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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渠道的扩大、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构建起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能够解决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将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从担保体系现状出发,指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仍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以缓解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中小企业凭借着经营灵活、科技含量高,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各国的“经济脊梁”,支撑着各国经济的繁荣和腾飞。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技为突破,看准时机,引进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方法,促进了一大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经济注入了活力。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而我国开展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市场机制仍存在着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更为严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搭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可以解决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将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在美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迫切地需要建立起完备的信用担保体系。
本文从我国中小企业经济地位和融資难问题出发,进一步提出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必要性。之后,作者研究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我国各省在试点的基础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我国至今仍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信用担保体系。我国土地面积辽阔,各省面临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在国家相关法律的规范下,国家各部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省市因地制宜地开展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才是我国当前一项可行的选择。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建设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基本框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包括风险防范与监管机制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机制。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现阶段未设立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省以省为单位成立再担保机构,各市以市为单位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另外,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从事担保业务。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1.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我国自从1999年开始试点工作以来,陆续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总的来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从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规范、从业资格、风险防控等方面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约束,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规范中健康发展。在政策扶持方面,中央财政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从2006年的5000万发展到2012年的14亿元,累计提供59.38亿元的扶持资金。财政部则从中小企业行业现状出发,制订了独立的会计核算办法。而国家税务局也积极探索营业税减免政策,截至2012年,共1963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1]
2.担保机构实力日渐强大,担保额不断增大
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在担保机构数量、累计担保额和注册资本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国担保机构数量从2007年的3729家发展到2012年的4374家。期间,2010年较上年有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这与国家加大对担保机构监管和整改力度有关。2007年担保机构的平均资本金仅为4757.31万元,2011年担保机构的平均资本金首次突破亿元。2012年担保机构平均资本金达到11129.40万元,较2007年增长了133.94%。截至2012年,总体来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趋势良好,担保机构的实力日渐增强,在中小企业担保方面效果显著,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帮助。
3.体系建设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转变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大多是由政府出资或者政府间接投资建立的。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之初,担保机构大多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和资产上都占据着主导地位,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只占很小部分份额。在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民营和外资担保机构数量发展迅速,信用担保行业逐渐发展成由市场主导,政府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引导的行业。
4.定位明确,担保品种与经营模式多样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的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对象应该是中小企业。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其定位更加清晰。截至2013年,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余额1.28亿元,占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的75.8%;中小企业在保数量为23万户,占全部在保企业数量的93.6%。[2]随着信用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担保机构担保品种日渐丰富,经营模式更加灵活。融资性担保机构不仅开展贷款担保、贸易担保和融资租赁担保等传统业务,还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而在经营模式方面,在传统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基础上,还涌现除了上海模式、深圳模式、投资担保一体模式、桥隧模式等。 三、构建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和结论
(一)完善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对于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必要明确监管主体。考虑到联席会由银监会负责日常管理,各地政府的主管部门也应该交由当地银监局统一监管,并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监管程序等内容。二是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承认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能够充分认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助于与协作银行开展合作,也有助于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营。三是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退出机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考虑到信用担保行业的高风险性,通过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担保对象、担保条件以及风险准备金等进行明确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担保机构的经营,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二)加大监管力度,推进行业自律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在非现场监管中,应该充分发挥现代通信技术的优势,搭建担保行业信息监控平台。以辽宁为例,辽宁建立起了涵盖担保机构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征信查询系统以及担保机构监管系统为一体的综合监管平台,要求省内300多家担保机构全部接入该系统。