成了挑战。中产阶层质疑政府主导下居委会的自主性,对其选举和运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维护物权和争取小区自治权,“业主”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构建一种地方性公民权(或市民权)。从社会权利的角度来看,城市中产阶层更为关注地方性公共事物,特别是在对于像交通、教育、医疗和环境等高度地方化的问题上要求相应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对于大城市中没有当地户籍的中产者来说(附着于其上的社会权利也相应缺失),住房产权能够起到替代户籍的作用。城市公民权反映了公民与城市的关系,它比民族国家法定公民权利所表征的关系更加紧密、更加具有政治上的创造性。   城市中产阶层在以确权和维权来建立自身“后院”的过程中,同时也就在实现着汤普森(E.P. Thompson)意义上的阶级自我“形成”(making),在共同的利益认知和阶级经历中产生自觉的阶级意识。但“消费者公民”抑或“业主公民”都并非完整的公民身份,它既局限于特定地方也局限于特定群体。
  “后院”的巩固:中产阶层的地位维系
  中国中产阶层的集体焦虑感或米尔斯(C. Wright Mills)所称的“地位恐慌”颇受关注。其实,中产阶层的焦虑植根于社会整体对于向上流动机会减少和阶层结构固化的不安情绪之中。随着城市中产阶层的“领地”意识增强和“后院”范围扩大,其不安全感典型地反映在“谁动了我的奶酪”的问题上。中产阶层眼中的“奶酪”有时是房产,有时是生活环境或者教育资源等。至于究竟是“谁”动了“奶酪”,可能是开发商或者地方官员,也可能是其他社会阶层。城市中产阶层因此采取各种领地策略和集体行动努力维系其并不稳固的阶层地位。
  大城市中日见频繁的“邻避”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中产阶层维护生活品质的自发运动。城市本身是一张复杂的外部性之网,基于房产所有权的社会运动基本上都是业主为增强正外部性、抵制负外部性而进行的斗争。公共服务设施(如轨道交通、学校、医院等)的建设往往会提升房产的价值和生活质量;相反,一些可能带来交通拥堵、环境风险、治安恶化等负面问题的项目则会使房产贬值并损害生活质量。近些年来,中国大城市的“垃圾围城”问题变得愈发严峻,北京、广州等地多次出现中产业主自发组织起来反对在自己社区附近兴建垃圾焚烧发电厂。厦门、什邡等地市民也曾经强烈反对在本地兴建大型化工项目。在什邡案例中,真正的反对者并不是项目所在地周边村庄的村民而是距离更远的中产市民。2015年天津港发生的危险品仓库大爆炸让城市中产业主突然意识到他们试图营造的“安全小岛”其实是笼罩在城市灾害风险的阴影之下。另一方面,中产业主维权运动中也不乏呼吁地方政府改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情况,尤其是在城市迅速扩展导致某地公共服务水平和中产阶层的期望之间形成明显落差的情况下。
  城市中产阶层的“邻避”运动对于社会治理具有积极意义。由于地方政府此类工程的决策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缺乏中产阶层所要求的程序正义性,“邻避”运动扩大了公众参与从而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同时,它也不可避免地具有狭隘性的一面。在西方的“邻避运动”中,除了带来“负外部性”的基础设施和商业开发类项目会受到中产阶级的反对(要求“增长控制”),他们对于某些针对特殊群体的社会服务类机构(比如服务于精神疾病者、酗酒者、吸毒者、无家可归者等的收容、治疗和康复机构)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等的接纳程度也都比较低。在中国当下的邻避运动中,由于中产阶层的激烈抵制,原本有利于城市整体利益的公共建设项目有时会难以实施而搁浅。相比之下,村民的抗议和诉求由于话语和动员能力都较弱则容易被社会所忽视。因而这类设施最终将会转移到更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居住地附近,从而深化了城市内部的空间不平等,这实际上涉及环境正义问题。中产阶层能否从简单的抗议反对转换为深层次反思协商并提出建设性替代方案还有待观察。
  教育资源的分配是城市中产阶层“后院”政治的另一项关键内容。子女教育问题事关中产阶层地位的代际传递。学区房、辅导班和出国留学都是中产阶层非常关注的热门话题,微信圈里广为流传名为《即将到来的阶层社会,如何为孩子的将来做准备》的文章更典型折射出中产对子女教育问题的焦虑。而现实中,城市中产的这种焦虑心态在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刺激下也转变成了抗议行动。2016年高考之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部分地区跨省生源计划调控方案》,计划让一些东部省份的大学扩大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招生名额,旨在减轻长期形成的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在地区间严重不公平的历史问题。江苏省多个城市的中产家长们担心本地的优质教育资源受到侵占而表达强烈不满和集体抗议,并以教育主管部门的妥协而告一段落。此次“反对减招”事件凸显出城市中产阶层在事关其核心利益问题上的不妥协性,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激烈讨论。
  “后院”的区隔:社会边界的再生产
  城市中产阶层的“后院”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它对内表现为建构认同和团结,通过维权和自治确立“领地”,并推动基层民主和地方公民权的发展;对外则是实现社会区隔与排斥,通过建立某种居住“特权”,推动阶层之间社会边界的再生产,我们很难将这两者截然分开。
