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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不断推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反腐”更是成为了最热的议题之一。在刑事诉讼语境下,与反腐败工作中连接最为紧密的即为贪污案件的相关诉讼程序。
而在这其中,如何处置贪官的赃款赃物则是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其“重”与“难”主要表现在如下三点:第一,贪官赃款赃物的保管权属、程序及场所的规制处于模糊状态;第二,贪官的赃款赃物被截留、挪用与非法使用的情形较为突出;第三,贪官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认定与处置程序仍不完善。
要解决上述问题,仅仅通过司法机关内部开展的整治或许难以奏效。要从根本上突破实务中存在的困境,創建贪官赃款赃物司法托管平台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司法托管平台的概念、运行规则与优势
贪官赃款赃物司法托管平台是指:检、法两机关共同授权或者委托设立的专职从事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日常保管与移送工作的组织机构。
其运行程序可大体描述为:侦查人员在取得案件中的涉案款物后,须及时将其移送至托管平台保管。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任何提取该涉案款物的人员必须持托管平台事先在入库保管时发放的单据方可领取。在移送方式上,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单据为准、实物为辅的方式。
托管平台在运行时应当遵守以下三点规则:第一,接收涉案款物时当场查验清楚,逐一做账、逐件登记、开列清单;第二,针对不同类型涉案款物的保管需求,提供相应的保管方式、环境、设施与场所;第三,未经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最后裁决,不得对涉案款物进行实体性处分。
司法托管平台拥有如下三点优势:第一,实现管理独立。托管平台定位为独立的办事机构,切断了保管者与涉案款物的利害关系,实现了款物执行者与保管者的分离,避免其他组织与个人不必要的干扰。从而有效避免侵吞、调换等以权谋私、渎职侵权现象的发生;第二,降低司法成本。实践中,贪污案件的款物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在检察院与法院等数个下属部门多次流转,往往在人力、物力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托管平台的创设可大大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降低涉案款物在移送过程中因发生意外而毁损、贬值的几率;第三,增强司法透明度。托管平台的设立可以更好实现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等管理模式。通过记账控制涉案款物的流转,动态监控、清晰明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托管平台已经初现雏形,一些地区的检察院尝试推出的涉案款物网上监管模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当然,托管平台的建设,必然会牵涉到各机关部门内部的利益交锋,然而相比于在现行诉讼模式下将刑事扣押申请、决定与执行权再次配置,前者的阻碍因素更少也更便于实行。而若采取试点方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则能取得的效果应当更为喜人。
信息化管理助力托管平台的运行
信息化技术对于构建贪官赃款赃物司法托管平台,规范涉案款物管理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目前,某省基层检察院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规范涉案款物管理的先进经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信息化手段的先进之处在于:借助条形码射频技术与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对涉案款物动态而透明的监管。
该技术通过在款物入库保管时装入有损开启证据袋(一次性使用)并配以独立的条形码记录款物信息的方式,达到在第三人查询或者出库时,只需扫描条形码就可以查验和比对之目的;该方式实现了遏制与防范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在涉案款物保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即运用科学技术防止贪污案件中常常涉及的现金、贵重物品等被非法截留、挪用、调换、损坏或遗失;该举措在保证被扣押方款物安全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据报道,自该条形码射频技术实施以来,该院随案接收的涉案款物共计76件,未有一起引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不满或上访,其效果由此可见一斑。
细数信息化技术助力托管平台的优势,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清扫了以往权力监督的死角。通过将条形码、信息网络技术与涉案款物进行捆绑,能够在款物提取、保管与移送过程中创设一个无形的、客观的“见证人”,将原先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款物保管、移送环节纳入监督的视野之下;第二,扩大了监督的主体。以往对款物的管理监督往往仅依赖机关内部的自行监督,效果往往差强人意。然而,如果将款物保管与流动信息共享于被扣押方,或者实现进一步的网络查询功能,则可以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使其及时实时了解款物的现状,对于推进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也是大有裨益;第三,进一步消除了控辩双方对物证、检材同一性的争议。信息化管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物证、检材鉴真的难题。在以往不存在对涉案款物进行动态监管的情况下,要想证明物证、检材未被更换、变造或污染,证明保管链条完整无瑕疵,有时是相当困难的。而将条形码、信息网络技术与扣押物进行捆绑的做法,则能够显著降低在审判阶段鉴真证明的难度。
信息化管理的制度支撑
应当说,司法托管平台与信息化管理技术是地方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管理创新模式的优秀范本。可以想见,因其具有较以往管理模式不具备的多项优势,若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得到普遍性的适用亦不为过。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如欲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贪官赃款赃物的保管与处置程序上的正面作用,还应配以程序性辅助规则。否则,原本设立的初衷极有可能被异化,使得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以隐藏在“信息化”这件看似无瑕的外衣之下。
