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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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沉默权在国内和国际社会的法制建设中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同时在建设和完善对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赋予沉默权以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频发,这使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越发紧迫。本文通过阐述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和分析其内在价值来说明确认沉默权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同时也对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和构建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开始反思二战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且更加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沉默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不幸的是,近年来我国却发生了许多由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肆意践踏人权的冤假错案,例如杜培武案、李久明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1]因此,探讨沉默权在我国制度上的设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沉默权的概念
  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想说什么或不说什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侦查机关的讯问和法庭的审判时,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这里我们所说的沉默权为狭义的沉默权。
  二、沉默权实现的价值
  沉默权具有多重价值。首先是沉默权的正义价值。人人都渴望受到公正的待遇,然而现实的司法制度却让有些人的权利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当你被司法机关审问时,如果你不如实表达,你就有可能受皮肉之苦了。但如果有沉默权并被坚强的执行下去,这必然是对你权力的一种有力的保障。其次是沉默权属于人权的一种范畴。国际人权法很早以前就规定沉默权是人权的基本权利之一,所以要实现真正的人权,确保人的沉默权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最后是沉默权的效率价值。最通俗的语言就是用最少的钱,费最小的力,将事情做得最好,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刑事案件中,将最小的投入换取更多案件的侦破,这也是沉默权的价值所在。
  三、沉默权实现的意义
  现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沉默权的实现在我国司法制度发展上就有重要意义。主要由以下几点:
  1、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沉默权是人权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当前我国人权呼声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在法律层面上承认沉默权,从而维护人们的人格尊严显得更加紧迫。沉默权的确立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一种保障。这也有利于避免如实回答义务对他们的人身强制,更有利于维护他们做人的最起码的人格尊严。
  2、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无罪的人。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2]所以侦控机关不仅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还应当保障他们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因而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确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这也可以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
  3、沉默权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侦查阶段,迫于各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为了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是对口供的过分依赖,还有由于对法律规定的"应该如实回答"的误解,从而强制要求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与事实相符合,为了达到这种"如实回答的效果",就完全可能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说出其心目中预期的"事实",从而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而沉默权的确认,可以尽可能防止官权力的滥用,特别是侦察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构想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制度的实现是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伦理价值观等各项因素,综合考虑,统筹规划。[3]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沉默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上展现。针对沉默权在我国制度上的设计,本文有几下几点构想:
  1、从立法上明确沉默权
  赋予沉默权的法律地位,是推动沉默权建设的关键。具体内容: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但是证人的沉默权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有所区分;沉默权的权能应当包括:拒绝回答、保持沉默或者如实回答;行使的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那一天起直至刑事诉讼程序终了之时。
  2、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行的原则
  沉默权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事物都具有双重性,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滥用沉默权,不但会增加的侦查成本,而且会使侦查效率大为降低,这又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活动。因此,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才能发挥沉默权的最佳效益。
  3、改进"坦白从宽"的政策,明确"如实回答"的内涵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使人们早已熟知的政策话语不过现在这项政策需要改进了,表现为:第一"坦白"具有视情况而定的性质,而且他只能在法定刑内从轻,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第二所谓的"坦白从宽"只是一个刑事优惠政策,而不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第三,对犯罪嫌疑人的优惠太小,不足以使他们坦白。所以法律应规定坦白的具体细节的规定,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优惠幅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郎胜在两会上答记者问的时候,曾指出"如实回答"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因此,本文认为这里的"应当"一词,应理解为"倡导性"规范,而非"强行性"规范。
  五、结语
  实现沉默权对我国来说是循序渐进的,因为他涉及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文观念和社会状况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对它的取舍。我们不能仅凭自己的一点想法就妄加评判我国的法律制度。需从大局出发,站在一定的高度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在我阅读国内各学者的文章之后,分析了沉默权在我国实现的构想以及针对目前国内已有的沉默权的争论,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但是比较遗憾的是,由于我自己能力和学识有限,不能进行深入分析,而且所提出的看法也是比较浅显的,甚至有些幼稚,在此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发表自己的看法,让晚辈学习学习。总之,我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很多专家认为我国现行这项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沉默权会作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隆振中.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J].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
  [2]林树锦.侦查沉默权的诉讼价值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3).
  [3]高科伟.浅析无罪推定与沉默权的关系[J].大众商务,2009,(6).
  作者简介:崔建勇,男,临沂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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