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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尽管同性恋现象可以追溯到远古,然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却是上个世纪后半期兴起的新事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运动迅猛发展,自由、平等、反歧视等价值成为引导社会进步发展的基本规范。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同性恋权利运动形成一定规模。与此同时,作为同性恋人权运动终极目标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也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浪潮几乎席卷欧美国家的同时,同性婚姻的争议也开始进入国人的视野,成为每年“两会”期间网络上的热点。
关键词 同性婚姻 合法化 必要
一、同性婚姻其诉求的呈现
同性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的男性或女性所组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近几百年来,同性恋者不仅与社会主流产生的矛盾与冲突,而且在理论界对同性恋的形成也一直存有生物本质主义和社会建构主义的争论。本质主义理论的诞生与同性恋病理化近乎同步,它借助自然科学的力量论证了同性恋并非个人选择而是不可改变的,以期得到社会主流的宽容和理解。然而建构主义者对同性恋是否天生这一歧视性问题不屑一顾。他们提出了南辕北辙的发问,同性恋作为身份主体是怎样被建构的,是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促使同性恋被类型化为特定的群体?
建构主义提出的“性是被社会建构的”、“任何身份都是被社会赋予的”等激进的观点。这些激进的观点被酷儿理论(QueerT henry)吸收并成为同性恋者权利解放的利器。当同性恋者将婚姻权诉诸法律,社会主流不得不作出谨慎的考量和选择。
二、国外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一)立法规定可结婚。丹麦国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美国己有8个州和一些大城市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和同性恋家庭的权利。荷兰允许同性恋伴侣结婚,授予与己婚异性夫妇相同权利。
(二)给予类似婚姻关系的规定。芬兰允许18岁以上的芬兰人以相当于传统婚礼一样的仪式登记同性组合。格陵兰岛允许同性恋登记伙伴关系,给他们与异性己婚夫妇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禁止同性结婚。波兰宪法仅将婚姻限于男女之间。在韩国,同性伙伴不能批准为己婚夫妇。在澳大利亚,1962年联邦婚姻法将婚姻协议限于男女之间。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法律没有给同性婚姻法律身份。
三、笔者对同性婚姻的合理化分析
反对同性婚姻的主流观点主要来自道德、神学、宗教以及伦理等方面。人们天生的观念就是同性相斥,异性相吸,自古以来婚姻的目的就是男女结合传宗接代,而同性恋行为被认为与我国传统的道德规范相违背,违反伦理与常情。而在西方,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教义里面对性的意义理解为:第一,有生殖的作用;第二,让男女在婚姻的制度里面结合。作为传统,婚姻的本质和目的就在于繁衍后代。还有的认为同性恋会滋生艾滋病,增加对社会的不利因素,同性婚姻对子女的成长不利。
用传统的道德伦理来压制同性婚姻显然已经行不通,同性恋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其实早在1994年,世界卫生组织就将同性恋从“ICI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删除了,同性恋不是病态,只是因为同性恋的行为导致的心理矛盾,从而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现代的婚姻,越来越注重生活的质量,同性伴侣虽然不能生育孩子,但是只要他们觉得自己很幸福,社会就不应过多地干涉他们。实际上,同性伴侣利用人工授精等手段同样可以生育孩子。同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子女与异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在心理发展上没有重大区别。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这里的一夫一妻大家表面上理解的就是一男一女,似乎已经约定俗成,但是同性恋里面也可以是“一夫一妻”的,相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里的夫就是男性或者妻一定是女性。男女平等也就是是一般人权里面的人人平等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男的和女的平等享有选择婚姻伴侣的自由。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情形里面都没有写明同性婚姻的这一条,说明我国法律原则上并不禁止同性婚姻,只是没有在法律中予以承认,但是法律并未很清楚的写出婚姻必须是异性此类规定,因此可以理解为我国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是不鼓励也不禁止。虽然没有美国等国家那样政策开明,但默认对于一个文明古国来说也是不容易的行为。
笔者还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政府是否应该承认同性婚姻。首先考虑政府是否应该承认、推崇婚姻和性的任何目的,政府有权承认任何一种结合,只要双方愿意,但政府无权将大多数人或少数人的信仰强加到其他人身上。这些是宗教团体可以决定的;国家不应该承认任何形式的婚姻,没也有理由来要求政府来赐予准许,这是人们生来就有的权利,国家只能以法律的形式来更好的确保人们在婚姻中的各种权利。因此从这个角度大胆的看我们的婚姻法里面是不是有些规定是多余的呢。
四、结论
对于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得到认可,是否合法合理化,不应该由我们做决定,至少是国家和法律不应该,我们是一个多元的社会,是一个注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时代,制定法律时应该保持中立,学习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多更实用的法律,因而,从这个角度看同性婚姻在我国要不要入法显然不重要,也没必要,重要的是这部分人群能否不再被另类眼光对待,他们的权益不要受到侵害,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要实现这些,不仅靠一般法律,更要靠人们的尊重和包容。
参考文献:
[1]王丽萍.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法律、道德与伦理文化的审视[J].文史哲,2004,O4.
[2]陶婷.同性婚姻之合法化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7(下).
