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河湟纳氏土司家族契约文书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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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氏土司是青海十六家土司之一,经纳氏土司后人纳玉堂先生的同意,本人得到关于河湟纳氏土司家族的一些契约文书,共41份,笔者对晚清时期河湟纳氏土司的契约文书进行整理,以了解当时纳氏土司的经济活动及其社会发展面貌。
  《青海历史纪要》记载,纳氏土司,共传18代,均承袭,分布在西宁湟中、互助、民和、乐都、大通等地。经纳氏土司后人纳玉堂先生的同意,本人得到关于河湟纳氏土司家族一些契约文书,共41份。纳氏土司家族的契约文书所立时间最早在清道光二十年十二月(1840年),最晚是清宣统元年二月(1909年),但与纳氏土司家族600余年的时间相比,契约文书实在太少。其间可能有所遗落或损毁,但亦不能忽视这些文书的价值。
  契约文书类型
  家谱中的契约、文据,内容丰富,类别多样,既反映了进入封建社会晚期的宗族经济、文化、习俗,同时也为今人提供了研究各地区各家族有关经济方面的一手资料。经过对上述41份河湟纳氏土司家族契约文书整理,笔者归纳出三个类型,即为典契、卖契、宗族契约。
  河湟纳氏土司的契约文书基本都为典契,黄宗智认为“典是一种出典人仍保有回赎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因而在纳氏土司家族的土地流转典契中基本在结尾处都会加上一条可赎回。
  如:(图1)光绪六年十一月初八立
  典平旱地,文契人纳永川因为使用不便,将自己祖遗尕思加路西串地,一假下籽市升内三斗,又连红嶺儿凹地,一假市升内一斗五升,情愿出典,自央中人问到新庄尔,方生相名下承典耕种为业,时置典价九厘钱七十八串文整,对中当日钱一并交满,并未短少分文,每年应纳地粮市升内三升,交与原主上纳,不与典主之相干,自典之后,年限不等,远近有钱赎回,无钱照旧耕种,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典契存照。
  立典契人:纳永川
  同中人:解增良
  代书人:李奇臣
  除上述典当双方、典当缘由、典当物品、田地大小、典当期限及是否有“加钱”以及立契时间等内容外,还需载明田界四至以明确田地界限。凭中人也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以保证契约文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文书中出现“无钱照旧耕种” 字样实属正常,这表明出典人可以随时赎回典当物品,但若没有能力赎回,也不能向承典人加银钱,以避免产生纷争。典契中也有,“自典之后,年限不等,远近有钱赎回,无钱照旧耕种”,可见,此份文书中的这块土地是可以被赎回的,应属典契性质。
  河湟纳氏土司的土地流转契约中还有2份卖契,但“卖”与“典”是不相同的,大致而言,“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曰典。以田宅与人,而易其财,曰卖。典可赎,而卖不可赎取也”。由此可见,卖契之于典当契而言,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卖契的不可回赎性。
  如:(图2)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
  為永远卖平旱地,文契人纳应绵,同子连寿子因为使用无处拆便,令将自己祖遗,有下台子路北方地一假其地有坟滩一处,北南三丈,东西二丈,自卖之后不得在地葬埋,此系以亲两顾不得反悔,其地下籽市井内五升,其地东至纳永增地垦,西至纳永享地垦,南至本主地垦,北至纳永福地垦,为界四至分明,各有境界,合家父子商议,妥确情愿出卖,自央中人纳永盛来往说合,问到本庄居住民人。纳永绩名下承卖子孙任意永远为业耕种,对中言定,当日得,受时置卖价九厘钱三十八串文整,对中当日交足,并无勤零短债,又无准折,亦无折扣私债等数,每年上纳官粮食 升五合,不与原主相干,酒席画字在外,自卖之后,倘有亲房户内人等异言争论者,有纳应绵一面承担,倘若反悔者,执契鸣,官依律治罪,恐后无凭,立此卖契,子孙永远耕种为业存照。
  立契人:纳应绵加同子连寿子
