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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对农村养老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稳定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 和谐农村建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国家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
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而且原先壁垒森严的“户籍”、“身份”制已开始松动,成为以务工收人和工薪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新型农民。可以说,目前我国家村人口和农民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人口只占50%。农村人口大规模地城镇化和非农化,结束了传统的“种田千百年”式的土地保障,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保障,但同时也增加了生产和生活的风险,需要有新的保障方式来取代。而我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推动产业化和小城填建设,促进农业社会化大生产,从而会有更多原先的农村人口脱离第一产业的劳动,这就要求建立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制度。
1.2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必须实行计划生育。而计划生育政策必然带来农村家庭结构的简化,家庭规模会缩小。农村家庭结构也逐渐同于城市,即农村家庭逐向“4-2-1”结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孩子,赡养双方各两位老人)过渡,过去多子多孙分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已不再可能,子孙赡养老人的负担不断加重。农村户均人口下降,核心家庭增多,家庭代际养老功能弱化,必然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推行要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又有利于人们改变“养儿防老”的旧观念,从而促进计划生育的政策贯彻执行。
1.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人口学家预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将快于城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步入老龄化发展期。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农村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必然要求建立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做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1.4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引导农民消费的需要。引导农民消费是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提高,社会保障意识也加强了。农民认识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养老不能仅靠子女或传统的土地保障,要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农村,农民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建立了老人公寓、福利院、敬老院,兴办了社会福利、合作医疗,设立了养老基金。这都说明建立农村养老社会性保险是非常必要的,是符合农村及农民需要的,也是引导农民正确消费的需要。
2.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2.1社会化水平低,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从目前已经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来看,普遍存在覆盖面窄、参保率低、积累少、养老金领取水平低等问题。当然,随着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普及,其覆盖面会增大,但从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先进县——江苏省昆山市来看,参保率也只接近50%,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也是很低的。目前农村其他的社会化养老措施,如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就更少了,绝大多数老年人没有被纳入社会化养老体系。
2.2农村的社会养老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农村的养老社会保险和城填社会养老保险不同,它是在全新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其管理又落后于城镇,致使实际工作中漏洞较多,导致某些社会养老保险措施不能落实。从发展的客观要求看,养老社会保险所要求的安全性和强制性特点,要求有严格、系统和权威的法制作保证。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尚缺少法律上的保证。这一方面使养老基金筹集工作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很容易受到来自行政的、社会的干扰,甚至发生挪用、挤占等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通过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来实现。
2.3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观念上的不适应。农民群众对社会保障这个新生事物认识不足,很多人持怀疑、观望的态度。其原因是: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仍然认为家庭养老或养儿防老可靠,社会保险周期长,他们怕政策有变,怕吃“大锅饭”到时候兑现不了。同時,社会上对农村养老保险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农村人口多,如果要由政府来管他们的养老事宜,恐怕难以管下来,认为农村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民养老并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认为国家对城镇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是应该的,因为他们在退休前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创造了财富,而农民已经得到了国家分给的责任田,有了最可靠的保障,等等。
2.4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投保能力有限。我国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而农村地区之间也是一样,农民个人收入差距较大,多数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仍然偏低。尤其是广大西部地区,农民收入普遍较低,所以个人投保的能力是比较弱的。
3. 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努力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
社会化养老是生产社会化以及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向现代化转变的必然要求,更是我们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但要在像我国这么广大的农村范围内建立起适合农民特点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其工作难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必须一步一个脚印,在探索中前进。就目前来看,其基本思路应该是:
3.1从实际出发、积极、稳步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是政府组织实践的一项保障农民晚年基本生活的社会性、政策性的基本保障,是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政策行为。因此,应该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步、适度发展,在统一政策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这里重要的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要坚持低标准起步,由点到面,逐步发展;在富裕地区,应尽快发展,扩大覆盖面,并与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相匹配。
3.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具体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家庭养老方式仍然不能忽视。在此基础上,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即加大发展集体企业补助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对此要给予政策支持。坚持城乡有别和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会有力地推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3.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推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有效运行的组织保证。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作,履行对养老保险的指导、调节、服务等职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投保人的共同财富,是农民晚年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其安全,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并做到保值、增值才能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关键。为此必须:(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财政经济政策;(2)认真执行各部委颁发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监管政策和条例;(3)制订村规民约,健全监督机制,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严防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事发生。
3.4加强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立法。同城镇一样,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也要依法行事,所以对农村社会保险立法是调整和健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关系所不可缺少的。改革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与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养老保险改革决策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健康发展。同时,要重视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地方法规和国家法规,使养老保险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轨道,并通过依法治理养老保险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共松江区委党校)
