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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很多农民纷纷涌向城市谋生,农民工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此伴随出现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并且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平等性虽然目前我国教育事业正是蓬勃发展、蒸蒸日上的阶段,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也是关注度极高。可是近年来,随着“民工潮”的不断涌起,进城务工的农民兄弟携家人一同前往,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子女的教育问题受到一定的困擾。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使之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的平等性概述
1.受教育权的内涵
受教育权利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利。按照权利的基本含义,得出受教育权利的基本含义: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
2.教育平等性的内涵
教育平等权是指公民有权接受相同内容的教育,不得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起点的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歧视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即入学机会的平等,每个人在进入学前、小学、中学、大学接受教育的门槛是一样的,不因社会地位、贫富差距等非自身才能因素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教育起点的平等是实现受教育权平等的根本要求。
教育过程的平等,是指教育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以平等为基础对待不同人种、民族和社会出生的人。教育过程的平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国家公平的投入教育资源与教育经费,作为国家公共资源的教育,对于经费的划拨要求各级政府做到公平、公正。不同的学校要区别对待,不能搞一体化、一刀切。其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育结果的平等,是指每个人获得其所需要的教育,促使学生取得学业成就的机会平等。
二、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平等性的现状
1.农民工入学机会不平等
首先,农民工子女不能与当地学生一样无条件免费入学。与当地学生相比,农民工子女没有能够享有均等的入学机会,他们的入学是有条件限制的。由于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与户籍相联系的,农民工子女没有流入地的户籍,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流入地政府可以拒绝农民工子女进入当地的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所以,他们无法和当地儿童少年一样享受均等的入学机会。
其次,农民工子女免费进入当地公办学校的条件非常的严格。有的公办学校要求农民工子女如果要就读当地学校必须提供“务工证”“暂住证”“独生子女证”“学生手册”和“户口本”等证件。流入政府和当地公办学校的这些条件限制严重地阻碍了农民工子女的入学,与当地学生相比,农民工子女入学机会存在不均等现象。
2.农民工子女受教育过程中的不平等
(1)教育经费投入不够,教学设施落后
从教育经费上来说,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其核心是教育经费的保障。经费投入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但是无论在公办学校还是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都享受地方政府的财政的部分拨款,还不能解决义务教育经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的负担上,只是由流入地政府和学校买单,学校和流入地政府自然对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就不是那么积极了。
(2)教师教育过程不平等
农民工子女的学习基础普遍较差,因此,不管是公办学校教师还是民工子弟学校教师,他们对农民工子女评价标准和期望值都较低。教师对农民工子女的低评价、低期望使得一些农民工子女感到自己不被重视,导致了他们对自身要求不高,产生自卑、缺乏上进心和自信心,学习成绩停滞不前。即使部分学生有幸能进入公办学校,由于来自农村,在学校常会受到老师的冷落,城里学生的排斥和歧视,给他们的心灵造成巨大的创伤。最后,由于没有学籍,成绩因此不进入教学考评,不能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种活动,不能参加三好学生评选,甚至不能参加体育比赛,这样就被无情地剥夺了与城市学生同等的一些教育权利。
3.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结果不平等
农民工子女教育结果的不平等,是指农民工子女不能够获得其所需要的教育,促使学生取得学业成就的机会平等。
首先,就学业情况来说,农民工子女由于户籍、家庭、自身心理等原因造成其成绩落后于城市里的学生。就学习内容的方面,全国很多地区高考都采取的是自主命题的方式,各地的教材也不统一,这就导致这部分学生面临要换教材的困难,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后,由于户籍的问题,不能在就读地参加高考,而必须回到原户籍所在地,这就造成升学的压力。
其次,在学习成绩方面,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之间有差距,但还不是特别大。但是,在农民工子女参加课外活动、特长方面的情况他们与城市学生相比则有相当大的差距。课外的各种各样的比赛,报名参赛的几乎都是城里学生。
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平等的措施
1.国家应完善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和宪法第5条规定的平等权为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内我国公民享受平等受教育权奠定了宪法基础。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之所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与缺乏健全的教育法体系有很大关系。虽然新《义务教育法》在这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要真正使各级政府承担起相应责任,保证支付足额的义务教育经费,还需要制定我国急需的与《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相配套的关于教育经费方面的立法。
2.学校应将公平原则作为义务教育最根本的原则
校长应注重对教育教学过程的监督,真正做到人为本的管理上,给教师提供一个宽松、民主、自由的教育情境,营造充满竞争与合作的人际环境。同时,学校要实行公平的管理学生方法,使每个学生受到质量相当的合格的教育,而不是按学生的考试分数分快、慢班,人为地制造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的情况。
3.农民工自身积极提升自己
不少农民工由于缺乏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对子女的教育存在许多问题。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不是单靠学校就能完成的,家庭教育十分重要。家长们可以去当地学校去听一些家庭教育讲座,或教育课程讲座,进而了解如何更好地教育孩子,也可以经常地参加教育子女经验交流会等。通过学习,使自身提高认识,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意识到教育孩子不只是学校的责任,从而提升子女的教育水平。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M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7.
[2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M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2.
[3 ]石中英.教育机会均等的内涵及其政策意义 [J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04).
