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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行政方式,其在实践中表现出的问题使得对之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很迫切,而首要的问题是其定义问题。本文以现有的观点为基础,首先探讨设置行政指导这样一个概念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接着分析现有的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分的不科学性;最后在对行政主体行为进行新的分类的基础上将行政指导定义为:行政指导是一个类概念,是行政主体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政相对人有权自由选择采纳、接受与否的一类行政主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