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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上述计算公式不尽合理,其症结在于,当企业各月的进项税额出现畸高畸低,或者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非应税项目销售比例不均衡时,就会造成应缴税金计算上的不一致,企业就会利用该公式进行合法避税。若当月的进项税额为零,或者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为零时,计算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为零,这样就会造成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