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行防火规范中的安全疏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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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结合笔者的防火工作实际,对现行防火规范中的安全疏散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防火规范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提出自己的修订建议,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防火规范;安全疏散;分析;建议
  现行的GB50045-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以下简称《住建规》),是我国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工作的技术指南,并发挥着从源头上消除建筑火灾隐患的作用。但任何规范均难以做到“完美无缺”,各地在执行中仍会遇到一些新问题。笔者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就防火规范中安全疏散方面的一些问题,做些粗浅分析,并提出修订建议。
  1 关于阳台凹廊设置的问题
  1.1规范的规定
  《高规》第6.2.1.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高规》第8.2.3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1.2分析及建议
  敞开阳台、凹廊具有良好的排烟排热功能,从上述《高规》的相关规定看,均允许设置阳台、凹廊来代替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但均未对阳台、凹廊的使用面积,进入阳台、凹廊的门是否应为防火门,该部位是否应设应急照明等作出具体规定。以致在设计、审核时,尺度不一,随意性较大。
  笔者认为,为减缓楼梯间疏散人员的拥挤,保障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阳台、凹廊应具有必要的使用面积,该面积不应小于其所代替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规定使用面积。进入阳台、凹廊的门仍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以防火挡烟。建议在《高规》的相关条文中增加以上内容。
  2 十八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安全出口数量问题
  2.1规范的相关规定
  《高规》第6.1.1条中规定: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墙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住建规》第9.5.1条规定: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2分析及建议
  从《高规》第6.1.1条的规定看,对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在采取了一定的防火疏散措施后,允许每个住宅单元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即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住建规》第9.5.1条要求包括单元式住宅在内的十八层以上的各类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即每个住宅单元应设2部疏散楼梯(对单元式住宅可采用剪刀防烟楼梯间),首层应设2个直通室外的出口。因此,就该类单元式住宅而言,两本规范对安全出口数量的规定是不同的,《住建规》严于《高规》。
  经调查,《高规》第6.1.1条要求的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式凹廊连通,实施效果并不太好。该类住宅竣工使用后,有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凹廊被住户自行封堵占用,成了“死胡同”,住户出于防盗,造成阳台“连而不通”,均起不到应有的辅助疏散作用。
  《高规》第6.1.1条及《住建规》第9.5.1条均为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实施的时间段上看,《高规》实施早于《住建规》,依照法律法规的新旧冲突适用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对待此问题,首先应严格按照《住建规》第9.5.1条执行。为保持规范之间协调一致,建议宜在《高规》第6.1.1条中补充《住建规》第9.5.1条的相应内容。
  3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场所)安全疏散距离问题
  3.1《高规》的规定
  《高规》第6.1.5条表6.1.5中,将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场所)划为其它类,并规定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和位于袋形走通两侧或尽端房间的最大疏散距离,分别为40m和20m。
  3.2 分析及建议
  人在火灾烟雾中的可见距离,一般在30m左右,儿童与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火災时疏散自救能力差,还需要别人救助和协助,否则容易造成伤亡事故。《高规》将疏散最大距离分别定为40m、20m,疏散路线偏长,不够安全、合理。建议修订《高规》表6.1.5,将儿童与老年人活动场所(建筑)单独列出,减少疏散距离,可比照性质大体相同的医院来确定疏散距离。
  4 疏散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首层出口设置问题
  4.1 规范的规定
  《高规》第6.2.6条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该条条文说明中解释:允许人员在短距离内通过门厅,但不允许经其它房间再到达室外。《高规》第6.3.3.3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住建规》第9.5.3条规定:住宅建筑在楼梯问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建规》第5.3.13.3条规定:民用建筑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建规》第7.4.10.2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2 分析与建议
  (1)关于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出口设置。上述规范的相关规定中均要求疏散楼梯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利火灾时尽快将人员疏散到室外。楼梯间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该出口与首层直通室外出口保持较短距离,有利于消防队员及时登楼及进入建筑地下部分灭火救人。
  需要指出的是,《高规》第6.2.6条条文说明与条文要求不一致,条文中已明确规定疏散楼梯间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条文说明中又允许短距离通过门厅再到达室外。“短距离”是个不确定数,可以是5~30m,甚至更大,执行中灵活性大,不便掌握。除建筑层数要求上有区别外,《建规》与《住建规》均明确规定楼梯间首层出口距首层对外出口不应超过15m,笔者认为该距离是适当合理的。在此问题上,几本规范的规定应统一,为此建议在《高规》第6.2.6条中补充规定当首层楼梯间不能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与首层对外出口不应大于15m。
  (2)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首层出口设置。笔者通过调研认为《高规》、《建规》相关规定中允许消防电梯间前室与室外安全出口不大于30m,上限值偏大,不利于消防队员(部分队员还要携带器材)尽快进入消防电梯间前室,有可能贻误战机。也不利于消防队员将火灾中需要救助的人员,包括老弱病残者,及时转移到室外。因此此段距离应尽量减少,综合考虑以不应大于15m为宜。建议对《高规》、《建规》相关条文进行修订。
  5多层公共建筑地上部分设置第二安全出口问题
  5.1规范的规定
  《建规》第5.3.12.1条规定: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规》第6.1.12.1条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根据《高规》第6.1.1.3条规定,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上部分相邻的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时,可以将连通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2分析及建议
  当建筑物平面上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在相邻的防火分区之间设置第二安全出口,是一种兼顾安全疏散与建筑功能要求,又比较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从上述规定可知,《建规》、《高规》均允许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利用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人员疏散的第二安全出口。《建规》条文中未对多层公共建筑地上部分相邻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设置第二安全出口问题做出规定,从《建规》第2.0.17条条文说明看,也没有将建筑物地上部分用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视为室内安全区域,由此推论,不视为室内安全区域就不能将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高层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大于多层公共建筑,在使用性质相同时,地下室、半地下室火灾危险大于其地上部分,这是不争的事实。既然高规中已允许高层公共建筑的地上部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可以设置第二安全出口,《建规》已允许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相邻防火分区之间设置第二安全出口,那么多层公共建筑地上部分相邻的防火分区之间也理应可以设置第二安全出口。
  建议在《建规》中补充多层公共建筑地上部分的相邻防火分区之间设置第二安全出口的规定,同时在《建规》第2.0.17条条文说明中,将多层公共建筑地上部分用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视为室内安全区域。
  参考文献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50045-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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