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以行政法规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未见显著成效的情况下,分析其在中国特殊国情下的改革之困,不应囿于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通过物权制度寻求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客观上存在财产归属与利用的天然分离,依法律技术在社会观念上又可视为"一物"。我国物权法应当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以构筑其行政法与物权法的双重法律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