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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即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和财产运营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这是我们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坚持改革开放的新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理论和分配方式经历了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再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演变过程。确立按要素分配是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制度安排,它顺应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的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提供的要素数量越多、质量越高、贡献越大,所获得的收入就越多。它不仅刺激人们将已有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而且能够鼓励人们用已经形成的收入进行积累,进一步转化为生产要素,用于扩大再生产,调动人们的投资和提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从而为加快发展生产力创造有利的条件。但“财产性收入”是一把双刃剑,搞得不好,工农阶层的弱势、有钱有权群体的强势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有可能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一个系统的课题,需要我们正确把握,因势利导。
一、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增加收入是基础
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一旦穷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活命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所以首先要确保更多的群众能够拥有“财产”是基础。但财产增加与收入的关系密不可分,收入是一定时期内的流量,财产是一定时点上的存量,所有财产都由收入转化而来。所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国民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增加人民群众收入是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基础。而增加居民实际收入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货币收入的增长率要大于通货膨胀率,即传统的实际收入;另一方面是指公共产品开支的增幅要小于收入增幅,也就是要使老百姓增收节支。在“增收”方面,要按十七大提出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得到较快提高。各级政府在着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应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收入,使居民收入也能像财政收入的增幅那样以较快速度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占到7O%左右,财产性收入大约在2%左右。所以,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特别要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是关键。要真正建立起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首先应当修补制度缺陷,从法律与制度的高度保障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博弈权利。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民(私)营企业,许多基层职工为企业创造着财富,话语权却很弱,加之一些企业的工会组织成了“花瓶”,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应要改变劳资博弈不均衡的现状,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中的作用,通过推行“劳资合作”、“集体谈判”等制度决定工资水平、劳资关系和工资增长率,杜绝“涨利润不涨工资”的现象一再发生。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监督职能。没有政府的“有形之手”为推力,基层职工就不可能增强与资方的博弈能力。如上海市国资委宣布,将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全市国企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从而推动国企在分配上适当向一线职工倾斜,这种要求很值得推崇。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从制度上保障了职工利益,直接帮助职工参与到与资方的博弈中,为工资增长提供了制度保障。当然,要实实在在地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还必须将法规、制度落到实处。过去有些地方的劳动部门为提高职工工资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等,但某些因素的存在致使政府出台的制度往往得不到落实,如有些地方政府认为,职工工资高了,就会影响投资环境,丧失招商优势等。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还需要政府充分履行劳动监察责任,查处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断提升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保障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发言权,促使劳动者工资良性增长机制得到执行和完善,稳步促进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在“节支”方面,政府要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尽可能增加免费或较低收费的公共产品供应。当前要千方百计减缓医疗、教育和住房对中低收入者的压力。目前我国居民储蓄高达15万亿元,群众有钱舍不得花,心存后顾之忧,看病、养老、买房、孩子上学,都得准备钱,这反映了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保障面的狭窄和不足。今后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尽快覆盖到城乡每一个公民,尽量使居民公共产品开支的增幅要小于收入增幅,使更多的居民拥有更多的财富。
二、增加居民投资渠道和规范资本市场是关键
“财产性收入”不是富人的专利,75.9%的受调查者采取各种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你目前主要通过何种方式增加财产性收入?”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24.1%的受调查者(683票)认为自己不具备增加财产性收入方面的条件,75.9%的受调查者采取各种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其中,选择炒股、买基金和公司债券为911票,占32.15%;炒房、出租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为550票,占19.40%;在银行存款为482票,占17%,其他方式为208票,占7.35%(2834人次参与投票)。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普通老百姓积累起越来越多的个人财富。超过7成的受调查者可拥有财产性收入,股市房市已成为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要实现居民财产收益的最大化,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民投资提供多种选择。