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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审计角度看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
形成金融风险的原因来自多方面。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来分析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能使我们对金融风险形成一个更加具体、全面的认识,那么从审计的视角来看,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薄弱,风险自控机制不强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风险自控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金融业经营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运转失灵,很容易产生巨大且不易挽回的损失。如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由于缺乏内部控制,由一名交易员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投机交易而导致破产倒闭的。我国金融机构一直都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以及大量金融业务的创新,特别是近年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现,往往使得旧的管理机制被取消,但新的监管办法还没跟上,于是在内部控制制度中就出现了“真空”地带的现象。这样,金融活动就会出现规范性不够,监管不力,过度竞争的情况,加大金融营运风险。
(二)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导致银行的信贷决策失灵
银行进行信贷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企业的会计信息。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还相当普遍,这对金融机构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点:
1.不适当的信贷决策。因为银行在决定是否对企业发放贷款或发放贷款金额时,都要通过企业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以及资金需要量等,然后作出信贷决策。因此,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会严重地影响银行的判断及决策,为日后贷款的收回留下隐患。
2.信贷监督难以有效地实行。银行为了确保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完整,必须对借款企业进行信贷监督,这也需要通过报表的数据来了解贷出资金的周转及使用情况,如果会计信息失真,必定会造成银行监督困难,增加了信贷风险。如美国的安然,世界通信等著名公司因为财务造假被查出而被迫申请破产保护的案件中,众多与其有融资关系的银行受到牵连,这为各国的银行业敲响了警钟。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合理,负债率偏高,抗风险能力弱。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资金是靠国家财政拨款,实行“供给制”的,企业的利润也全部上缴,后来经过拨改贷,企业的筹资渠道变为负债筹资。但由于我国的资金市场并不发达,企业筹资的渠道主要还是向银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负债比率过高。目前,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高达80%以上,而企业的负债又有80%以上来源于银行贷款,造成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弱,一旦企业发生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或资金周转问题,很容易造成资不抵债。
(四)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扩张了金融风险
正是由于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所以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还非常普遍,主要的表现形式有:1挪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和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2风险基金计提不足。由于银行不能按规定的比率计提风险基金,坏帐无法确认核销,不良资产就长期挂帐,不予处理,积累金融风险。3高息揽存、高息放贷,使贷款流向高风险行业,增加了银行的债权风险。4金融机构虚假的会计资料,掩盖贷款的规模,为少纳存款准备金,逃避中央银行的监管。5进行帐外经营,逃避税金。
二、防范金融风险的审计对策
(一)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审计。
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因为“内部控制不仅指内部牵制和内部审计,而且还指对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全部管理,以便做好经营活动,维护资产完善,确保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ACCA第1号审计意见书)。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业务量大大增加,加上金融业务越来越复杂,难以实行详细审计,所以,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就很有必要。加强和重视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既能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又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助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便改进并完善内部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如使各级管理操作人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按所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对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责;为保证各工作环节的完整与安全,金融机构中实行一些相分离的制度等等。
(二)加强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可以达到以下的目的:1检查和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使其会计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存款规模,确定存款准备金的交纳情况,还有对各项比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以满足央行对其的监督。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之比不得低于25%等等。2.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约束其违规行为,减少风险。今后金融开放的步子越来越大,金融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违规从事一些活动。因此审计机关也应重视这方面的审查。
除了银行业的违规活动之外,近年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遗留的问题也较多。比较突出的是证券业乱吸纳资金、机构大户联手操纵市场价格,券商与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内幕交易、券商违规透支、对金融市场乱拆借资金、违规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并将所得资金用于房地产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事业,这些违规行为不但损害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最终必将影响并制约证券业的发展;还有保险业之间为抢占市场而进行的无序竞争,这些都应作为今后金融风险审计的重点,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中给与关注。
(三)强化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
防范金融风险不能只着眼于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及监督,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资金由财政供应转为向银行贷款,有的企业甚至从投资、生产、经营、甚至还贷都靠国有银行的“输液”维持,造成了企业的信用观念淡薄,把自身的大部分风险都转嫁给了银行,使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加上企业欠息,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过高。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35%,与此相比较,美国的花旗银行是191%,香港汇丰银行是35%,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是880%,国际的警戒线是10%。在单笔大额不良贷款形成中,银行内部管理薄弱的因素占22%,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因素却占43%。所以,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查清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提高企业的效率;同时,通过查出企业在业务中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效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减少损失,维护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维护银行的信贷安全,减少信贷风险。
(四)从审计主体方面看,要使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审结合
审计法已明确了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审核的权限和范围,因此,对金融机构进行政府审计是不容置疑的。同样,内部审计也非常重要,组织的内部审计可以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发挥好的作用,使金融机构的风险度降低,有助于保证金融机构实现经营目的,所以,审计法中也要求国有的金融部门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各国有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这表明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地位和作用都有了提高。而对于社会审计,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社会审计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权限和范围。但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强、信誉好、业务规范等优点开展对金融业的审计业务,使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主要针对国家金融机构或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而社会审计则针对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这样,社会审计与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协助补充,从而有助于形成一个全方位的金融风险审计防御系统。
(五)加强金融审计和及其他专业审计的结合
除了对金融机构的审计之外,还应结合其他专业审计,这样才能全面地形成综合监督。这些审计包括企业审计、财务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等。审计部门通过专业的审计可对被审单位的存、贷款,投资等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给金融部门,配合好金融审计;此外,还应对被审单位在资本市场上筹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资金用途及使用效益,有效防止信贷资金的违规使用;最后,还应加强对外资、外债审计,防范涉外金融风险。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际短期投机活动的冲击,使一些国家的经济活动与实物经济脱离,造成经济金融中的泡沫成份,而最终导致危机的发生。
(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
随着入世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金融的形势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金融品种的创新,金融业务的扩展和复杂性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审计人员除了要熟悉金融业务领域的审计知识外,还必须不断地去更新和学习各类专业知识,如国际金融领域的一些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会计、贸易的条款,掌握一定的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同时,审计人员还应搞好审计研究,关注导致金融风险的热点和难点,以便于及时向央行、政府决策机构等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意见,切实做好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