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民主:公民“四权”视野下的民生新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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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公众对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因为经济发展造就了利益多元的格局,不同利益主体存在着矛盾、摩擦、竞争、甚至冲突,要缓和矛盾、化解冲突,必须建立一条畅通的信息公开、沟通与交流渠道,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种背景下,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通过新闻传媒等多种途径了解或知晓政府工作的法定权利。”它是公民“四权”的基础,如果公民连正在发生什么都不了解,他就无法参与到公共事务当中去,更不可能表达自己的意见,也难以行使监督和参与权。表达权是“公民对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公众问题发表见解与主张的权利”,它体现了基本的精神自由,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之现实延伸。“在‘四权’当中,知情权是基础,表达权是核心。惟有知情,才能有效表达;而表达本身也是一种参与;能知情,能表达,能参与,才能更好地实现监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民“四权”是参与式民主的现实化。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参与式民主理论开始复兴,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一个新热点。1970年,帕特曼的《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标志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勃兴;1984年,巴伯的《强势民主》主张以参与式的强势民主弥补代议制弱势民主的不足;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博曼等人的协商民主理论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公众协商的重要性。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核心就是参与,主张在公共事务中,通过公民间的相互对话、讨论、协商,实现一个互助互利的合作目标,从而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其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参与式民主主张更广泛的社会民主,以弥补代议制精英政治的不足。第二,参与式民主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订过程中的讨论、协商,以弥补代议制民主选举政治的不足。参与式民主并不是要求公民参与到所有政治与政府管理过程当中,而是主张他们参与同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过程,其实质是一种有限参与。由于公共利益与公民切身相关,公民的参与能够保障这一普遍利益的有效实现。第三,参与式民主希望通过公民参与的讨论、协商实现共同合作,弥补代议制民主中“投票规则”、“多数规则”的不足。参与式民主承认理性人的私人偏好,但认为具有互助、合作、博爱、善良本性的公民能够在涉及公共事务的问题上作出与私人偏好相反、有利于他人、有利于共同体的选择。
  一般来说,民众总是希望更多、更深入地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当中,希望他们的利益得到表达,意见得到重视。但他们的参与不可能是“全面的”:一方面,参与的民众并不是所有人,至多是大多数;另一方面,参与的领域有所限制——不是对政治事务的全面参与,主要集中在对关切民生利益的公共事务之参与。通常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指民众通过选举、各种集会、民间教育、环保运动等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与主张。在这一直接表达未能实现,或者未被重视的情况下,民众就只好选择间接参与,而间接参与常常需要经由媒体,亦即通过媒体表达他们的意见、情感和价值判断,组织论辩。在间接参与再度失败的情况下,民众就会采取对政治的敌视或漠视态度。所以,参与式民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介话语实践。更确切地说,新闻话语场域是社会信息公开与沟通的主要渠道,是保障人民真实参与公共决策的重要途径。但现实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公民的知情权常常得不到满足。记者等媒介从业人员往往将自己定位为职业工作者,他们需要的是新闻,而不是能够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信息和资讯。于是,受众被剥夺了表达的机会,成为沉默的受众、单纯的旁观者,被区隔于自己的狭小世界当中。无权表达,并不只是被剥夺了表达自己的机会,更重要的是,丧失了表达世界和历史的机会。于是,他们在自己的世界喃喃自语,远离他人和公共领域,疏离于“社会生活的共同体”。
  保障公民“四权”,也就是对参与式民主的践行,是公民权利和自由在政治和社会活动过程中的延伸和具体化。公民“四权”有助于维护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过程中的公共利益、普遍价值,推动公众参与公共生活。民生利益作为普遍利益,直接关涉公民自身,对于民生政策的制定、民生问题的解决以及民生利益的维护等,公民理应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对政府予以监督。如果说,对一些重大政治问题的决策,公民难以参与,也不宜参与,那么,对民生领域的问题,公民应全面参与。这也是保障公民“四权”最基本的层面。只有在与公民切实利益相关的民生问题上践行了公民“四权”,才有在其他领域扩大“四权”的可能。
