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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英国治安法官简易审判中掺杂有过多治安法官个人的主观作用。18世纪时,这一审判方式颇遭诟病。改革者认为,它缺乏确定性,无法为民众的行为提供指引。为此,从18世纪后期开始,英国在治安法官简易审判方面进行了规范化的改进工作。改进后的简易审判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做到了有效的平衡,在为民众提供救济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