【关键词】 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 和谐农村建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国家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
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而且原先壁垒森严的“户籍”、“身份”制已开始松动,成为以务工收人和工薪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新型农民。可以说,目前我国家村人口和农民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人口只占50%。农村人口大规模地城镇化和非农化,结束了传统的“种田千百年”式的土地保障,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保障,但同时也增加了生产和生活的风险,需要有新的保障方式来取代。而我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推动产业化和小城填建设,促进农业社会化大生产,从而会有更多原先的农村人口脱离第一产业的劳动,这就要求建立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制度。
1.2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必须实行计划生育。而计划生育政策必然带来农村家庭结构的简化,家庭规模会缩小。农村家庭结构也逐渐同于城市,即农村家庭逐向“4-2-1”结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孩子,赡养双方各两位老人)过渡,过去多子多孙分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已不再可能,子孙赡养老人的负担不断加重。农村户均人口下降,核心家庭增多,家庭代际养老功能弱化,必然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推行要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又有利于人们改变“养儿防老”的旧观念,从而促进计划生育的政策贯彻执行。
1.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人口学家预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将快于城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步入老龄化发展期。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农村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必然要求建立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做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1.4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引导农民消费的需要。引导农民消费是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提高,社会保障意识也加强了。农民认识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养老不能仅靠子女或传统的土地保障,要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农村,农民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建立了老人公寓、福利院、敬老院,兴办了社会福利、合作医疗,设立了养老基金。这都说明建立农村养老社会性保险是非常必要的,是符合农村及农民需要的,也是引导农民正确消费的需要。
2.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2.1社会化水平低,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从目前已经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来看,普遍存在覆盖面窄、参保率低、积累少、养老金领取水平低等问题。当然,随着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普及,其覆盖面会增大,但从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先进县——江苏省昆山市来看,参保率也只接近50%,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也是很低的。目前农村其他的社会化养老措施,如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就更少了,绝大多数老年人没有被纳入社会化养老体系。
2.2农村的社会养老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农村的养老社会保险和城填社会养老保险不同,它是在全新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其管理又落后于城镇,致使实际工作中漏洞较多,导致某些社会养老保险措施不能落实。从发展的客观要求看,养老社会保险所要求的安全性和强制性特点,要求有严格、系统和权威的法制作保证。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尚缺少法律上的保证。这一方面使养老基金筹集工作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很容易受到来自行政的、社会的干扰,甚至发生挪用、挤占等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通过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来实现。
2.3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观念上的不适应。农民群众对社会保障这个新生事物认识不足,很多人持怀疑、观望的态度。其原因是: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仍然认为家庭养老或养儿防老可靠,社会保险周期长,他们怕政策有变,怕吃“大锅饭”到时候兑现不了。同時,社会上对农村养老保险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农村人口多,如果要由政府来管他们的养老事宜,恐怕难以管下来,认为农村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民养老并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认为国家对城镇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是应该的,因为他们在退休前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创造了财富,而农民已经得到了国家分给的责任田,有了最可靠的保障,等等。
2.4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投保能力有限。我国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而农村地区之间也是一样,农民个人收入差距较大,多数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仍然偏低。尤其是广大西部地区,农民收入普遍较低,所以个人投保的能力是比较弱的。
3. 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努力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
社会化养老是生产社会化以及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向现代化转变的必然要求,更是我们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但要在像我国这么广大的农村范围内建立起适合农民特点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其工作难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必须一步一个脚印,在探索中前进。就目前来看,其基本思路应该是:
3.1从实际出发、积极、稳步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是政府组织实践的一项保障农民晚年基本生活的社会性、政策性的基本保障,是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政策行为。因此,应该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步、适度发展,在统一政策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这里重要的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要坚持低标准起步,由点到面,逐步发展;在富裕地区,应尽快发展,扩大覆盖面,并与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相匹配。
3.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具体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家庭养老方式仍然不能忽视。在此基础上,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即加大发展集体企业补助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对此要给予政策支持。坚持城乡有别和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会有力地推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3.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推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有效运行的组织保证。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作,履行对养老保险的指导、调节、服务等职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投保人的共同财富,是农民晚年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其安全,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并做到保值、增值才能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关键。为此必须:(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财政经济政策;(2)认真执行各部委颁发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监管政策和条例;(3)制订村规民约,健全监督机制,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严防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事发生。
3.4加强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立法。同城镇一样,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也要依法行事,所以对农村社会保险立法是调整和健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关系所不可缺少的。改革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与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养老保险改革决策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健康发展。同时,要重视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地方法规和国家法规,使养老保险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轨道,并通过依法治理养老保险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共松江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