通过该系统,辽宁省能够对省内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规范了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此外,要充分发挥各地担保协会的行业自律性质,推进全国性担保协会的平台建设。各省作为担保协会的分会员,负责对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及时了解当地担保机构的整体状况,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三)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关键,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担信用保机构、银行以及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我国的信用系统由于起步较晚,发展也较缓慢。当务之急是建立专门性的信用法律法规。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以及必要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立法加强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形成良好的约束和威慑。其次,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由于我国的信用信息分布在税务、海关、法院、银行等多部门,各部门各自为政,信息缺乏有效共享。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才能够真正将零碎的信用信息整合起来,建立省级区域性征信平台,将税务、海关和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接入征信平台,整合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最后,大力发展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透明问题,也能够有效降低担保融资的资信调查成本,而且可以成为担保机构的重要参考。
(四)深化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实现风险共担
信用担保作为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中介机构,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级,从而使中小企业获得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起到债务追偿人的作用,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与收益往往是对等的。银行在获得贷款收益的同时,不得不承受一定的风险。美国小企业管理局通过与协作银行开展合作,承诺最高承担75%的贷款损失,由协作银行承担剩余风险。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认可程度较低,在与银行合作中,往往不得不被动接受银行提供的合作条件,在风险担保比例方面承担全部风险,在放大倍数方面也受限制,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离不开银行的鼎力合作。担保机构应该主动与商业银行进行接触,增进商业银行对自身的了解。同时在经营的过程中要时刻维护自身信用,规范经营,并及时向银行通报自身运营情况,以提高自身的透明度。银行方面,要转变固有观念。把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作为扩大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渠道,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深度交流,而不是简单地用资本金数量设定合作门槛。在合作的過程中,要依据“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在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强化商业银行的责任感,减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从而促使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双方共担风险的责任,共同防范担保贷款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五)优化担保体系的内部结构,建立再担保机制
由于我国再担保体系目前来说仍处于探索阶段,仍然有部分省份没有建立起省级再担保公司。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向再担保机构寻求再担保服务,通过让渡一定的保费收入,将担保的部分风险让渡给再担保机构,从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日本通过中央信用保证公库向地方性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服务,当信用保证协会发生代偿损失时,由中央信用保证公库承担代偿损失的70%,从而降低了信用保证协会的代偿风险。作者从个人理解出发,对传统的“一体两翼”进行了改进。各省可以将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组为省级再担保公司,为省内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并鼓励资本金充足、风险防范制度完备、创新能力强的省级再担保公司跨省区开展再担保业务,实现跨越式的发展。省级再担保机构定位于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同时,可以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发挥政策性引导作用,但要防止省级再担保公司将直接担保作为主要业务现象。将政策性担保机构整合为省级再担保公司后,要大力扶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行业内担保机构的资本重组,扩大担保机构的资本规模。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打造高水平担保人才
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从业人员。由于担保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从业人员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同时还要有法律、风险投资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从国家层面来说,融资担保联席会应该召集高等院校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和法律等学科的师资力量开展信用担保行业研讨会,编写信用担保专业教材。鼓励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担保方向或者担保课程,进行专业性教育,并对合格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在行业内部,担保协会要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培训工作,邀请担保专家为担保机构授课,提高担保机构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平发挥。而在担保机构内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传帮带机制,鼓励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与员工开展业务交流。另一方面,强化薪酬激励机制,保留和吸引高素质人才。另外,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还离不开高水平的监管人才。监管部门应该积极联系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为监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打造高水平的监管队伍。
四、结论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起步较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也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即使是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而我国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建立起完善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更加艰巨。本文以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为重点,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了可行性意见。但不得不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的,需要国家立法的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专门部门的统一监管、财政的扶持等多方面因素。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强大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将会越来越完善。
注释:
《中国中小企业年鉴》编委会:《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3》,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3年,第120页。
《中国中小企业年鉴》编委会:《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4》,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4年,第124页。
参考文献:
[1]曹凤岐:《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金融研究》,第5期,2001年。
[2]陈琼娣:《意大利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模式的经验及借鉴》,《南方金融》,第12期,2008年。
[3]陈文晖主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际比较》,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4]杜浩铭:《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金融系,2014年。
[5]李庚寅,李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财经理论与实践》.第22期,2004年。
