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民诉法修订对律师业务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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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诉法再次修订,其中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作出了限缩规定。在此之前,由于法律规定的漏洞,导致了不少“黑律师”以律师名义进行代理,不仅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还严重破坏了律师行业的良好口碑,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危机。新民诉法的修订,既能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利,又能整顿混乱的法律服务市场。本文以新民诉法修订为视角,浅析我国律师业务的新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代理;诉讼代理人;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23-02
  作者简介:陈顺(1981-),男,汉族,江苏常州人,法律硕士,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合伙人,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证据法。
  一、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新民诉法修订之前,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问题在司法界引起不少的争论,主要是针对“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类特殊的诉讼代理人群体,这是滋生“黑律师”的根源。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律师”这一称呼已经逐渐被公众所接受,但有一部分人却不了解律师职业,主要体现在农村或者城市的郊区或者偏远地区。一些老百姓常常将可以接受代理参加诉讼的人通称为“律师”,即使是没有任何资质的公民个人,也直接称呼其为“某某律师”。当然,这其中既有真正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律师,又有浑水摸鱼也被称为“律师”的“黑律师”。为此,一场究竟是否允许“公民代理”的论战长期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起争论。
  作为司法者来说,希望能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律师接受委托参加诉讼。代理律师由于具备法律和诉讼进行的专业知识,能够对法官的释明进行回应和辩论,从而促进案件事实的明晰和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而且可以减少法官释明义务的负担①。
  作为律师来说,不希望有公民代理的现象。因为此类代理人对法律专业知识并不如律师精通,整体素质不如律师,而且此类代理人不受任何制约。一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将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本次新民诉法修订,一方面限制了公民代理,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律师的代理权。
  二、新民诉法修订对律师业务的新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8月31日对2007年修订的民诉法作出了六十条的修订决定,根据这些修订的内容,笔者认为,这些修订的内容既给律师代理工作创造了新的机会,又对律师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民诉法为律师代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服务机会
  尽管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业务范围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具体可以做哪些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律师法并未作出细致入微的规定,只是一个大概的范围。本次新民诉法修订后,笔者发现,律师至少可以拓展以下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业务:
  1.新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民事执行活动。换言之,人民检察院有权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到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民事活动的各个程序进行监督,而之前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比较狭隘。在人民检察院扩大了检察监督的权力后,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的申请。其中,新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具体规定,这让律师代理当事人办理此类法律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当事人签订此类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对有关法律服务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一旦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另行与当事人签订再审程序的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
  2.新民诉法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尽管该规定明确了公民个人不得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但今后的发展趋势不排除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该诉讼主体。届时,律师可以接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委托提起公益诉讼,虽然是无偿的法律服务,但一旦诉讼成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提高律师个人的知名度,这也不失为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
  3.新民诉法规定,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在新民诉法修订之前,第三人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而通常以这些方式维权周期长且收效甚微。律师接受委托通过上述救济途径为当事人维权,往往会吃“闭门羹”,最终导致律师不敢轻易承接此类法律业务。新民诉法修订后,第三人可以单独提起撤销之效,其直接效应是法院将启动一审程序来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的,还能提起上诉。因此,律师就如同承办一般民事案件一样可以放心大胆地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也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而且第三人通过撤销之诉的救济手段维权,效果显著,律师再也不用担心承办此类案件会受到“坐冷板凳”的待遇了。
  4.新民诉法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二节,这也是律师可以开拓案源的一个方向。实际上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由中就有“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两个案由。本次民诉法的修订,对这两类案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今后律师代理此两类案件便有法可依。
  (二)新民诉法对律师代理工作的新要求
  本次新民诉法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而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民诉法此次修订时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要求。
  最近,江苏省的司法机关针对实务中出现的大量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出台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了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司法机关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书面通报或者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
  因此,律师从事代理工作期间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发现委托人弄虚作假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甚至可以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对于出现律师法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不得继续为委托人保密,而应当向有关司法机关披露该信息。因为,律师对当事人的代理,并不意味着律师赞同当事人的某种观点或者行为。如果律师明知委托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欺诈,则律师不得为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提供咨询或帮助。②此外,律师也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有妨碍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违法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是进一步要求律师在代理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的规定。   (三)新民诉法框架下律师代理工作应注意的一些新事项
  律师应加强对新民诉法的学习,及时掌握新民诉法的新规定,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新民诉法对律师代理工作产生影响的具体规定表现在:
  第一,新民诉法新增加了“应诉管辖”的规定。2007年修订民诉法的时候特意增加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可以成为再审的理由,而2012年修订民诉法的时候删去了该规定。因此,代理被告的律师应当注意,如果认为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有错误的,必须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应诉答辩的,将可能视为默认接受了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除非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律师在新民诉法生效后代理工作时切记要转变观念,管辖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已经成为了过去时。
  第二,新民诉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进行了修正,一般的公民代理已经不被允许。如果出现公民代理的,律师可以审查其是否属于新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是否属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否则其公民代理的资格便不合法。
  第三,新民诉法已经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律师在代理工作时应转变过去“鉴定结论”就是唯一结论且不可推翻的这一观念,新民诉法对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也赋予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而且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对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律师在代理工作时应积极依法为当事人维权。
  第四,新民诉法对诉讼保全作出了新的规定,律师在代理工作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新民诉法规定,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旧民诉法规定的保全都是指的财产保全,而新民诉法则规定,不仅可以保全财产,也可以保全行为。比如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对方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等。
  第五,新民诉法也要求律师在代理原告或者被告工作时,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信息情况。随着科技的逐步发达,人民法院的送达方式也在不断适应潮流发展,比如电子送达。因此,律师在代理工作时,对于能够提供的当事人的信息,应当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充分写明,便于法院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
  第六,新民诉法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许多优势,比如案件受理费可以减半收取、案件的审限仅为三个月等等。因此,律师在代理工作时,应尽可能按照诉讼经济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廉价、最便宜的诉讼。
  第七,新民诉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的规定。律师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代理工作时,应当考虑到本案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旦适用该诉讼程序,将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因此,对于本案处理结果可能对己方当事人不利的,律师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坚持诉讼还是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或者与对方和解。
  总之,新民诉法的修订,给律师代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希望,也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以往律师在代理工作时出现的难题,现在进一步得到了解决。比如,当事人起诉难的问题,以往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的裁定书,而新民诉法则明确规定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又如,以往律师交到法院的证据材料,法院不出具任何收据等手续。一旦证据材料丢失的,律师只能自认倒霉。新民诉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收到证据材料的,应当出具收据,写明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新民诉法的修订,给律师代理工作带来了光明和希望。诉讼代理是一个对知识、技巧、道德和良知要求很高的业务,关涉到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利益,只有有法律服务能力的人才能担当此任。③为此,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诚信的法律服务,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注释 ]
  ①牛李炜.论律师代理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兼谈强制律师代理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4):267.
  ②陈碧.谁为律师辩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4.
  ③陈敏.论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2).
  [ 参 考 文 献 ]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牛李炜.论律师代理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兼谈强制律师代理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4).
  [3]陈碧.谁为律师辩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陈敏.论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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