  作为个体的城市中产成员在家庭出身上通常与农民、工人阶层有着情感和经济上的天然联系,但城市中产阶层和社会弱势群体在居住空间、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上的整体分化却在不断加深。中产阶层正是在对弱势群体作为“另类他者”的认知过程中实现了自我的阶层认同建构。
  当下中国城市中社会分层和空间分化彼此交织,社会不平等和空间不平等相互强化。在大城市中,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杠杆导致不同社会阶层在居住空间上明显分化。中产阶层占据了城市中较为有利的空间和地段,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和服务比较完善。低收入群体在城市更新和再开发中则被迫不断地远离城市中心。人们形象地用“内环讲英语、中环讲普通话、外环讲上海话”来描述不同阶层在上海这所特大城市中的位置演变。实际上,西方“士绅化”或“中产阶级化”(gentrification)现象是指特定条件下城市中心区在空间上住房条件和物质环境的改善、人口上由中产阶级替代低收入居住者的过程,由此实现了资本开发的利润和中产阶层的地盘化(territorialization)。随着新自由主义城市政策在世界范围内的盛行,弱势人群在城市中心区的中产阶级化过程中被重新安置到边缘地区,中心区的功能和象征意义都发生了深刻转变。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城市的“中产阶层化”和“邻避运动”造成了服务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机构生存压力加大和被迫迁离。
  作为城市中产阶层“后院”的商品房小区是典型的“封闭社区”或“门禁社区”(gated community)。这迎合了中产阶层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活品质的需要,通过门卫值守和门禁系统严格地控制外人进入来确保专属的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不被分享,生活秩序不受干扰。各种充满欧美情调的商品房小区名称也反映出房地产市场对中产阶层当下审美偏好的迎合。在多数情况下,门禁社区和中产阶级化交织在一起,推进并加剧了社会藩篱和区隔。在西方,具有“私人性政府”性质的业主协会大多朝着排他性的隔离式管理方向发展。封闭社区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普遍,其实质是一种自愿性隔离,建立起种族或经济的均质居住领地。这成为麦肯齐(Evan McKenzie)所说的“私托邦”(Privatopia)或菲什曼(Robert Fishman)所称的“中产阶级的乌托邦”(Bourgeois Utopias)。在房地产开发的浪潮中,城市公共空间也在不断地被商品化和私有化,中产阶层则是受益者。正如有西方学者所说,中世纪的城市整个被包围在围墙之内,而当代的城市则由局部围墙分隔着内部。在极端的情况下,“封闭社区”和受到控制的城市公共空间构成了戴维斯(Mike Davis)所说的“堡垒洛杉矶”(Fortress Los Angels)。   当这种居住领地的“乌托邦”梦想面临现实威胁时,城市中产阶级会做出激烈反应。2016年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指导性文件指出,今后新建的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封闭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此举初衷在于通过小区内部道路的公共化来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和缓解城市交通堵塞压力。这项政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微信、微博等网络舆论空间像“炸了锅”。居住在封闭社区的中产业主反应尤为强烈,他们援引《物权法》质疑该政策可能侵犯私人物权,担忧房产贬值和自身生活秩序被破坏。在舆论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和建设部相继出面解释将会视条件而逐步实施以此来安抚城市中产阶层的疑虑和不满。
  伴随着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而来的交通、环境和治安等问题,加深了城市中产阶层对于可能影响现有生活秩序问题的担忧,他们对加强城市管理的要求比较强烈。在小区“群租房”、街头流动商贩以及城市交通政策等问题上,中产阶层和下层群体之间的利益和态度都有明显不同。近年来不少城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取缔摩托车和严格限制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政策(“禁摩限电”政策),官方理由是这些交通工具的事故率较高、影响交通秩序、存在非法营运和影响社会治安等问题。这类政策受到许多城市中产阶层的欢迎,而以农民工为主的城市流动人口因生计受到严重影响虽对该项政策不满却无能为力。当然,城市中产阶层内部对于该政策的态度也有分化,赞成者出于维护交通秩序和自身安全的角度,反对者则站在维护底层民众城市权利(生活、就业和交通)的立场。
  对于城市中产阶层而言,住房是其固定的私人空间,而小轿车则是流动的私人空间。私人轿车的发展使得中产阶层进一步在物理上(身体)与下层民众分隔开来。私人轿车和私人房产结合起来扩大了中产阶层的私人空间“堡垒”。这一方面强化了中产阶层的自我意识,另一方面也推动着城市社会变得更为碎片化。国家对“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政策区别,也折射出不同阶层在“流动空间”上的区隔。
