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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发布后,在会计处理和报表编制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两个不被明确的科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同属跨期摊提类账户,且同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最主要的体现者。为此,我们对新准则下跨期摊提类账户的处理发生了疑问:新准则否定的究竟是跨期摊提类科目本身,还是该科目产生的理论基础?本文以预提费用为例,对该科目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核算价值作了一些粗浅的研究,试图就新准则对“预提费用”科目的处理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