笔者认为,通过以下两个规则的完善,可以更好地确保信息化管理在托管平台运行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第一,确立信息完整录入义务。该义务要求录入人员在款物入库时除了使用高拍仪对款物拍照采集影像信息外,还应当记录下款物提取、处理、转移与送检的时间和地点。这一点在技术上应当说不成问题,完全可以实现。之所以要确立这样的规则,其目的在于规制可能存在的伪造款物提取、保管与转移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该规则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保障检察机关“自身安全”。
当前,我国自侦机关拥有刑事扣押权,并集扣押启动、决定与执行的权力于一身,其依据自身的权能就能完成扣押的一系列手续。因此,自侦机关确实存在通过倒签、补发诸如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等方式,掩盖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而在实践中,被扣押方与辩护人亦常常对此提出异议与质疑。因此,如果在涉案款物保管入库时就能够对款物的扣押地点进行定位、记录下扣押时间,并将之录入条形码内,那么不仅事后伪造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自侦机关也能够拥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回应与自证。
第二,设定可反驳的推定法则。应予说明的是,当前我国刑诉法中存在一些“跛脚”条文,即该条文仅仅有“行为规范”的要求,而对于违反该“行为规范”后能起到救济作用的“评价规范”则没有规定。这常常导致的后果就是“有权利而无救济”,进而导致“行为规范”虚置与虚化。因此,要发挥信息化管理的正面作用,则应当保证信息化管理这一“行为规范”存在制度上的“评价规范”。
笔者认为,该“评价规范”可以采取不利推定的方式。即对于未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作出的保管行为,径行推定为非法保管行为。实践中,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常常针对涉案款物的鉴真发生争议。那么如果该款物存在相关记录信息不完整、证据袋毁损或者条形码被破坏等其情形,则可以直接推定该款物不具有同一性。当然,为了避免由于侦查人员微小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追诉犯罪的目的落空,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对该推定法则进行反驳。应当说,该可反驳的推定法则在妥善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关系的同时,还能起到维护控辩平衡、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与透明的效用。
结语
我们可以看到,贪官赃款赃物司法托管平台的设立及其信息化管理模式,具有广阔的适用前景与制度空间。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近年来信息科技的“浪潮汹涌”,刑事司法领域亦必席卷其中。而司法托管平台与信息化管理正是在此大背景下涌现出的新兴事物与优良范本。因此,对其了解与运用或许只是一个起步,而如何更为充分的挖掘二者的潜能,使其得以更全面地保障贪污案件中涉案款物的安全、促进司法公开与彰显司法权威,或许就是下一步我们应当密切关注的议题了。
而在这其中,如何处置贪官的赃款赃物则是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其“重”与“难”主要表现在如下三点:第一,贪官赃款赃物的保管权属、程序及场所的规制处于模糊状态;第二,贪官的赃款赃物被截留、挪用与非法使用的情形较为突出;第三,贪官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认定与处置程序仍不完善。
要解决上述问题,仅仅通过司法机关内部开展的整治或许难以奏效。要从根本上突破实务中存在的困境,創建贪官赃款赃物司法托管平台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司法托管平台的概念、运行规则与优势
贪官赃款赃物司法托管平台是指:检、法两机关共同授权或者委托设立的专职从事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日常保管与移送工作的组织机构。
其运行程序可大体描述为:侦查人员在取得案件中的涉案款物后,须及时将其移送至托管平台保管。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任何提取该涉案款物的人员必须持托管平台事先在入库保管时发放的单据方可领取。在移送方式上,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单据为准、实物为辅的方式。
托管平台在运行时应当遵守以下三点规则:第一,接收涉案款物时当场查验清楚,逐一做账、逐件登记、开列清单;第二,针对不同类型涉案款物的保管需求,提供相应的保管方式、环境、设施与场所;第三,未经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最后裁决,不得对涉案款物进行实体性处分。
司法托管平台拥有如下三点优势:第一,实现管理独立。托管平台定位为独立的办事机构,切断了保管者与涉案款物的利害关系,实现了款物执行者与保管者的分离,避免其他组织与个人不必要的干扰。从而有效避免侵吞、调换等以权谋私、渎职侵权现象的发生;第二,降低司法成本。实践中,贪污案件的款物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在检察院与法院等数个下属部门多次流转,往往在人力、物力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托管平台的创设可大大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降低涉案款物在移送过程中因发生意外而毁损、贬值的几率;第三,增强司法透明度。托管平台的设立可以更好实现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等管理模式。通过记账控制涉案款物的流转,动态监控、清晰明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托管平台已经初现雏形,一些地区的检察院尝试推出的涉案款物网上监管模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当然,托管平台的建设,必然会牵涉到各机关部门内部的利益交锋,然而相比于在现行诉讼模式下将刑事扣押申请、决定与执行权再次配置,前者的阻碍因素更少也更便于实行。而若采取试点方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则能取得的效果应当更为喜人。
信息化管理助力托管平台的运行