[3]孙振栋.同性恋者人权保护问题研究: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4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7—129.
[4]网易公开课《公正》. http://v.163.com/movie/2010/11/B/J/M6GOB7TT6_M6GOBOPBJ.html.访问时间:2012年12月8日.
关键词 同性婚姻 合法化 必要
一、同性婚姻其诉求的呈现
同性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的男性或女性所组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近几百年来,同性恋者不仅与社会主流产生的矛盾与冲突,而且在理论界对同性恋的形成也一直存有生物本质主义和社会建构主义的争论。本质主义理论的诞生与同性恋病理化近乎同步,它借助自然科学的力量论证了同性恋并非个人选择而是不可改变的,以期得到社会主流的宽容和理解。然而建构主义者对同性恋是否天生这一歧视性问题不屑一顾。他们提出了南辕北辙的发问,同性恋作为身份主体是怎样被建构的,是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促使同性恋被类型化为特定的群体?
建构主义提出的“性是被社会建构的”、“任何身份都是被社会赋予的”等激进的观点。这些激进的观点被酷儿理论(QueerT henry)吸收并成为同性恋者权利解放的利器。当同性恋者将婚姻权诉诸法律,社会主流不得不作出谨慎的考量和选择。
二、国外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一)立法规定可结婚。丹麦国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美国己有8个州和一些大城市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和同性恋家庭的权利。荷兰允许同性恋伴侣结婚,授予与己婚异性夫妇相同权利。
(二)给予类似婚姻关系的规定。芬兰允许18岁以上的芬兰人以相当于传统婚礼一样的仪式登记同性组合。格陵兰岛允许同性恋登记伙伴关系,给他们与异性己婚夫妇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禁止同性结婚。波兰宪法仅将婚姻限于男女之间。在韩国,同性伙伴不能批准为己婚夫妇。在澳大利亚,1962年联邦婚姻法将婚姻协议限于男女之间。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法律没有给同性婚姻法律身份。
三、笔者对同性婚姻的合理化分析
反对同性婚姻的主流观点主要来自道德、神学、宗教以及伦理等方面。人们天生的观念就是同性相斥,异性相吸,自古以来婚姻的目的就是男女结合传宗接代,而同性恋行为被认为与我国传统的道德规范相违背,违反伦理与常情。而在西方,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教义里面对性的意义理解为:第一,有生殖的作用;第二,让男女在婚姻的制度里面结合。作为传统,婚姻的本质和目的就在于繁衍后代。还有的认为同性恋会滋生艾滋病,增加对社会的不利因素,同性婚姻对子女的成长不利。
用传统的道德伦理来压制同性婚姻显然已经行不通,同性恋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其实早在1994年,世界卫生组织就将同性恋从“ICI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删除了,同性恋不是病态,只是因为同性恋的行为导致的心理矛盾,从而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现代的婚姻,越来越注重生活的质量,同性伴侣虽然不能生育孩子,但是只要他们觉得自己很幸福,社会就不应过多地干涉他们。实际上,同性伴侣利用人工授精等手段同样可以生育孩子。同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子女与异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在心理发展上没有重大区别。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这里的一夫一妻大家表面上理解的就是一男一女,似乎已经约定俗成,但是同性恋里面也可以是“一夫一妻”的,相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里的夫就是男性或者妻一定是女性。男女平等也就是是一般人权里面的人人平等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男的和女的平等享有选择婚姻伴侣的自由。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情形里面都没有写明同性婚姻的这一条,说明我国法律原则上并不禁止同性婚姻,只是没有在法律中予以承认,但是法律并未很清楚的写出婚姻必须是异性此类规定,因此可以理解为我国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是不鼓励也不禁止。虽然没有美国等国家那样政策开明,但默认对于一个文明古国来说也是不容易的行为。
笔者还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政府是否应该承认同性婚姻。首先考虑政府是否应该承认、推崇婚姻和性的任何目的,政府有权承认任何一种结合,只要双方愿意,但政府无权将大多数人或少数人的信仰强加到其他人身上。这些是宗教团体可以决定的;国家不应该承认任何形式的婚姻,没也有理由来要求政府来赐予准许,这是人们生来就有的权利,国家只能以法律的形式来更好的确保人们在婚姻中的各种权利。因此从这个角度大胆的看我们的婚姻法里面是不是有些规定是多余的呢。
四、结论
对于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得到认可,是否合法合理化,不应该由我们做决定,至少是国家和法律不应该,我们是一个多元的社会,是一个注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时代,制定法律时应该保持中立,学习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多更实用的法律,因而,从这个角度看同性婚姻在我国要不要入法显然不重要,也没必要,重要的是这部分人群能否不再被另类眼光对待,他们的权益不要受到侵害,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要实现这些,不仅靠一般法律,更要靠人们的尊重和包容。
参考文献:
[1]王丽萍.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法律、道德与伦理文化的审视[J].文史哲,2004,O4.
[2]陶婷.同性婚姻之合法化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7(下).
[3]孙振栋.同性恋者人权保护问题研究: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4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7—129.
[4]网易公开课《公正》. http://v.163.com/movie/2010/11/B/J/M6GOB7TT6_M6GOBOPBJ.html.访问时间:20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