  基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民众一般选择间接参与的方式。这对大众传媒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搭建公民参与的平台,疏通他们表达意见和利益的主要通道。因此,公民“四权”的提出“真正揭开了中国新闻体制改革的序幕……新一轮新闻改革就要从维护公民的‘四权’人手,从体制上建立一系列保障,确保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公民能够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他们需要的信息,能够通过公开的渠道,公正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尤其是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这就是中国新一轮新闻改革的目标。”归根结底,这是一个民主问题,即新闻业如何服务于民主的问题。新闻业与民主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复杂的关系,这也是学者们一直关切的话题。美国学者詹姆斯·凯瑞曾经提出新闻和民主是等同的。虽然现实情况是:“民主不一定能塑造新闻业,反之,新闻业也不必然会产生民主。”舒德森在2008年的新作《为什么民主需要不可爱的新闻界?》当中梳理了民主社会中新闻界承担的社会功能:“1.信息提供。新闻媒体可以向公民提供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他们作出合理的政治选择。2.新闻媒体可以调查掌权部门,是政府层面的权利。3.分析评论。新闻媒体可以提供连贯的阐释性分析评论、框架,从而帮助公民理解他们面对的复杂世界。4.社会同情。新闻业可以告诉人们他人的状况,以此来达到对他人生存状态以及人生观念的正确评价和鉴别,尤其是对那些情况不如自己的人。5.公共论坛。新闻业可以为公民提供对话的论坛,并使论坛能够促进社会中不同团体之间思想观念的碰撞、交流和沟通。6.社会动员。新闻媒体可以为特定的政治方案以及政治观念宣扬鼓吹,并借此动员人们以行动支持这些方案。”此外,还有第七项功能:“新闻能够并且服务于民主”。这与公民“四权”对我国媒体提出的诉求基本是一致的:提供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搭建交流、协商的有效平台,促进民意和公利的形成;设置公共议程,鼓励民众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和参与;监督政府和利益集团,推动公共决策的形成和完善,其最终目标是形成“社会生活共同体”。“社会生活共同体”就是社会的一体化,其内部具有一致性和凝聚力。它的每个成员关心共同事物,认同社会核心价值,能够产生情感共鸣,互相依赖,构成一个整体,并且忠于、热爱这个整体。同时,“共同体”的成员都努力向更高价值表达自身,最终,把自己归属于国家和人民,归属于一个伟大的事业。从根本上说,这种归属构成了公民参与的驱动力,是社会核心价值的内在要求。   那么,公民“四权”视野下的民生新闻话语实践路在何方呢?
  首先,应从过去的宣传教育模式转向信息告知模式。无论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其前提在于民众能了解情况、获知信息,也就是要尽量知情。这要求我们的新闻从过去的宣传教育模式转向信息告知模式。宣传教育旨在说服、动员,传播者高高在上,以自身的权威过滤、选择信息,教育、威慑受众;信息告知模式旨在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以一种平等的姿态为受众提供尽可能真实、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帮助受众对民生问题形成全面认知,从而作出理性判断。信息告知不是信息的简单堆砌,而是有效组合,便于受众获取信息和知识,是理想的民生新闻话语实践的基点。
  第二,构建真正的公众表达平台。一方面,在民生新闻话语中为公众预留意见空间,让他们成为民生新闻的主要来源、民生新闻报道的主要对象,站在他们的立场进行报道、反思和批判,让公众利益得到有效表达。另一方面,通过议程设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民生问题的讨论、商谈,从而形成真实的民意,为政府决策和决策调整提供依据,以推动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形成,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此外,民生新闻应以开敞的姿态激发民众表达意见、参与商谈的热情,使社会情绪能够得到有效的宣泄和排解,避免公众因为民主参与的失败或者意见表达的受阻,而产生抵制情绪抑或反抗情绪,成为“沉默的大众”或“对抗的大众”。
  第三,落实民生监督,推动民生问题的解决。民生新闻话语实践的根本目的是要切实解决民生问题,而这离不开民生监督。许多民生问题和民生矛盾的产生正是缘于某些权力机构、利益集团的错误与失误。民生新闻将媒体的探照灯射向这些幽闭的角落,有利于问题与矛盾的解决,真正维护公众的权益和普遍性价值不受侵害和破坏。只有民众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民众才能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致力于普遍『生价值的维护。
  第四,参与社区建设,致力于一种共同体文化的塑造。民生新闻话语实践应拓展媒体的职能,不局限于作单纯的报道者,还要成为社会工作者。公共新闻”运动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它开启了媒体报道参与民众生活的一条道路。近年来,国内媒体也在这方面作出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重庆晚报》的“巷子记者”模式,将民生新闻的生产与社区建设相结合,每个记者联系一个社区,既作为社区新闻的发布者,开掘该社区的新闻素材,也作为社区的编外干部,协助社区公民处理事务,联系民情,组织协商和讨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民生新闻话语实践的道路,推动了社会共同体文化的形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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