[4 ]汪明.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与对策 [J ].教育研究,2004,(02).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平等性虽然目前我国教育事业正是蓬勃发展、蒸蒸日上的阶段,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也是关注度极高。可是近年来,随着“民工潮”的不断涌起,进城务工的农民兄弟携家人一同前往,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子女的教育问题受到一定的困擾。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使之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的平等性概述
1.受教育权的内涵
受教育权利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利。按照权利的基本含义,得出受教育权利的基本含义: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
2.教育平等性的内涵
教育平等权是指公民有权接受相同内容的教育,不得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起点的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歧视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即入学机会的平等,每个人在进入学前、小学、中学、大学接受教育的门槛是一样的,不因社会地位、贫富差距等非自身才能因素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教育起点的平等是实现受教育权平等的根本要求。
教育过程的平等,是指教育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以平等为基础对待不同人种、民族和社会出生的人。教育过程的平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国家公平的投入教育资源与教育经费,作为国家公共资源的教育,对于经费的划拨要求各级政府做到公平、公正。不同的学校要区别对待,不能搞一体化、一刀切。其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育结果的平等,是指每个人获得其所需要的教育,促使学生取得学业成就的机会平等。
二、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平等性的现状
1.农民工入学机会不平等
首先,农民工子女不能与当地学生一样无条件免费入学。与当地学生相比,农民工子女没有能够享有均等的入学机会,他们的入学是有条件限制的。由于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与户籍相联系的,农民工子女没有流入地的户籍,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流入地政府可以拒绝农民工子女进入当地的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所以,他们无法和当地儿童少年一样享受均等的入学机会。
其次,农民工子女免费进入当地公办学校的条件非常的严格。有的公办学校要求农民工子女如果要就读当地学校必须提供“务工证”“暂住证”“独生子女证”“学生手册”和“户口本”等证件。流入政府和当地公办学校的这些条件限制严重地阻碍了农民工子女的入学,与当地学生相比,农民工子女入学机会存在不均等现象。
2.农民工子女受教育过程中的不平等
(1)教育经费投入不够,教学设施落后
从教育经费上来说,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其核心是教育经费的保障。经费投入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但是无论在公办学校还是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都享受地方政府的财政的部分拨款,还不能解决义务教育经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的负担上,只是由流入地政府和学校买单,学校和流入地政府自然对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就不是那么积极了。
(2)教师教育过程不平等
农民工子女的学习基础普遍较差,因此,不管是公办学校教师还是民工子弟学校教师,他们对农民工子女评价标准和期望值都较低。教师对农民工子女的低评价、低期望使得一些农民工子女感到自己不被重视,导致了他们对自身要求不高,产生自卑、缺乏上进心和自信心,学习成绩停滞不前。即使部分学生有幸能进入公办学校,由于来自农村,在学校常会受到老师的冷落,城里学生的排斥和歧视,给他们的心灵造成巨大的创伤。最后,由于没有学籍,成绩因此不进入教学考评,不能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种活动,不能参加三好学生评选,甚至不能参加体育比赛,这样就被无情地剥夺了与城市学生同等的一些教育权利。
3.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结果不平等
农民工子女教育结果的不平等,是指农民工子女不能够获得其所需要的教育,促使学生取得学业成就的机会平等。
首先,就学业情况来说,农民工子女由于户籍、家庭、自身心理等原因造成其成绩落后于城市里的学生。就学习内容的方面,全国很多地区高考都采取的是自主命题的方式,各地的教材也不统一,这就导致这部分学生面临要换教材的困难,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后,由于户籍的问题,不能在就读地参加高考,而必须回到原户籍所在地,这就造成升学的压力。
其次,在学习成绩方面,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之间有差距,但还不是特别大。但是,在农民工子女参加课外活动、特长方面的情况他们与城市学生相比则有相当大的差距。课外的各种各样的比赛,报名参赛的几乎都是城里学生。
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平等的措施
1.国家应完善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和宪法第5条规定的平等权为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内我国公民享受平等受教育权奠定了宪法基础。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之所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与缺乏健全的教育法体系有很大关系。虽然新《义务教育法》在这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要真正使各级政府承担起相应责任,保证支付足额的义务教育经费,还需要制定我国急需的与《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相配套的关于教育经费方面的立法。
2.学校应将公平原则作为义务教育最根本的原则
校长应注重对教育教学过程的监督,真正做到人为本的管理上,给教师提供一个宽松、民主、自由的教育情境,营造充满竞争与合作的人际环境。同时,学校要实行公平的管理学生方法,使每个学生受到质量相当的合格的教育,而不是按学生的考试分数分快、慢班,人为地制造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的情况。
3.农民工自身积极提升自己
不少农民工由于缺乏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对子女的教育存在许多问题。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不是单靠学校就能完成的,家庭教育十分重要。家长们可以去当地学校去听一些家庭教育讲座,或教育课程讲座,进而了解如何更好地教育孩子,也可以经常地参加教育子女经验交流会等。通过学习,使自身提高认识,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意识到教育孩子不只是学校的责任,从而提升子女的教育水平。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M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7.
[2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M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2.
[3 ]石中英.教育机会均等的内涵及其政策意义 [J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04).
[4 ]汪明.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与对策 [J ].教育研究,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