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降低投资门槛,拓宽投资渠道,营造宽松、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在市场制度的设计上要建立健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注重保护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降低投资门槛,使拥有财产的群众不管其财产的多寡,都有机会通过资产运营获取财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其中的关键是:发展以投资者主动行动为基础的法律自我实施机制,完善民事赔偿机制,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更充分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包括股票、 债券、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等),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健全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完善监管机制,构建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构建广大群众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结构异质化、资产存量组合化的理财平台,为广大群众增加财富、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还要在资本市场上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保护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市场各参与主体对市场的信心;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推动和完善自愿信息披露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独立、客观的约束和监督作用,为保护投资者、促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奠定制度基础。
三、保护群众财产和防止资产大起大落是支撑
财产与财产性收入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财产、保护不住财产,财产性收入就无从谈起。因此,要想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应当形成有利于保护群众财产的机制。首先要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让老百姓能够安全、放心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国在承认并保护百姓私有财产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仍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仍要防范各种形式利用公权力侵占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如小摊贩的谋生工具和农民工的工资,虽然数目较少,却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不可或缺的财产,它们不应该被强征、被没收或被拖欠。更大力度地保护普通劳动者的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也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之一。因此,要从宏观上不断完善以物权法为基础的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法规。“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不断强化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标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必须结合物权法及时更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物权法实行了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同时,由于物权法被称为私法的母法,因而很多规定相对比较宏观,因此,需要物权法的配套立法及时跟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不仅仅是扫清未决的“立法空白”,也意味着全面清理有违物权法精神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此外,物权法中一些原则性、粗疏性的条款,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加以细化,使物权法的实施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如此,“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才能有更为良好的法制大环境,其次,要保持物价和汇率相对稳定,防止资产价格大起大落,要想保护老百姓财产收入,必须要保持物价的长期稳定。通货膨胀在很多国家的历史上是剥夺老百姓财产的最大危害。很多人多年的积蓄,最后一场高通货膨胀,甚至到了百分之几千的通货膨胀,国家积蓄一下就没了。历史上的经验证明,在一个大起大落的市场中,只有少数人赚钱,大起大落的资产价格,这样的一个市场是少数人洗劫多数人的过程。另外,还要防止汇率的大起大落。汇率的大起大落是外国少数投机者洗劫中国财富的一种手段、一个战场。曾经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有不少国家在一夜之间人均收入退到了15年前。所以,汇率绝对不能允许它大幅度升值或贬值,这是对老百姓财富的大洗劫。要想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我们一定要保持长期资产价格的稳定。
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更多群众可获得财产性收入,而人均财产性收入又快速增长,就能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鹰潭市委党校)
一、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增加收入是基础
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一旦穷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活命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所以首先要确保更多的群众能够拥有“财产”是基础。但财产增加与收入的关系密不可分,收入是一定时期内的流量,财产是一定时点上的存量,所有财产都由收入转化而来。所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国民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增加人民群众收入是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基础。而增加居民实际收入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货币收入的增长率要大于通货膨胀率,即传统的实际收入;另一方面是指公共产品开支的增幅要小于收入增幅,也就是要使老百姓增收节支。在“增收”方面,要按十七大提出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得到较快提高。各级政府在着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应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收入,使居民收入也能像财政收入的增幅那样以较快速度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占到7O%左右,财产性收入大约在2%左右。所以,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特别要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是关键。要真正建立起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首先应当修补制度缺陷,从法律与制度的高度保障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博弈权利。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民(私)营企业,许多基层职工为企业创造着财富,话语权却很弱,加之一些企业的工会组织成了“花瓶”,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应要改变劳资博弈不均衡的现状,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中的作用,通过推行“劳资合作”、“集体谈判”等制度决定工资水平、劳资关系和工资增长率,杜绝“涨利润不涨工资”的现象一再发生。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监督职能。没有政府的“有形之手”为推力,基层职工就不可能增强与资方的博弈能力。如上海市国资委宣布,将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全市国企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从而推动国企在分配上适当向一线职工倾斜,这种要求很值得推崇。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从制度上保障了职工利益,直接帮助职工参与到与资方的博弈中,为工资增长提供了制度保障。当然,要实实在在地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还必须将法规、制度落到实处。