[6]George Akerlof,“The Market 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insm,”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no.5(1970).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从担保体系现状出发,指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仍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以缓解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中小企业凭借着经营灵活、科技含量高,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各国的“经济脊梁”,支撑着各国经济的繁荣和腾飞。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技为突破,看准时机,引进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方法,促进了一大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经济注入了活力。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而我国开展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市场机制仍存在着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更为严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搭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可以解决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将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在美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迫切地需要建立起完备的信用担保体系。
本文从我国中小企业经济地位和融資难问题出发,进一步提出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必要性。之后,作者研究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我国各省在试点的基础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我国至今仍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信用担保体系。我国土地面积辽阔,各省面临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在国家相关法律的规范下,国家各部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省市因地制宜地开展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才是我国当前一项可行的选择。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建设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基本框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包括风险防范与监管机制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机制。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现阶段未设立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省以省为单位成立再担保机构,各市以市为单位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另外,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从事担保业务。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1.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我国自从1999年开始试点工作以来,陆续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总的来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从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规范、从业资格、风险防控等方面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约束,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规范中健康发展。在政策扶持方面,中央财政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从2006年的5000万发展到2012年的14亿元,累计提供59.38亿元的扶持资金。财政部则从中小企业行业现状出发,制订了独立的会计核算办法。而国家税务局也积极探索营业税减免政策,截至2012年,共1963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1]
2.担保机构实力日渐强大,担保额不断增大
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在担保机构数量、累计担保额和注册资本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国担保机构数量从2007年的3729家发展到2012年的4374家。期间,2010年较上年有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这与国家加大对担保机构监管和整改力度有关。2007年担保机构的平均资本金仅为4757.31万元,2011年担保机构的平均资本金首次突破亿元。2012年担保机构平均资本金达到11129.40万元,较2007年增长了133.94%。截至2012年,总体来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趋势良好,担保机构的实力日渐增强,在中小企业担保方面效果显著,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帮助。
3.体系建设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转变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大多是由政府出资或者政府间接投资建立的。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之初,担保机构大多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和资产上都占据着主导地位,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只占很小部分份额。在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民营和外资担保机构数量发展迅速,信用担保行业逐渐发展成由市场主导,政府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引导的行业。
4.定位明确,担保品种与经营模式多样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的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对象应该是中小企业。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其定位更加清晰。截至2013年,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余额1.28亿元,占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的75.8%;中小企业在保数量为23万户,占全部在保企业数量的93.6%。[2]随着信用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担保机构担保品种日渐丰富,经营模式更加灵活。融资性担保机构不仅开展贷款担保、贸易担保和融资租赁担保等传统业务,还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而在经营模式方面,在传统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基础上,还涌现除了上海模式、深圳模式、投资担保一体模式、桥隧模式等。 三、构建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和结论
(一)完善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对于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必要明确监管主体。考虑到联席会由银监会负责日常管理,各地政府的主管部门也应该交由当地银监局统一监管,并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监管程序等内容。二是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承认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能够充分认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助于与协作银行开展合作,也有助于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营。三是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退出机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考虑到信用担保行业的高风险性,通过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担保对象、担保条件以及风险准备金等进行明确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担保机构的经营,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二)加大监管力度,推进行业自律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在非现场监管中,应该充分发挥现代通信技术的优势,搭建担保行业信息监控平台。以辽宁为例,辽宁建立起了涵盖担保机构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征信查询系统以及担保机构监管系统为一体的综合监管平台,要求省内300多家担保机构全部接入该系统。通过该系统,辽宁省能够对省内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规范了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此外,要充分发挥各地担保协会的行业自律性质,推进全国性担保协会的平台建设。