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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权力清单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同,它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为目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使的职权进行“清理”和“取消”之后,制定成权力清单的制度;“梳理”“清理”“调整”和“取消”不是信息公开的目录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职权目录行为只是将政府的法定权利梳理成目录,不允许“清理”“调整”和“取消”。制度化的政府权力清单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文以行政权不同角度的特征为标准,对政府权力清单划分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