信息化技术对于构建贪官赃款赃物司法托管平台,规范涉案款物管理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目前,某省基层检察院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规范涉案款物管理的先进经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信息化手段的先进之处在于:借助条形码射频技术与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对涉案款物动态而透明的监管。
该技术通过在款物入库保管时装入有损开启证据袋(一次性使用)并配以独立的条形码记录款物信息的方式,达到在第三人查询或者出库时,只需扫描条形码就可以查验和比对之目的;该方式实现了遏制与防范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在涉案款物保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即运用科学技术防止贪污案件中常常涉及的现金、贵重物品等被非法截留、挪用、调换、损坏或遗失;该举措在保证被扣押方款物安全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据报道,自该条形码射频技术实施以来,该院随案接收的涉案款物共计76件,未有一起引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不满或上访,其效果由此可见一斑。
细数信息化技术助力托管平台的优势,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清扫了以往权力监督的死角。通过将条形码、信息网络技术与涉案款物进行捆绑,能够在款物提取、保管与移送过程中创设一个无形的、客观的“见证人”,将原先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款物保管、移送环节纳入监督的视野之下;第二,扩大了监督的主体。以往对款物的管理监督往往仅依赖机关内部的自行监督,效果往往差强人意。然而,如果将款物保管与流动信息共享于被扣押方,或者实现进一步的网络查询功能,则可以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使其及时实时了解款物的现状,对于推进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也是大有裨益;第三,进一步消除了控辩双方对物证、检材同一性的争议。信息化管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物证、检材鉴真的难题。在以往不存在对涉案款物进行动态监管的情况下,要想证明物证、检材未被更换、变造或污染,证明保管链条完整无瑕疵,有时是相当困难的。而将条形码、信息网络技术与扣押物进行捆绑的做法,则能够显著降低在审判阶段鉴真证明的难度。
信息化管理的制度支撑
应当说,司法托管平台与信息化管理技术是地方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管理创新模式的优秀范本。可以想见,因其具有较以往管理模式不具备的多项优势,若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得到普遍性的适用亦不为过。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如欲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贪官赃款赃物的保管与处置程序上的正面作用,还应配以程序性辅助规则。否则,原本设立的初衷极有可能被异化,使得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以隐藏在“信息化”这件看似无瑕的外衣之下。
笔者认为,通过以下两个规则的完善,可以更好地确保信息化管理在托管平台运行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第一,确立信息完整录入义务。该义务要求录入人员在款物入库时除了使用高拍仪对款物拍照采集影像信息外,还应当记录下款物提取、处理、转移与送检的时间和地点。这一点在技术上应当说不成问题,完全可以实现。之所以要确立这样的规则,其目的在于规制可能存在的伪造款物提取、保管与转移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该规则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保障检察机关“自身安全”。
当前,我国自侦机关拥有刑事扣押权,并集扣押启动、决定与执行的权力于一身,其依据自身的权能就能完成扣押的一系列手续。因此,自侦机关确实存在通过倒签、补发诸如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等方式,掩盖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而在实践中,被扣押方与辩护人亦常常对此提出异议与质疑。因此,如果在涉案款物保管入库时就能够对款物的扣押地点进行定位、记录下扣押时间,并将之录入条形码内,那么不仅事后伪造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自侦机关也能够拥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回应与自证。
第二,设定可反驳的推定法则。应予说明的是,当前我国刑诉法中存在一些“跛脚”条文,即该条文仅仅有“行为规范”的要求,而对于违反该“行为规范”后能起到救济作用的“评价规范”则没有规定。这常常导致的后果就是“有权利而无救济”,进而导致“行为规范”虚置与虚化。因此,要发挥信息化管理的正面作用,则应当保证信息化管理这一“行为规范”存在制度上的“评价规范”。
笔者认为,该“评价规范”可以采取不利推定的方式。即对于未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作出的保管行为,径行推定为非法保管行为。实践中,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常常针对涉案款物的鉴真发生争议。那么如果该款物存在相关记录信息不完整、证据袋毁损或者条形码被破坏等其情形,则可以直接推定该款物不具有同一性。当然,为了避免由于侦查人员微小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追诉犯罪的目的落空,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对该推定法则进行反驳。应当说,该可反驳的推定法则在妥善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关系的同时,还能起到维护控辩平衡、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与透明的效用。
结语
我们可以看到,贪官赃款赃物司法托管平台的设立及其信息化管理模式,具有广阔的适用前景与制度空间。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近年来信息科技的“浪潮汹涌”,刑事司法领域亦必席卷其中。而司法托管平台与信息化管理正是在此大背景下涌现出的新兴事物与优良范本。因此,对其了解与运用或许只是一个起步,而如何更为充分的挖掘二者的潜能,使其得以更全面地保障贪污案件中涉案款物的安全、促进司法公开与彰显司法权威,或许就是下一步我们应当密切关注的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