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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1.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3.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手段,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一是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二是改革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方法,把成果是否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做为成果鉴定的前提条件,坚持先申请保护再组织鉴定,以此来提高科研、教学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三是改革现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有关职务专利或职务品种权申请费和维持费的支付办法,将原来的职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品种权)的申请费、维持费等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改为由所在单位支付。四是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属、种。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好、能出口创汇和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物名录,如谷子和其他小作物等。
2.加大打击和处理假冒与侵权行为力度,强化执法体系建设
一是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治环境。二是要确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打击品种权侵权和假冒工作中的地位。要充分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品种权纠纷比较快的特点,对品种权纠纷可采取先行政调处再司法诉讼的手段。三是农业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和各项活动中也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主动打击各种侵犯和假冒知识产权的行为。
3.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使用权转让管理
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保障植物品种育种的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农作物品种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转让品种使用权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品种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品种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4.积极推动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组织建设
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自发组建各类植物品种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植物新品种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植物品种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农业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策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监控农业植物品种策略保护善,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植物品种侵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1.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3.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手段,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一是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二是改革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方法,把成果是否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做为成果鉴定的前提条件,坚持先申请保护再组织鉴定,以此来提高科研、教学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三是改革现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有关职务专利或职务品种权申请费和维持费的支付办法,将原来的职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品种权)的申请费、维持费等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改为由所在单位支付。四是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属、种。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好、能出口创汇和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物名录,如谷子和其他小作物等。
2.加大打击和处理假冒与侵权行为力度,强化执法体系建设
一是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治环境。二是要确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打击品种权侵权和假冒工作中的地位。要充分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品种权纠纷比较快的特点,对品种权纠纷可采取先行政调处再司法诉讼的手段。三是农业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和各项活动中也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主动打击各种侵犯和假冒知识产权的行为。
3.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使用权转让管理
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保障植物品种育种的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农作物品种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转让品种使用权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品种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品种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4.积极推动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组织建设
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自发组建各类植物品种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植物新品种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植物品种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农业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策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监控农业植物品种策略保护善,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植物品种侵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