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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人侦探,主要是指区别于政府机关而受雇于个人或者组织,为其提供民商事物调查的人。私人侦探起源于19世纪的欧美社会,发展至今已有两百多年历史。区别于警察、政府提供的公力救济,私人侦探以私力救济的形式服务于大众,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弥补公立救济不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我国私人侦探行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并没有得到健康的发展。本文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方面出发,分析了我国私人侦探制度的现状。
关键词:私人侦探;双轨侦察;侦察权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全面深化,国家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得到完善,但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侦探恰好能够提供国家所不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私人侦探具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并活跃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相比之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良好职业道德规范,加之从业人员法律素质良莠不齐、道德修养高低不等,甚至有个别私人侦探所借着私人侦探的名号从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问题的存在,我国私人侦探制度的发展举步维艰。
一、“私人侦探”在我国的发展及现状
成立于1992年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是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创办人是曾被誉为一代刑警名探的端木宏峪。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单轨制侦查制度(只有国家侦查机关才能行使侦查权),该事务所的出现立即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仅在一年后,公安部作出回应,于1993年9月7日发布了公通字「1993」91号文件,明令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该令一出,刚刚创办不到一年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也被关闭。
实际上,我国的私人侦探机构是市场需求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不断丰富,价值观念不断改变,权利诉求也日趋多样化,人们对多样化的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需求带动市场,公安部的三令五申并未遏制住地下“私人侦探”继续发展的势头。很多私人侦探机构挂“商务咨询公司”、“信息咨询公司”之名,暗地里行“私人侦探”之实的现象如今已十分常见。
据不完全统计,仅至2007年底,全国各类调查机构已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约达80万人。市场上的一些私人侦探公司经过不断发展如今已颇具规模。如吉林克顿调查事务所、北京斯蒂尔商务调查服务公司、北京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等。私人侦探机构的业务范围也日趋广泛:从最初的民间讨债、调查婚外情等扩大至打假及知识产权侵权调查、财产调查、民商事诉讼证据调查、人员行踪调查、网络诈骗调查调查等,甚至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常常有私人侦探机构的介入。
二、私人侦探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1.法律不认可
根据公安部于1993年9月7日发布的公通字「1993」91号文件,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行为被严令禁止,但这非但没有起到限制私人侦探行业发展的目的,反而使现今的私人侦探行业处于“灰色地带”。落后的法律法规与社会发展的不兼容使私人侦探在我国处于尴尬地位。
2.从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行业规范欠缺
尴尬的法律地位导致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对私人侦探行业进行规制,直接导致该行业缺乏统一的规范,也没有任何监督体系。除此之外,私人侦探行业的从业人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①成分十分复杂(退休警察、律师、甚至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分子等);②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过程中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常常容易导致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③专业技能水平差距大,整个行业自律较差;④仍存在违法犯罪分子以私人侦探公司为依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诉讼程序没有明确的采证规定
私人侦探与律师一样同是法律工作者,但私人侦探的工作更侧重于民事事物以及商业事务的调查取证,法律对证据的采集规定直接影响到私人侦探行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系统的《证据法》,学者对私人侦探们在调查过程中采取跟踪、偷听、偷录、窥视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以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仍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明确限制了私人侦探的某些调查手段(隐蔽录音录像等)。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却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使用②。实际上,法律对何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未做出更为明确的解释,这一规定某种程度上又承认了隐蔽录音录像采取证据的合法性。综上所述,模糊的法律规定导致调查所获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某些时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三、结论
综合上述论述,可见私人侦探在中国的发展可谓“在夹缝中求生存,在逆境中求发展”。但是,私人侦探制度终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无论是法律的忽视还是政府的排斥都无法从根本上遏止住市场需求。况且如果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私人侦探资源,就能恰如其分地填补警力不足的空白,同时是一种对公平正义的有效维护。
我也相信,只要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健全的行业规范,私人侦探制度定能在中国有长足的发展!
关键词:私人侦探;双轨侦察;侦察权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全面深化,国家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得到完善,但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侦探恰好能够提供国家所不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私人侦探具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并活跃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相比之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良好职业道德规范,加之从业人员法律素质良莠不齐、道德修养高低不等,甚至有个别私人侦探所借着私人侦探的名号从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问题的存在,我国私人侦探制度的发展举步维艰。
一、“私人侦探”在我国的发展及现状
成立于1992年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是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创办人是曾被誉为一代刑警名探的端木宏峪。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单轨制侦查制度(只有国家侦查机关才能行使侦查权),该事务所的出现立即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仅在一年后,公安部作出回应,于1993年9月7日发布了公通字「1993」91号文件,明令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该令一出,刚刚创办不到一年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也被关闭。
实际上,我国的私人侦探机构是市场需求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不断丰富,价值观念不断改变,权利诉求也日趋多样化,人们对多样化的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需求带动市场,公安部的三令五申并未遏制住地下“私人侦探”继续发展的势头。很多私人侦探机构挂“商务咨询公司”、“信息咨询公司”之名,暗地里行“私人侦探”之实的现象如今已十分常见。
据不完全统计,仅至2007年底,全国各类调查机构已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约达80万人。市场上的一些私人侦探公司经过不断发展如今已颇具规模。如吉林克顿调查事务所、北京斯蒂尔商务调查服务公司、北京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等。私人侦探机构的业务范围也日趋广泛:从最初的民间讨债、调查婚外情等扩大至打假及知识产权侵权调查、财产调查、民商事诉讼证据调查、人员行踪调查、网络诈骗调查调查等,甚至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常常有私人侦探机构的介入。
二、私人侦探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1.法律不认可
根据公安部于1993年9月7日发布的公通字「1993」91号文件,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行为被严令禁止,但这非但没有起到限制私人侦探行业发展的目的,反而使现今的私人侦探行业处于“灰色地带”。落后的法律法规与社会发展的不兼容使私人侦探在我国处于尴尬地位。
2.从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行业规范欠缺
尴尬的法律地位导致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对私人侦探行业进行规制,直接导致该行业缺乏统一的规范,也没有任何监督体系。除此之外,私人侦探行业的从业人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①成分十分复杂(退休警察、律师、甚至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分子等);②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过程中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常常容易导致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③专业技能水平差距大,整个行业自律较差;④仍存在违法犯罪分子以私人侦探公司为依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诉讼程序没有明确的采证规定
私人侦探与律师一样同是法律工作者,但私人侦探的工作更侧重于民事事物以及商业事务的调查取证,法律对证据的采集规定直接影响到私人侦探行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系统的《证据法》,学者对私人侦探们在调查过程中采取跟踪、偷听、偷录、窥视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以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仍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明确限制了私人侦探的某些调查手段(隐蔽录音录像等)。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却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使用②。实际上,法律对何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未做出更为明确的解释,这一规定某种程度上又承认了隐蔽录音录像采取证据的合法性。综上所述,模糊的法律规定导致调查所获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某些时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三、结论
综合上述论述,可见私人侦探在中国的发展可谓“在夹缝中求生存,在逆境中求发展”。但是,私人侦探制度终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无论是法律的忽视还是政府的排斥都无法从根本上遏止住市场需求。况且如果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私人侦探资源,就能恰如其分地填补警力不足的空白,同时是一种对公平正义的有效维护。
我也相信,只要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健全的行业规范,私人侦探制度定能在中国有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