  就社会分层而言,正如在工作生产领域里存在的机会阻隔机制(如特定职位的资格审查和从业许可)一样,在城市生活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排斥机制。不同阶层在居住、工作、消费休闲、教育以及社会服务上的社会-空间区隔交织在一起。同时,不同社会阶层对城市公共政策的意见分化,无疑也增加了社会整合的难度,官方意识形态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也由此变得更具挑战性。
  走出“后院”:从专属领地到公共领域
  毋庸置疑,大多数中产阶层成员属于“精致的利己主义者”,面对社会风险和公共问题往往会采取个人化的规避策略和替代方案,这既是主动选择也是无奈之举。中产阶层能否从维护自身权利走向关注“他者”的和普遍的公民权?“后院政治”是否有溢出效应?部分中产成员对此给出了肯定性答案。他们并不满足于维护好私人领域的“后院”,而是进入更大的公共领域发挥作用。
  在确立和维护“领地”的过程中,部分城市中产者权利意识的范围和层次都有所拓展。中产阶层维权范围逐渐从所在小区扩大到地区和城市,关注点也从房产利益扩展到公共服务和环境等问题;其维权的组织化程度也在提高,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跨社区甚至跨城市的交流互助网络和平台。同时,中产阶层的权利意识也从保护物权和追求小区自治权扩展到一定的政治意识层面。一些地方出现少数中产业主积极参选社区居委会的现象,北京和深圳还一度出现个别业主自荐参选地方人大代表。
  中产阶层偏好用法律和理性手段来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也在维权过程中推进了法治建设。在《物权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和随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过程中,中产业主中的积极分子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动员人大代表提案等多种参与途径,将部分合理诉求成功地纳入了相关法律。近年来不少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等)也反映出国家对城市中产阶层关切焦点的积极回应。
  对于城市中产成员而言,积极参与公益慈善类活动是走出私人领域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重要渠道。由于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文化优势,城市中产阶层对于环保、扶贫、救灾等领域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都比较高。同时,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志愿精神的部分中产阶层成员积极发起成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区治理进而倡导公共政策,成为新兴“第三部门”的骨干力量。通过诸如“跑步募捐”等公益创新模式,中产阶层把对自身的关注和对弱者的关心巧妙地结合起来。国家也鼓励和支持中产阶层在公益事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并将其参与行为引导到或限制在“安全地带”,通过释放社会空间起到“减压阀”的作用。由于成本和风险不同,中产阶层的社会参与在领域和程度上存在差异性,这既是中产阶层自身的理性选择,也是国家有意识引导或干预的结果。
  概言之,中国中产阶层具有鲜明的城市属性,中产阶层的城市化和城市的中产阶级化紧密交织在一起,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后院”政治是城市中产阶层在城市生活领域建立、巩固和扩大自身“领地”的意识、策略和行为的集合。虽然“领地”意识并非为某个社会群体所独有,但的确在城市中产阶层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城市中产阶层的“后院”政治同时具有进步性和保守性。一方面,它有助于中产阶层建立内部认同和团结,并推动了基层民主、社区自治和地方公民权的发育;但同时也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促进了社会阶层边界和社会不平等的再生产。当然,城市中产阶层并非是一个统一而稳定的整体,不同组成部分的差别还很大,在特定问题上的立场甚至可能相反。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复杂的是城市中产阶层一方面追求的仅是自身的地方性公民权,其权利意识是以财产权和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另一方面,当中产阶层面对公共问题找到个人化替代方案之后其关注度会降低而变得迟钝,从初涉公共领域重新退回到私人空间。作为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信徒及其政策的受益者,城市中产阶层能否从保护专属领地转变为建设公共领域?能否超越自身利益局限与下层民众合作从而推动社会进步?这些问题还有待实践来回答。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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