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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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将给内外资企业带来同等税收待遇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重大调整,给我国的内外资企业带来重大影响。两税合并,实现两税统一,是中国税制改革同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
  
  《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废止,从此结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一税两法”并存的局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降到25%,而且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实施条例”则细化了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等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等。
  
  一、现阶段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别及新税法的调整
  
  (一)“两法”税率差别
  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为3%,但众多外资企业由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实际远低于30%。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所得及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二)“两法”扣除标准差别
  扣除标准不一致,导致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相差较大。其中主要包括:
  1、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或效益工资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
  2、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有比例限制,外资企业公益捐赠可全额扣除。
  3、内资企业坏账准备计提额不超过应收款项的5‰,外资企业坏账准备计提额不超过应收款项的3%。
  4、内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须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外资企业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可在税前列支。
  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如对合理工资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在12%以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等。
  (三)“两法”税收优惠差别
  1、优惠年限。内资企业主要是第三产业可从投产年度起享受减征或免征税款一至两年。外资企业减免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2、优惠范围。内资企业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行业优惠上,如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福利工厂、乡镇企业、农口企事业单位等,区域优惠仅针对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涵盖区域优惠(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产业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企业、金融企业等)、再投资优惠(外资企业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或全部所得税)。
  新税法将现行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实行15%低税率;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技术转让所得、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二、新税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
  
  两税并轨在当前中国制度软约束的环境下,给内资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它们面临着新的挑战。从好的方面看,税改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预期会有6-8%的提升幅度,尤其对银行业带来的利好更为显著。由于所得税率及税前扣除项的差异,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率为33%,远远高于设立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15%的所得税率。有关测算表明,银行所得税每下降1个百分点,净利润将增加约1.5个百分点。两税合一的实施将使商业银行实际所得税率大幅下降,提高其平均业绩水平和相对竞争力。
  (一)新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施行后,直接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负。内资企业适用税率大幅降低,费用扣除标准也大大放宽。税负减轻后,内资企业可运用节余大量资金,加大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更大价值,或者加大科研经费支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或追加环保、节能等设备的投资,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新税法的施行,统一了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例如,在旧税法体制下,内资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远高于外资企业,同样的年薪10万元,外资企业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内资企业约需多交3万元的所得税。统一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后,内资企业实际税负显著降低,企业可重金引进优秀人才,以人才带动企业的发展。
  (二)新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施行后,不同外资企业的税负有升有降,总体负担略有上升。以开发区为例,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实行新税法后,税负上升1%。对于在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原享受15%的外资企业,税负增加10%。但新税法为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对享受低税率的老企业设立五年期过渡期照顾,且新税法延续对高新技术企业、能源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农牧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该部分外资企业税负基本不变。新税法的施行,可促进外资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将资金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农牧渔等)中去,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例如,目前不少跨国企业纷纷在我国设立研发总部,一方面可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另一方面,也可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两税并轨意义重大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维护了税法的公平原则,为内外资企业搭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也有利于将我国内资、外资企业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加快营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有利于为各类企业营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制定统一使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解决目前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从长期来看,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推动力。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使内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有利于改善我国的产业结构。
  (三)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目前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地域性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的地域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将使地区差距不断扩大,不利于国民经济平衡发展。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提高执法效率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理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参考文献:
  1、安体富,王海勇.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J].税务研究,2005(3).
  2、岳树民.新一轮税制改革特点及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J].涉外税务,2006(12).
  3、郭培莉,王海勇.“两税合一”并不会影响外资的流入[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2).
  (作者单位:福建省尤溪县林业局会计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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