过去有些地方的劳动部门为提高职工工资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等,但某些因素的存在致使政府出台的制度往往得不到落实,如有些地方政府认为,职工工资高了,就会影响投资环境,丧失招商优势等。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还需要政府充分履行劳动监察责任,查处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断提升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保障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发言权,促使劳动者工资良性增长机制得到执行和完善,稳步促进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在“节支”方面,政府要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尽可能增加免费或较低收费的公共产品供应。当前要千方百计减缓医疗、教育和住房对中低收入者的压力。目前我国居民储蓄高达15万亿元,群众有钱舍不得花,心存后顾之忧,看病、养老、买房、孩子上学,都得准备钱,这反映了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保障面的狭窄和不足。今后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尽快覆盖到城乡每一个公民,尽量使居民公共产品开支的增幅要小于收入增幅,使更多的居民拥有更多的财富。
二、增加居民投资渠道和规范资本市场是关键
“财产性收入”不是富人的专利,75.9%的受调查者采取各种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你目前主要通过何种方式增加财产性收入?”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24.1%的受调查者(683票)认为自己不具备增加财产性收入方面的条件,75.9%的受调查者采取各种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其中,选择炒股、买基金和公司债券为911票,占32.15%;炒房、出租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为550票,占19.40%;在银行存款为482票,占17%,其他方式为208票,占7.35%(2834人次参与投票)。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普通老百姓积累起越来越多的个人财富。超过7成的受调查者可拥有财产性收入,股市房市已成为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要实现居民财产收益的最大化,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民投资提供多种选择。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降低投资门槛,拓宽投资渠道,营造宽松、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在市场制度的设计上要建立健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注重保护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降低投资门槛,使拥有财产的群众不管其财产的多寡,都有机会通过资产运营获取财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其中的关键是:发展以投资者主动行动为基础的法律自我实施机制,完善民事赔偿机制,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更充分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包括股票、 债券、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等),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健全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完善监管机制,构建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构建广大群众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结构异质化、资产存量组合化的理财平台,为广大群众增加财富、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还要在资本市场上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保护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市场各参与主体对市场的信心;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推动和完善自愿信息披露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独立、客观的约束和监督作用,为保护投资者、促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奠定制度基础。
三、保护群众财产和防止资产大起大落是支撑
财产与财产性收入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财产、保护不住财产,财产性收入就无从谈起。因此,要想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应当形成有利于保护群众财产的机制。首先要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让老百姓能够安全、放心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国在承认并保护百姓私有财产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仍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仍要防范各种形式利用公权力侵占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如小摊贩的谋生工具和农民工的工资,虽然数目较少,却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不可或缺的财产,它们不应该被强征、被没收或被拖欠。更大力度地保护普通劳动者的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也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之一。因此,要从宏观上不断完善以物权法为基础的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法规。“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不断强化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标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必须结合物权法及时更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物权法实行了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同时,由于物权法被称为私法的母法,因而很多规定相对比较宏观,因此,需要物权法的配套立法及时跟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不仅仅是扫清未决的“立法空白”,也意味着全面清理有违物权法精神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此外,物权法中一些原则性、粗疏性的条款,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加以细化,使物权法的实施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如此,“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才能有更为良好的法制大环境,其次,要保持物价和汇率相对稳定,防止资产价格大起大落,要想保护老百姓财产收入,必须要保持物价的长期稳定。通货膨胀在很多国家的历史上是剥夺老百姓财产的最大危害。很多人多年的积蓄,最后一场高通货膨胀,甚至到了百分之几千的通货膨胀,国家积蓄一下就没了。历史上的经验证明,在一个大起大落的市场中,只有少数人赚钱,大起大落的资产价格,这样的一个市场是少数人洗劫多数人的过程。另外,还要防止汇率的大起大落。汇率的大起大落是外国少数投机者洗劫中国财富的一种手段、一个战场。曾经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有不少国家在一夜之间人均收入退到了15年前。所以,汇率绝对不能允许它大幅度升值或贬值,这是对老百姓财富的大洗劫。要想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我们一定要保持长期资产价格的稳定。
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更多群众可获得财产性收入,而人均财产性收入又快速增长,就能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鹰潭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