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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诸多裁判认为应根据户籍地的原则认定未从娘家迁出户籍的出嫁女仍享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获得娘家征地补偿款的同等分配权。但就实际而言,该认定并不为农村农民所接受,也因此引发了系列问题。文章结合一个具体案件,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认为认定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参考多方面因素进行,而非仅仅依靠户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