  同中人:纳永盛
  代笔人:谢超英
  卖契中并无可“回赎”字样,这就说明了卖契的不可回赎性。“自卖之后,倘有亲房户内人等异言争论者,有纳应绵一面承担,倘若反悔者,执契鸣,官依律治罪。”还对之后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了规定,减少纠纷。
  宗族契约是对诸如婚姻、丧葬、分家及财产处理等问题的规定,河湟纳氏土司家族的此类契约都是关于土司家族内部的分家及财产处理,共两份,时间分别是道光二十年四月和咸丰十年三月。道光二十年的宗族契约文书原因是这样描述的“人口繁衍,各自生志,但恐伤骨肉,殊觉不雅”。财产处理的物品有祖遗土地,房屋、牲畜等,还有一些生活用品如“大小柜三个”,甚至对每家的出路都进行了说明,也对之后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了“官以律治罪”规定。咸丰十年间的宗族契约文书原因是这样描述的“人心不古,各立其志”。财产处理的物品有祖遗的土地,房屋等,还有一些生活用品,如“中锅一口”“花乳牛一只”,也对之后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了规定,“倘若以大欺小,以少凌长,争短竞长,执此分关鸣”。
  契约文书特点
  笔者对上述41份河湟纳氏土司家族的契约文书特点进行归纳。河湟纳氏土司家族的契约文书主要有两个特点,即围绕祖遗进行经济活动;立契人基本为纳氏土司家族成员。
  河湟纳氏土司家族契约文书基本都是围绕祖遗进行的,不管是土地的典卖,还是宗族内部的分家,大体上还是以祖遗为中心进行的经济活动。
  如:(图3)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立
  典平旱地,立契约人纳永言,因为使用不足,令将自己祖遗,又下台坟地一假下籽市斗内枣斗六升,其地四至,北至纳姓地畔,南至官路,东至纳姓地畔,西至纳姓地畔为界,四至分明为界,合家商议,情愿出典,自央中人往来说合,问到西宁城东街民人生得春名下承典耕种为业,时置典价九厘钱,拾六串文整,兑中当日交足并不短少文,每年西宁城驮送祖小麦斗六升,拾月内送到王姓家,内不得拖欠升合,倘若拖欠者,将地当回王姓,回转典耕种不与纳姓相关,恐后无凭,立契合同租典契存照。
  立典租约人:纳永言
  同中人:纳永吉
  代笔人:纳永年
  (图3)同治十二年的典契主要记述了纳永言因为土地使用不足,将自己祖遗的土地,后经中间人介绍典到西宁得春名下,“下籽”是用来描述土地的大小的,用下籽的多少来衡量土地的大小,并对祖遗土地的大小、四至进行了简单介绍,其中还对当时的典价进行了描述,“时置典价九厘钱十六串文整”,可以从其看出当时社会的经济情况,
  河湟纳氏土司的土地流转契约的立契人基本都为纳氏土司家族成员,在41份土地流转契约里,只有6份契约的立契人为异姓人员,但其经济活动也是在纳氏土司辖区内发生的。
  如: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立
  典平旱地,文约人李彬,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祖遗纳家庄,四栋根方地一假下籽市升内三斗,情愿出典,自央中人往来说合,问到刚岔庄住人汪勇泉名下承典为业,时置典价八厘三十串整,对中当日钱一并交满,并不欠少,自典后,每年应纳地粮市升内三升,交与原主上纳,不与典主之相干,年限不等,远近有钱赎回,无钱照旧耕种,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典契存照。
  立典契人:李彬
  同中人:李彦,李连,李蹊
  上述同治十三年的典契主要记述了李彬因为土地使用不便,将自己的祖遗纳家庄的土地经中间人介绍典到汪勇泉名下,纳家庄是纳氏土司世居之地,说明其是在纳氏土司辖区发生的。
  河湟纳氏土司家族的契约文书作为民间文献的一种,不像其他传世文献带有明显的人为创作色彩,但这些“底层历史”文献资料体现出土司制度背景下的区域特征,既是纳氏土司辖区内社会交往和经济贸易、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缩影,又是其经济发展的地域特色的表现,从而展现了晚清时期纳氏土司地区的社会面貌。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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