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明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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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迄今为止,在中国证券界没有一个案件能够像杨彦明贪污案这样历经四次审判才最终作出判决,持续5年的审判,让杨彦明在鬼门关前来回走了几遭,虽然曾经有过活下来的曙光,但最终他还是站到了地狱的入口处,等待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
  
  判处死刑,等待最高法院复核
  
  迄今为止,在中国证券界没有一个案件能够像杨彦明贪污案这样历经四次审判才最终作出判决,持续5年的审判,让杨彦明在鬼门关前来回走了几遭,虽然曾经有过活下来的曙光,但最终他还是站到了地狱的入口处,等待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
  承认有罪却拒绝说出贪污巨款的去向,这笔最后被认定为6912万元的巨额赃款到底在哪儿,目前人们所知道唯一的突破口就是杨彦明,但杨彦明至死不招。从这个意义上说,杨彦明也是“零口供”被判死刑的第一个贪官。
  四次审判,杨彦明给人们留下最深刻的印象就是思维缜密,回答问题虽然缓慢但滴水不漏,无论法官和检察官怎么发问,杨彦明都像一个外交专家一样把所有尖锐的问题化于无形。杨彦明在法庭上的表现,其实更像一个太极拳高手,所有问题都是在他和法官、检察官、杨彦明的助手章蓉之间推来推去,只有被问到资金去向的关键处,杨彦明才会突然发力说:“我不说。”即便是最后庭审中他说赃款中有一部分向“有关人员行贿”了,也只是蜻蜓点水般地表示如果贪官被抓,他可以出庭作证,但他却没有说出任何一个受贿者的名字……
  
  最后一次庭审,赃款行贿了谁
  
  在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再审之后,2009年3月25日,杨彦明再次坐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5年来,围绕这个“证券界死刑第一案”的最核心话题,就是杨彦明贪污的巨款流向了何处。这次庭审,拒不开口的杨彦明首次承认部分赃款“作为费用给了相关的部门和个人”。
  杨彦明态度的微妙转变可能与他长期被羁押有关,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杨彦明显然苍老了很多,尽管庭审中依旧保持着他一贯的表情平静、语速较慢的神情。然而,在看似平静的表面下,隐藏着一丝微妙的变化。
  也许,杨彦明有些扛不住了,也许他觉得自己的死期临近了,当法官和检察官问到6912万元钱款的去向时,杨彦明突然承认部分钱款用于行贿,“作为费用给了相关的部门和个人”。但接下来,当检察官询问这些赃款具体给了哪些部门和个人时,杨彦明又故伎重演不再往下说了。
  杨彦明在庭审中认为,他从章蓉的手里收到的款项大约有一两千万,也可能多一些,但6900多万元肯定是没有的。杨彦明没有证据表明自己从章蓉处具体、拿了多少钱,更没有证据证明他从章蓉那里拿到了6900多万元。
  杨彦明承认自己从章蓉处拿到了一些钱,但始终拒不说明钱的去向,钱列阳律师随即向杨彦明发问:“你能不能检举揭发那些受贿的人?”
  杨彦明表示不能。
  但当钱列阳问道:“一旦有相关人员出现受贿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国家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你是否愿意配合指认?”
  杨彦明回答得很干脆:“可以!”
  随即,钱列阳律师抓住杨彦明这个微妙的变化发表辩护意见说:“5年来,杨彦明始终守口如瓶。现在他在承认行贿,并愿意在相关人员案发后他愿意作为证人这两点上;是与以往最大的不同。现在杨彦明主动说出用于行贿,更不应判处死刑。因为一旦终审死刑,国家财产就再也追不回来,最得意的就是那些受贿人,虽然杨彦明现在拒绝说出受贿人,但他毕竟已经开始松口,在以后的服刑期间,杨彦明有可能想明白,将受贿人说出。杨彦明在被捕前曾自杀过两次,很可能是想以死的方式保护受贿人,如果在款项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真正的受害人是国家,最大的受益者是受贿人。”
  在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公诉人认为,杨彦明5年来始终不交代赃款的去向,说明他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很深,且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应该受到严惩。公诉人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彦明的钱是用于行贿,如果杨彦明的确是去行贿,现在又不揭发受贿单位和受贿人,那么他就是在包庇这些受贿的部门和个人,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应该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钱列阳最后说,法律的精神不是单纯地以惩罚为目的,杨彦明是可以适用死刑但不是必需适用死刑,判死缓对将来追回国有资产和惩处幕后贪官都是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在法庭上,章蓉并没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更多的辩解,而是眼含热泪说:“从几年前法院一审判我6年到现在都5年过去了,我一直陪着杨彦明开庭,至今也没作出判决,这对我不公平。一是如果法院改判减刑,我已经在看守所里待了5年了;二是如果早去劳教,我也许还能减刑早日回家。这样对我不公平。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在案发前如实向所在单位交代问题,应该认定有自首情节。”
  在最后陈述阶段,当法官询问杨彦明还有什么可说的时候。杨彦明突然一反常态地提高声音说:“我想跟在座的亲友说一下,请我的亲友做好思想准备,我要求在对我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我想知道我死得值不值!”听到这些话,所有在场的人都愣了。
  而此时审判长打断了他的话:“这只是庭审,法庭还没作出判决,最后的结论不是你下而是法院下。”
  2009年4月15日,杨彦明终究没有躲过死刑的终审判决,他平静地听着审判长念完终审判决书的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杨彦明具有非法将公款据为己有的故意和行为,虽然其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认定,对杨彦明本人及其辩护人所说的部分钱款用于行贿一节,杨彦明对行贿事实拒不交代,且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杨彦明的上诉请求,对杨彦明作出了维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同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同堂受审的章蓉,却由有期徒刑6年被减刑为5年,法院之所以为章蓉减刑,是认定章蓉有自首情节。这对章蓉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惊喜。按照这个判决,章蓉从2004年11月5日被羁押开始算起,用不了多久就会被刑满释放。
  本案尽管维持原判,但还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看来,杨彦明的生死完全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复核了。对杨彦明来说,想活命还有一种选择,那就是在行刑前说出案件真相,进行揭发。
  