各省作为担保协会的分会员,负责对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及时了解当地担保机构的整体状况,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三)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关键,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担信用保机构、银行以及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我国的信用系统由于起步较晚,发展也较缓慢。当务之急是建立专门性的信用法律法规。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以及必要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立法加强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形成良好的约束和威慑。其次,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由于我国的信用信息分布在税务、海关、法院、银行等多部门,各部门各自为政,信息缺乏有效共享。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才能够真正将零碎的信用信息整合起来,建立省级区域性征信平台,将税务、海关和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接入征信平台,整合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最后,大力发展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透明问题,也能够有效降低担保融资的资信调查成本,而且可以成为担保机构的重要参考。
(四)深化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实现风险共担
信用担保作为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中介机构,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级,从而使中小企业获得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起到债务追偿人的作用,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与收益往往是对等的。银行在获得贷款收益的同时,不得不承受一定的风险。美国小企业管理局通过与协作银行开展合作,承诺最高承担75%的贷款损失,由协作银行承担剩余风险。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认可程度较低,在与银行合作中,往往不得不被动接受银行提供的合作条件,在风险担保比例方面承担全部风险,在放大倍数方面也受限制,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离不开银行的鼎力合作。担保机构应该主动与商业银行进行接触,增进商业银行对自身的了解。同时在经营的过程中要时刻维护自身信用,规范经营,并及时向银行通报自身运营情况,以提高自身的透明度。银行方面,要转变固有观念。把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作为扩大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渠道,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深度交流,而不是简单地用资本金数量设定合作门槛。在合作的過程中,要依据“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在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强化商业银行的责任感,减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从而促使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双方共担风险的责任,共同防范担保贷款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五)优化担保体系的内部结构,建立再担保机制
由于我国再担保体系目前来说仍处于探索阶段,仍然有部分省份没有建立起省级再担保公司。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向再担保机构寻求再担保服务,通过让渡一定的保费收入,将担保的部分风险让渡给再担保机构,从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日本通过中央信用保证公库向地方性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服务,当信用保证协会发生代偿损失时,由中央信用保证公库承担代偿损失的70%,从而降低了信用保证协会的代偿风险。作者从个人理解出发,对传统的“一体两翼”进行了改进。各省可以将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组为省级再担保公司,为省内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并鼓励资本金充足、风险防范制度完备、创新能力强的省级再担保公司跨省区开展再担保业务,实现跨越式的发展。省级再担保机构定位于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同时,可以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发挥政策性引导作用,但要防止省级再担保公司将直接担保作为主要业务现象。将政策性担保机构整合为省级再担保公司后,要大力扶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行业内担保机构的资本重组,扩大担保机构的资本规模。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打造高水平担保人才
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从业人员。由于担保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从业人员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同时还要有法律、风险投资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从国家层面来说,融资担保联席会应该召集高等院校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和法律等学科的师资力量开展信用担保行业研讨会,编写信用担保专业教材。鼓励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担保方向或者担保课程,进行专业性教育,并对合格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在行业内部,担保协会要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培训工作,邀请担保专家为担保机构授课,提高担保机构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平发挥。而在担保机构内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传帮带机制,鼓励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与员工开展业务交流。另一方面,强化薪酬激励机制,保留和吸引高素质人才。另外,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还离不开高水平的监管人才。监管部门应该积极联系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为监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打造高水平的监管队伍。
四、结论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起步较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也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即使是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而我国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建立起完善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更加艰巨。本文以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为重点,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了可行性意见。但不得不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的,需要国家立法的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专门部门的统一监管、财政的扶持等多方面因素。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强大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将会越来越完善。
注释:
《中国中小企业年鉴》编委会:《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3》,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3年,第120页。
《中国中小企业年鉴》编委会:《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4》,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4年,第124页。
参考文献:
[1]曹凤岐:《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金融研究》,第5期,2001年。
[2]陈琼娣:《意大利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模式的经验及借鉴》,《南方金融》,第12期,2008年。
[3]陈文晖主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际比较》,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4]杜浩铭:《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金融系,2014年。
[5]李庚寅,李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财经理论与实践》.第22期,2004年。
[6]George Akerlof,“The Market 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insm,”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no.5(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