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身体的“搜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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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美剧《律师风云》第一季第七集出现过一则有趣的案例:被告蒙面抢劫一个便利店,被店主持枪击伤。就医期间,警方找到被告,但是,唯一能够证明被告抢劫的,只有射入他体内的子弹。为求自保,被告拒绝取出子弹。聪明的女律师劳瑞以这么做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的规定为由,说服法官驳回了警方的申请。当然,因为子弹没及时取出,被告几乎流血身亡,最后还是靠男主人公艾伦·肖介绍,跑到地下诊所做手术才保住了性命。虽然这个故事有不少演绎成分,但绝不是编剧凭空捏造出来的案例。它的现实素材,就是最高法院1985年宣判的“温斯顿诉李案”。
  1982年7月18日凌晨,弗吉尼亚州居民拉尔夫·温斯顿开设的商店正准备打烊,突然有人持枪闯入,意图抢劫。温斯顿先发制人,开了一枪,击中劫匪左半身。对方还击,打中温斯顿的脚,然后逃之夭夭。闻讯赶来的警察将温斯顿送往医院就诊。医治期间,温斯顿发现一名中枪者被送进急诊室,认出此人就是劫匪,连忙报警。
  中枪者名叫鲁道夫·李,声称自己是另一起抢劫案的受害者。但李的中弹部位,与温斯顿的描述完全相符,而且,在警方的讯问下,李的供述漏洞百出,根本无法自圆其说,所以,警方还是决定指控李涉嫌抢劫未遂、故意伤害等罪名。为进一步取证,弗州检察官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对李采取麻醉手术,取出卡在他左侧胸腔的子弹。
  李内心很清楚,子弹一旦取出,只要与温斯顿所持枪支的弹道相符,自己的罪名就算坐实了。与《律师风云》中的嫌犯一样,他以可能有生命危险为由,反对进行手术。弗州地方法院为此先后召开了两次听证会。检方聘请的专家证人作证说,子弹卡在李的皮肤表层1.5厘米之下,这样的手术只需要局部麻醉,不会有生命危险。
  地方法院法官同意进行局部麻醉手术,李又向弗州最高法院上诉,但被后者驳回。无奈之下,李向联邦地区法院求救,认为州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的规定。但是,联邦法院也拒绝了他的请求。
  手术预定于1982年10月18日进行,但是,或许因为时间拖得太久,在术前检查过程中,李的胸腔X光片显示,子弹实际上卡在他胸腔内深约2至3.5厘米的肌肉组织内。医生认为,除非进行一般麻醉,才可能取出子弹。李随即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地方法院再审,遭到拒绝后,又向联邦法院求助。重新召开听证会后,联邦地区法院终于伸出援手,签发了禁止令,禁止可能危害嫌犯生命安全的手术。这一决定也得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支持。官司一波三折,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摆在大法官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在维护公民个人隐私和安全利益与“公正执法”的重大利益之间进行权衡。需要指出的是,最高法院并不是首次处理这类涉及身体侵入的“搜查”案件。在1966年的“施默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被告因酒醉驾车被送进医院,拒绝警察采集血液化验酒精浓度,但是,警察仍要求医生强行从被告身上抽取血样。事后,被告提起诉讼,认为警察这么做违反第四修正案,属于无理搜查。最高法院审理后判定,宪法第四修正案保障公民“合理期待的隐私权”,但是,对大多数人而言,“抽血检验几乎没有任何风险,也不会造成外伤和疼痛”,“在定期体检中非常普遍”。考虑到政府的“公正执法”关系到大众利益,警方的抽血行为算不上“无理”。
  但是,“温斯顿案”毕竟不同于“施默博案”。医生若想确定子弹的位置,就得在嫌犯的肌肉组织里翻找,难免会对胸腔内的神经、血管和其他组织造成伤害,甚至增加并发感染的危险。对李来说,这样的手术会严重侵害到他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尊严,甚至使他的生命受到威胁。这个时候,“公正执法”涉及的大众利益可能就得退居其次了。
  除了价值权衡,大法官们还得考虑这么做的必要性。弗州检察官提出,之所以坚持要取出子弹,是为了进行弹道比对,证明子弹是从温斯顿的枪支中射出,进而证明李就是持枪抢劫的罪犯。但是,大法官们认为,检方并非只有取出子弹这一条证明嫌犯有罪的途径,现有证据对李已经非常不利。例如,温斯顿在医院就当场指认了李。李中枪的部位与温斯顿的描述一致。李无法说出自己遭劫的准确地点,但他被警方发现时,距离抢劫案发地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总之,强制取出李身内的子弹似乎没有必要,检方的要求很难构成“合理”搜查。
  综合以上理由,大法官们指出,在判断政府是否可以通过手术获得被告体内的证据时,应考虑三个因素:第一,手术对被告生命或健康的影响到底有多大;第二,手术对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侵犯的程度到底有多深;第三,如果不通过手术取得证据,对最终能否定罪的影响到底如何。本案中,手术麻醉非但危险,还会让嫌犯陷入无意识状态,侵犯到他的人格尊严。更何况,检方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有罪,不一定非取出子弹不可。所以,最高法院最终判定,检方强行取出子弹的要求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的“无理搜查”。
  “温斯顿案”中的嫌犯最终遭遇如何,子弹是不是一直留在体内,从官方记录中已经无从查考。但是,这起案件确立的侵入身体的“搜查”原则却沿用至今。需要指出的是,大法官在两起案件的判决中,都没有说采取麻醉手术就一定是“无理”,抽血检验就一定是“合理”,归根结底,处理任何个案,都是一个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过程,这也正是美国人实用主义思想的司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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