  巨款失踪,谜底何时能够揭开
  
  那么,前前后后杨彦明从单位里拿出来这么多钱,到底到哪里去了呢?我们不妨进行如下猜测。
  一是在操作股票中损失一部分。
  杨彦明贪污的公款主要来自河北安国石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理财资金,但杨彦明与之签订的收益率较高,光靠买卖国债无法达到收益率的水平,于是 靠运作股票也就不可避免。章蓉也在法庭上供认:“1999年的时候,杨总对我说,现在仅仅在营业部运作已经不行了,让我从那些账户里提现金交给他,他拿出去运作。”然而,这些现金多数有去无回。在无法收回公款后,杨彦明还指使员工修改电脑操作记录,以期瞒天过海。
  2D00年底,杨彦明指示交易部门某经理将望京营业部23个股票、基金账户中约1900万元资金转出,以撤销指定的方式,分仓到其他几家证券营业部,运作一年后,再转回望京营业部。但是这笔资金亏损了150余万元。
  据杨彦明供述,2000年前后杨彦明曾让手下的一个操盘手从营业部拿了一批股东卡,选择了其他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操作一批股票,动用了数千万元的资金,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当时杨彦明得知有庄家要操作两个股票,杨彦明想跟庄,但他担心在一个营业部做,数量太大会被庄家发现,所以就让手下的操盘手分开做。但是这次操作最终还是被庄家发现,杨彦明亏得血本无归。
  杨彦明始终没有向检察院和法院供述他贪污近7000万元的去向,能够供述的只有这次大动作投资股票跟庄的惨败。
  令人不解的是,如果仅仅是操作失败,杨彦明完全可以承认自己的失败,不必要顾及自己的面子问题。毕竟,与死刑相比面子就微不足道了。
  除了投资失败,另一个资金去向的猜测,是被杨彦明用于行贿。杨彦明的辩护律师钱列阳明确指出赃款中的相当部分是被杨彦明用来行贿。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杨彦明也明确表示自己曾用赃款行贿。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杨彦明贪污的赃款相当一大部分是拿去行贿了,我们无法证实是什么样的人让他以死相护,但这个人或是这几个人,一定是对他有重要影响和重大帮助的人。留着他可以让贪官胆寒。如果判处杨彦明死刑,国家的经济损失一分钱也没有挽回,那些贪官从此死无对证,高枕无忧!留着他,那些贪官会不安的。杨彦明5年不说,十年八年没准就会说。我们要考虑适用死刑的价值取向。如何挽回国家的损失,是个大问题。判处杨彦明死刑,真相永远无法揭开。
  就算杨彦明炒股血本无归,就算请客送礼花掉巨款,但这多少都出于一点公心,也不至于两次畏罪自杀,可见其内心必有隐情。这就引发出第三个猜测,就是杨彦明将这笔巨款藏在某个亲友处,或者某个不为人知的朋友处。等自己被判处死刑,时过境迁之后,掌握杨彦明这笔巨款的朋友就会拿出钱来,通过某种隐秘的方式将赃款洗白,然后用于照顾杨彦明的亲人。但是,杨彦明的父母年事已高,身为官员的妻子也已经与他离婚,他的亲人似乎并没有需要他用生命换来如此巨款来照顾。如果仅仅是这个出发点,杨彦明不但不精明,而且是大大的傻瓜。
  终审判死刑,如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杨彦明就会很快被押赴刑场,那么国家财产就再也追不回来了。
  在一个个问号的背后:我们无法参悟杨彦明内心的玄机。但杨彦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原因大抵有两个,一是侥幸心理,指望接受贿赂的官员挽救其身家性命,二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交不交代反正都是死路一条,不如好人做到底,正所谓“死了我一个,救活一大片”。
  宁死不说出赃款下落,成为制约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一个瓶颈。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对策,不搞清赃款去向,不最大限度地追回赃款,不将某些收受贿赂的官员一网打尽,办案人员绝不收兵。
  杨彦明死不足惜,但近7000万元的国有资产不可能无缘无故人间蒸发,人们希望能够破解这个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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