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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评意见】本案是一起解除男女同居关系之后的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同居以后仅依照民间风俗举办了宴客的结婚仪式,而没有依法到民政机关领取结婚证书。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由女方出资购买了房产、女方出资开办了一家打字复印社,但这些共同财产都登记在男方一人的名下,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